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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2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許春風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所為110年度聲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再抗告狀(7)所載。

二、按法院就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明。

三、經查,抗告人即聲請人許春風(下稱抗告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109年度他字第9445號、第10151號、第10152號案件所為簽准結案之處分,向本院聲請撤銷原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以聲請撤銷之處分非法律所定得提起準抗告之客體為由,認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以110年度聲字第82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又上開駁回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惟抗告人竟對之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經本院駁回後,抗告人再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所具書狀均誤載為再抗告),迄今已來回6次。抗告人復於114年1月10日對於本院第6次駁回裁定提起第7次抗告(所具書狀仍誤載為再抗告),揆諸上開說明,自為法所不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附件:刑事再抗告狀(7)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