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8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品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10年度執聲字第1882號、110年度執字第4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品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品辰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75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案受刑人劉品辰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然檢察官係因附表所示之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之數罪併罰規定,乃聲請就全部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係於編號1、2之罪所定執行刑確定後,再增加經另案裁判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並非僅將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編號1、2之罪部分犯罪抽離而重複與他罪定應執行刑,自無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及犯罪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依被告前科記錄所載,雖執行完畢,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案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恐嚇取財得利 偽造文書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8年10月7日下午1時30分許 108年11月29日前某時許 109年1月至2月間之某不詳時間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9740號 109年度偵字第7625號 110年度偵字第47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87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797號 110年度簡字第97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7日 109年12月10日 110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87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797號 110年度簡字第979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6日 110年1月11日 110年9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業已執行完畢) 是(業已執行完畢) 是 備註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