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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4號被告即聲請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書記官迴避案件,聲請本院書記官鄭如意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準用之,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刑事訴訟第2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查,1、聲請人因犯竊盜罪,經拘提無著,於民國109年12月2日經本院發佈通緝時之通緝文書係由鄭如意書記官製作,有審理單及通緝稿在卷可按,故鄭書記官確係斯時之配屬書記官;另聲請人經緝獲後,於109年12月7日夜間10時許,由林法官在本院刑事第2法庭訊問,筆錄係由吳書記官記載,亦有筆錄可稽。按,書記官之配屬非聲請迴避之事由,聲請人以鄭書記官非林法官之配屬書記官為原因聲請迴避,自非正當。2、又聲請人以109年12月7日訊問筆錄,書記官就其有利之陳述,未予記載,亦未更正(參聲請狀第2頁至第7頁)為由,聲請鄭書記官迴避部分。按,該訊問筆錄既非由鄭書記官記錄,聲請人聲請鄭書記官迴避,同非正當;況聲請人以該日筆錄有多處遺漏,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情,業經本院於109年12月15日予以准許,有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554號刑事裁定可按,如聲請人核對後,認筆錄有錯誤或遺漏者,自可依刑事訴訟相關規定為之,非聲請迴避之事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並無事證足認書記官有何應迴避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 長 黃國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書記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