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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2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0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呂正東

選任辯護人 楊忠憲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聲請免除報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正東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免除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之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呂正東涉訟歷經3年,於此期間始終遵守本院命其定期至派出所報到之處分,未曾遲到或請假。又聲請人所涉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諭知無罪,且聲請人為冠狀動脈心臟病慢性疾病患者,經常需前往醫院,長期報到之精神壓力甚大,身體亦已出現警訊,爰聲請法院斟酌免除聲請人之報到處分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繫屬審理,且經本院承審合議庭指定之受命法官訊問後於107年1月30日處分具保新臺幣800萬元,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及限制出境、出海,且應於每週一、三、五上午6時至10時至臺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報到,該案嗣經本院於110年11月30日判決聲請人無罪在案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107年1月30日調查筆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107年1月30日北院忠刑寧107金重訴3字第1號函文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卷【下稱本院訴卷】一第108頁、第118頁至第119頁、第123頁至第123頁背面、第127頁、本院訴卷九第361頁至第468頁及本院訴卷十第5頁至第498頁)。本院審酌本案業於110年11月30日,經本院就聲請人部分判決無罪,然案件尚未確定,且聲請人於本案審理期間及宣判後迄今,除因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經法院通知無庸報到外,均能遵期報到,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執行報到案件紀錄表、本院111年1月12日及同年月17日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202號卷第5頁至第8頁),復無故意不到庭致影響本案訴訟進行及證據調查之情形,暨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因認前揭具保金額、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措施已足擔保聲請人於本案後續之刑事訴訟程序到庭,而無繼續定期向轄區派出所報到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本院原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均不生影響,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承學法 官 廖晉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謝貽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報到
裁判日期: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