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榮潮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榮潮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陸華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