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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繼麟

葉依琳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被 告 梁正宏選任辯護人 吳志南律師

辜柏翰律師被 告 丁文宏

郭香萱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亦庭律師

凃晏慈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17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繼麟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依琳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梁正宏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丁文宏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SAMSUNG廠牌S8型號之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捌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香萱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之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捌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輝煌世紀全球共享平台」投資方案(下稱輝煌平台專案):

㈠丁文宏及郭香萱為夫妻,張繼麟為址設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

路0段000號0樓之0富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8年1月4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巨富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騰公司)實際負責人,葉依琳為張繼麟之妻,亦為富騰公司之業務經理,梁正宏為富騰公司關係企業八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毅公司)之員工,亦受僱於張繼麟,而在富騰公司任職。

㈡梁正宏於106年下半年某日,透過他人介紹認識丁文宏及郭香

萱後,將二人介紹給張繼麟及葉依琳,丁文宏即在富騰公司所屬關係企業「尚賀啖餐廳」內,向張繼麟、葉依琳介紹其之前參與之榮耀平台以非法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募會員及吸收資金之獲利模式,張繼麟及葉依琳見有利可圖,即與丁文宏及郭香萱謀議仿照榮耀平台經營及獲利模式,共同合作成立並推廣輝煌平台專案,投資方案內容為:投資新臺幣(以下未特別註明幣別者,均為新臺幣)6,000元或6,000點虛擬點數成為會員後,該平台每月固定配發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即2,000點虛擬點數(價值2,000元,此即靜態返利),投資人加入後,倘另有招募他人加入,則需將下線分別安置於

A、B區,並透過平行擴散再招募會員,按照招募會員人數多寡而升級會員星等,升級制度設計如下:A、B區各1人(即為「一星」),每月核發5,000點;A、B區各5人(即為「二星」),每月核發1萬點;A、B區各12人(即為「三星」),每月核發2萬點;A、B區各24人(即為「四星」),每月核發4萬點;A、B區各50人(即為「五星」),每月核發6萬點;A、B區各84人(即為「六星」),每月核發8萬點;A、B區各117人(即為「七星」),每月核發10萬點;A、B區各170人(即為「八星」),每月核發12萬點,;A、B區各267人(即為「九星」),每月核發14萬點;A、B區各500人(即為「十星」), 每月核發20萬點」(此即為動態返利),投資人取得點數後,即得以1元換購1點之價格,將虛擬點數售予新加入之會員或其他有點數需求之人以轉換成現金,或在將來擬建立之商場換購商品。其等並商議分工及分潤方式為張繼麟及葉依琳代表之公司方提供贈與輝煌平台投資人之沉香咖啡禮盒、管理後勤人事、帳務計算等行政事項,張繼麟復授意梁正宏接受丁文宏之指示建置並維護輝煌平台網路系統,丁文宏及郭香萱則分別負責接洽外部合作廠商、建置網路系統、統籌客戶服務業務、對外解說平台投資內容及招攬會員等事務,郭香萱更提供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收受投資款項,張繼麟及葉依琳代表之公司方得分取吸收資金之六成,丁文宏及郭香萱則可從中分取四成。

㈢張繼麟、葉依琳、丁文宏、郭香萱、梁正宏均明知除法律另

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借款、使加入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利或其他報酬,其等亦知悉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應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不應主要源於介紹他人加入,自收取後加入者之會員會費所取得,丁文宏、郭香萱、張繼麟及葉依琳仍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及非法吸收資金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梁正宏則基於幫助其等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及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自106年12月某日起,以上開分工方式共同合作推廣輝煌平台專案,丁文宏及郭香萱即在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0段附近之咖啡廳或至投資人約定之地點,舉辦說明會或透過個別游說之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介紹輝煌平台專案,江華鈺受其等游說加入該投資專案之後,再繼續招攬楊秉芳、周永麟、蔡佳宏等其他不特定多數人投資,另林思妤、洪美惠及黃建川收到投資資訊後,亦繳交投資款加入該投資專案,上開會員再分別引介親朋好友加入並繳交投資款,丁文宏、郭香萱、張繼麟、葉依琳、梁正宏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招攬如附表

