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2號抗 告人即聲 請 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聲請人許春風(下逕稱其名)前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就該署109年度他字第9445號、第10151號、第10152號案件所為簽准結案之處分,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官之處分,遭本院於110年2月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82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不得抗告(下稱駁回裁定)。然許春風對該不得抗告之駁回裁定卻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本院於110年9月8日駁回(下稱第二次駁回裁定)。第二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