一、二編號1至7、三所示之人投資輝煌平台,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所示之人透過江華鈺繳交6,000元投資款給郭香萱,或透過網路系統上繳價值6,000元之點數,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則將其等或下線之投資款直接匯至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吸收共計231萬8,000元之款項及不詳數量之點數。

㈣嗣郭香萱於106年12月29日、107年1月9日依照張繼麟及葉依

琳之指示,將共計200萬元(其中包含郭香萱於107年1月9日前所收取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三所示之人繳交之投資款共計84萬2,000元)匯至晉恆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恆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晉恆公司國泰世華帳戶)。

二、「珠寶(國際)全球共享計劃」(下稱飛馬平台專案):㈠丁文宏、郭香萱於107年2月下旬,與張繼麟及葉依琳就前揭

合作模式產生歧見,雙方結束合作關係,丁文宏及郭香萱為求在已建立之龐大會員組織基礎上繼續以上開方式獲利,即於107年2月25日起,共同承前單一集合之犯意聯絡,與緬甸飛馬珠寶實業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即飛馬國際(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馬集團)合作,共同建立並推廣飛馬平台專案,投資方案內容為:投資1萬5,000元(即人民幣3,000元,人民幣與新臺幣匯率為1:5)購買三個單位,每單位每日自動生成50點翡翠積分,每月可生成共計4,500點翡翠積分,扣除每單位每月需負擔之平台承租費1,000點翡翠積分,實際可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即1,500點翡翠積分(價值人民幣1,500元,即7,500元,此乃靜態返利),投資人加入後,倘另有招募他人加入,則需將下線分別安置於左、右區,並透過平行擴散再招募會員,按照招募會員人數多寡而升級會員星等,升級制度設計如下:左、右區各4單位(即為「一星」),每日生成之翡翠積分為125點;左右區各15單位(即為「二星」),每日生成250點翡翠積分;左右區各35單位(即為「三星」),每日生成500點翡翠積分;左右區各70單位(即為「四星」),每日生成1,000點翡翠積分;左右區各150單位(即為「五星」),每日生成1,500點翡翠積分;左右區150單位(即為「六星」),每日生成2,000點翡翠積分;左右各350單位(即為「七星」) 每日生成2,500點翡翠積分;左右各500單位(即為「八星」)

每日生成3,000點翡翠積分; 左右各800單位(即為「九星」) 每日生成3,500點翡翠積分 ;左右各1,500單位(即為「十星」) 每日生成5,000點翡翠積分 ;左右各2500單位(即為「十一星」) 每日生成7,500點翡翠積分;左右各5,000單位(即為「十二星」 ) 每日生成10,000點翡翠積分(此即為動態返利)。投資人取得翡翠積分後,得將積分以人民幣1元換購1點翡翠積分之價值,將翡翠積分售予新加入之會員或有點數需求之人以轉換成現金,或換購其他商品。㈡丁文宏及郭香萱與飛馬集團達成合作協議後,即直接或透過

江華鈺、洪美惠、黃建川等人游說附表一、二編號1至7、三所示之輝煌平台會員轉投資飛馬平台專案,表示倘若其等將輝煌平台投資款轉移至飛馬平台專案,即得按照在輝煌平台獲利金額多寡,或無須補繳金額,或再補繳2,000至1萬元不等金額,將會員資格轉移至飛馬平台專案,且於特定時限前轉投資飛馬專案,將可獲贈不同金額之「璽寶幣」虛擬貨幣,更透過個別游說或經由前開轉投資飛馬平台專案之會員引介親朋好友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招攬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投資飛馬平台專案,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所示之人(如原輝煌平台會員退單,則此部分則係指退單後承接原會員資格並加入飛馬平台之人)即將原投資輝煌平台之資金轉移至飛馬平台專案,並與如附表二編號8至132所示之人分別透過江華鈺繳交如附表一「補繳金額」欄、如附表二「金額」欄所示投資款給郭香萱,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則直接將附表三「轉至飛馬平台補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至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丁文宏及郭香萱就此部分吸收之資金合計為409萬元。

㈢丁文宏及郭香萱取得江華鈺轉交之上開款項後,再依照飛馬

公司「計總」之指示,於107年3月23日將收取之資金款項共計427萬元,透過丁文宏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丁文宏中國信託帳戶)分匯至不知情之許迪旭、葉淑麗於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迪旭合庫帳戶、葉淑麗合庫帳戶),葉淑麗於安泰銀行新莊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葉淑麗安泰銀行帳戶),及李奎德於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奎德玉山銀行帳戶)。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㈠證人即被告丁文宏、郭香萱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對被告張繼麟、葉依琳及梁正宏而言、㈡證人即被告梁正宏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對被告張繼麟、葉依琳而言、㈢證人江華鈺、楊秉芳、成淑玉、黃貞華、周永麟、黃榆茹、林憲言、鐘沛琦、張聖廷、吳天賜、陳水上、陳啟吉、蔡佳宏、陳春志、張禾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及證人林思妤、洪美惠、黃建川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對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而言,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陳述,被告張繼麟、葉依琳對前開㈠、㈡所示供述、被告梁正宏對前開㈠所示供述、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對前開㈢所示供述,均爭執證據能力,而證人楊秉芳、成淑玉、周永麟、鐘沛琦、張聖廷、蔡佳宏、陳春志、張禾鈺、梁正宏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到庭具結作證,本院審酌其等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作成之狀況,與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較,非具有除該項傳聞證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取得與其審判外陳述相同之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必要性」,是前開㈠至㈢所示供述,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規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之情況,則前開㈠、㈡所示供述對被告張繼麟、葉依琳而言、前開㈠所示供述對被告梁正宏而言、前開㈢所示供述對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而言,均無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引用採為認定被告五人犯罪事實之其餘傳聞證據,被告等人均不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43至148頁、第175至176頁、第243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取得過程並無違法或存有導致證明力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成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即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㈠訊據被告五人均否認上開犯行,其等辯詞分列如下:

⒈被告張繼麟與葉依琳均辯稱:我們係單純賣沉香產品,並不

清楚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之銷售模式為何,與其等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其等之辯護人為其等辯以:被告張繼麟與葉依琳多年來均販售沉香相關產品,被告張繼麟與葉依琳經營之富騰公司亦係以販售沉香系列產品為主要業務,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宣稱將創設電子商務平台,透過買產品送點數之方式吸引客戶,協助其等推銷富騰公司之沉香產品,並以每盒5,000元之價格購買500盒沉香咖啡,承諾協助轉售該產品,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即基於推廣商品之意思而與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合作,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僅係平台之合作商家,負責提供產品至平台販售,與寄賣商品之合作方式類同,是雙方合作的利潤分配係以沉香商品實際銷售額作為分潤基礎,而非以入會費或推廣佣金作為計算基礎。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理解的制度運作模式,為消費者在買產品消費後,可以成為會員累積點數,點數可以折抵消費,制度的本質在於回饋客戶、鼓勵再次消費,而非招攬會員,或透過點數轉售圖利,而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亦係在逐漸了解其等與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在推廣方式上之差異後,方產生歧見而終止合作;再者,被告張繼麟係為了順利推進合作方案,方指派被告梁正宏協助被告丁文宏建置網路系統,證人梁正宏亦明確證稱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並未就平台建置事宜給予任何指示,其亦不會向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報告建置平台之細節,其等亦無登入或變更網站經營之權限,可證其等並非輝煌平台專案之負責人,均不清楚輝煌平台專案之設計營運、實際販售方式及多層次傳銷架構。又證人楊秉芳證稱輝煌平台係被告丁文宏建立,本案眾多證人亦證稱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係輝煌平台專案組織最上線,被告丁文宏亦向下線會員表示其係輝煌平台專案之負責人,顯見輝煌平台專案實係由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一手主導,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從未與會員接觸,也沒有會員知道富騰公司,甚且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對於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嗣後將會員轉移至飛馬平台之舉亦毫無所悉,可認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對本案犯罪事實毫無實質影響力。至被告郭香萱雖匯款200萬元給晉恆公司,惟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與晉恆公司並無關連,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實係為購買沉香原料方匯款給晉恆公司,未能以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匯給晉恆公司200萬元乙節逕認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有收取會員會費,要難以此逕認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與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所謂多層次傳銷的定義,係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取得「媒介營利、取得佣金」之權利。但本案根本不符上述要件。首先,被告張繼麟、葉依琳主觀上根本沒有經營傳銷事業的意思,倘若其等自始即知悉被告丁文宏等人係以非法多層次傳銷方式獲取不法利得,其等應無必要提供相當價值之沉香咖啡產品給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且應在北部全力發展會員制度,惟其等始終未招攬會員加入,富騰公司只是作為合作商家上架商品販售,從未要求消費者要先給付會費加入會員,也未要求會員招攬他人加入;其次,所有會員在加入前,都未被告知必須販售或推廣商品,加入後也沒有實際販售過商品,這顯然跟多層次傳銷,要求會員應先交付會費成為會員,來換取推銷產品或服務的權利是不同的;再者,從下線會員的證詞,以及被告丁文宏與郭香萱對整個會員制度的說明,可見平台並沒有規定會員必須介紹他人加入才能獲利,點數是系統每日固定發放的,與介紹他人加入並沒有因果關係,且雖然會員得透過介紹他人加入而因此提升會員等級並獲得額外點數,但依照高等法院的判決意旨,不是一旦有紅利回饋的機制,就勢必該當多層次傳銷,還是要回歸到多層次傳銷的要件來認定;又輝煌平台的會員就算取得點數,仍必須透過掛賣,且有人應買,才可能轉換成現金,如果沒有掛賣,或掛賣了沒有人應買,仍不具有經濟價值,可見介紹他人加入,並不會成為會員的主要收入來源;更重要的是,富騰公司實際提供合理市價商品,沉香咖啡每盒5,000元,與會員所付之6,000元對價基本相符,本案係有合理價值商品的買賣行為,不符合非法多層次傳銷之要件,另縱使認定本案構成多層次傳銷的事業結構,被告張繼麟、葉依琳主觀上也沒有經營非法多層次傳銷的故意,亦沒有起訴書所指商品虛化的情形。再就違反銀行法部分而言,被告張繼麟和葉依琳主觀上是基於銷售商品的意思合作,並非基於共同吸收非法存款的犯意;客觀上也有提供實際的商品,而依照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所說明的制度,點數應該要掛賣才可能轉換成有經濟價值的現金,且點數的目的也不是為了掛賣,而是為了折抵消費金額、鼓勵回頭消費,因此也沒有承諾給予顯不相當的紅利、利息等情事。綜合以上說明,本件依卷內事證,仍無法證明被告張繼麟、葉依琳確實有非法多層次傳銷、非法收受存款的行為和故意,請諭知被告張繼麟、葉依琳無罪云云。

⒉被告梁正宏辯稱:我僅係聽被告張繼麟之指示工作,不清楚

銷售手法,也沒有決策權云云,其辯護人為其辯以:被告梁正宏僅係富騰公司之員工,其僅係依照被告張繼麟之指示協助被告丁文宏建置銷售平台,並聽從被告丁文宏之指示協助設計程式,完全無任何管理組織之權限,亦無權決定公司經營策略、產品銷售方案、合作對象及合作模式,對於輝煌平台的設計及發想也從未參與,故其對於本案犯罪事實均毫無認識,更無從中獲利,自無參與犯罪之故意云云。

⒊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則辯稱:我們係介紹榮耀平台之經營模

式給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販售沉香咖啡,後來雙方合作關係破裂,方經由朋友介紹到大陸地區考察飛馬集團,嗣後方將會員轉移至飛馬平台專案云云,其等之辯護人為其等辯以: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係與富騰公司之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共同合作建立網路銷售平台,主要係由富騰公司負責系統平台之架設與運作,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僅係創始會員,主要是提供資訊分享、推廣業務。之後隨著會員陸續加入,也開始出現會員曲解平台運作模式,或傳達錯誤訊息之情形,此由證人黃貞華與周永麟相互歧異之證詞可明,且告訴人成淑玉之不起訴處分書亦指出告訴人成淑玉對於投資標的、期間及獎勵方式均不甚清楚,而證人江華鈺、楊秉芳等上線係為卸責故將責任推卸給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自難以該等證人之控訴,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再者,輝煌平台固採上下線會員制之方式經營,但會員加入後,係將入會費兌換成點數,會員福利係發放點數,非發放現金,並讓會員得以平台點數購買相當價值之沉香系列商品,客觀上並無商品虛化之情形,至於點數可掛賣,則係開放會員彼此間可自行交易,或賣給下線之會員,並非以此作為傳銷商品或主要收入來源;此外,原規劃平台有網路商城,會員得以現金兌換之點數,用更優惠價格購買商城物品,故點數不僅可掛賣變現,或賣給下線會員獲利,未來更規劃作為商城交易的支付工具,是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主觀上係欲建置一個會員制的網路交易平台,內含兌換、購買點數及商城功能,可認其等並無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另飛馬平台專案模式與輝煌平台專案類似,會員入會係兌換成績分,並非發放獎金,且係讓會員得以積分購買翡翠、玉石等相當價值之商品,並無商品虛化的情形,且該專案本欲在網路平台規劃兌換積分及網路商城等功能,故客觀上不屬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云云。

㈡事實欄一所示輝煌平台專案部分:⒈不爭執事項:

被告張繼麟為富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葉依琳為被告張繼麟之妻,亦為富騰公司之業務經理,被告梁正宏係富騰公司關係企業八毅公司之員工,富騰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銷售沉香系列產品;被告丁文宏、郭香萱為夫妻關係,其等於106年下半年某日,透過被告梁正宏之介紹認識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被告丁文宏在富騰公司所屬關係企業「尚賀啖餐廳」內向被告張繼麟、葉依琳洽談合作事宜後,雙方決定合作,約定由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代表之富騰公司取得利潤之六成,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取得利潤之四成。謀議既定,被告丁文宏、郭香萱即在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0段附近之咖啡廳或至投資人約定之地點,向投資人說明輝煌平台專案之內容,被告郭香萱並提供其中國信託帳戶供會員匯款。嗣被告郭香萱於106年12月29日、107年1月9日將共計200萬元匯至晉恆公司國泰世華帳戶,此後被告張繼麟、葉依琳、丁文宏、郭香萱就前揭合作模式發生齟齬,終止合作關係等情,業經證人陳駿騰於警詢中(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109002169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鹿港分局警卷》第80至83頁)、證人楊秉芳、成淑玉、周永麟、鐘沛琦、張聖廷、蔡佳宏、陳春志、張禾鈺於本院審理中(證人楊秉芳部分,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29至271頁;證人成淑玉部分,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73至303頁;證人周永麟部分,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09至129頁;證人鐘沛琦部分,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16至231頁;證人張聖廷部分,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91至215頁;證人蔡佳宏部分,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31至147頁;證人陳春志部分,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49至161頁;證人張禾鈺部分,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32至238頁)證述明確,並有被告郭香萱之行動電話內之Line通訊軟體「輝煌世紀全球共享平台」群組對話紀錄(見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47至105頁,詳細對話內容參照附件編號3以下)、八毅公司網頁列印資料、餐廳照片、產品照片(見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9他318卷二第243至249頁)、富騰公司公示登記資料、發票、網頁列印資料(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79至205頁)、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彰化地檢署109他318卷一第87至104、179至200、327至352頁)、匯款申請書、晉恆公司國泰世華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彰化地檢署109他318卷一第162至165頁,嘉義地檢署109交查517卷第213至240頁)存卷可參,且為被告五人所不爭執(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91至293頁、第321至32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確有共同建構、推廣輝煌平台專案,並

直接或間接招募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三所示之人投資輝煌平台專案:

⑴證人梁正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餐廳的一位客人王韻懿

想要幫忙餐廳的業績,她知道我們有賣沉香產品,就帶著我到被告丁文宏位在彰化的店與其見面,被告丁文宏說他之前有一個網路平台叫「榮耀」,是點數換現金的平台,我有看過「榮耀」平台,王韻懿也是「榮耀」的會員,我了解到他們在點數平台經營得不錯,就把被告丁文宏介紹給被告張繼麟、葉依琳;被告丁文宏有介紹所謂的「榮耀」系統模式,他說能夠幫餐廳增加營業額,就是用扣點數的方式銷售,他們談好獲利拆分比例是六比四,後來我在被告張繼麟之同意下,按照被告丁文宏的指示建置平台的網路系統,輝煌平台其實就是複製「榮耀」平台,我有看過輝煌平台專案的廣告文宣,「榮耀」平台跟輝煌平台專案制度很像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65至293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葉依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富騰公司之總務,我透過被告梁正宏認識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富騰公司有跟他們合作,被告丁文宏有跟我們介紹「榮耀」平台的制度,也說他在南部有很多會員,可以協助富騰公司銷售產品,被告張繼麟有請被告梁正宏依照被告丁文宏的想法建立網路平台,也就是複製「榮耀」平台,並幫忙鍵入會員名單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328至338頁)大致相符,再觀諸證人梁正宏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輝煌世紀全球共享平台」群組對話紀錄(見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181至183頁,詳細對話內容參照附件編號1、2),顯示被告丁文宏有指導並協助被告梁正宏規劃、建置輝煌平台網路系統之介紹頁面與制度設計,並將平台命名為「輝煌世紀全球共享平台」等情,足見證人梁正宏、葉依琳前開證稱被告丁文宏主動向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介紹「榮耀」平台之經營模式,待其等合作後,又負責指導證人梁正宏仿照「榮耀」平台模式建置輝煌平台網路系統等語,應堪採信。

⑵復參以證人楊秉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初是江華鈺介紹我

跟被告丁文宏認識,由其跟我介紹輝煌平台的運作模式,江華鈺上面是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江華鈺跟被告丁文宏都有說過輝煌平台是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發起的,其等招攬江華鈺,再由江華鈺招攬他人加入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29至271頁)、證人蔡佳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有在彰化咖啡廳舉辦的說明會聽到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說明輝煌平台的制度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31至147頁)、證人張聖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一開始蕭湘容有跟我介紹輝煌平台專案,我表示有興趣後,被告郭香萱就到臺南親自向我介紹專案內容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91至215頁)、證人鐘沛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初是由被告丁文宏介紹我加入輝煌平台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16至231頁),佐以證人周永麟、成淑玉亦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等係透過江華鈺、楊秉芳等人招攬加入輝煌平台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73至303頁,本院訴字卷四第109至129頁),由此可徵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均有舉辦說明會或以個別游說之方式推廣輝煌平台專案並招攬他人投資,其等招攬江華鈺加入後,透過江華鈺招攬楊秉芳、周永麟、蔡佳宏等人加入,其等再繼續對外招攬會員等情,足堪認定;復參酌被告郭香萱之行動電話內Line通訊軟體「高雄輝煌」群組對話紀錄,被告郭香萱於該群組傳送「輝煌收益方案_1210.pdf」檔案後,再傳送內容為「12/19

(二)系統交件,同時進行系統確認,核對功能(沒有問題會請工程師著手進行APP競標系統的撰寫)12/20-21(三四)內排KEY單完成(討論系統發點數的時間)12/22(五)正式系統對外」之訊息,復傳送內容為「明早北上學key單。

安置好內排300單完成。我會教各位領隊學習key單 謝謝」、「明天下午1:30會在高雄opp順便指導key單。歡迎大家帶夥伴來了解。晚上會在台南區。謝謝大家。」等訊息,並提供其之中國信託帳戶供會員繳納投資款(見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107至119頁),足見被告郭香萱除對外招攬會員、提供其中國信託帳戶收取會費外,更對於輝煌平台系統內部運作事宜瞭若指掌,再參酌被告郭香萱之行動電話內之Line通訊軟體「輝煌世紀全球共享平台」群組對話紀錄(見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47至105頁,詳細對話內容參照附件編號3以下),可見該群組對話內容多半均係在討論輝煌平台專案之運作模式、分工方式及協調、解決平台網路系統運作發生之問題,佐以被告丁文宏自承其使用之Line通訊軟體暱稱為「路人丁」(見本院訴字卷四第554頁),由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於該群組內傳送之訊息內容以觀,可知被告丁文宏除在群組內張貼籌辦尾牙及領導人會議、與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共同開會討論輝煌平台運作事宜、與其他廠商洽談商務合作或承攬平台業務之訊息外,其與被告郭香萱更不時就系統之運作及設定發表意見,表示由其等統籌客服人員之人事及業務指導,復數度向被告葉依琳要求核對帳目,嗣後甚至自行決定結束與富騰公司之合作關係,另覓合作夥伴,及負責退費給欲退出之會員等節,足徵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確實係立於經營者之立場與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共同創建、推廣輝煌平台專案,且就平台營運、獲利方式等經營事項有決定權限,並分別負責接洽外部合作廠商、建置網路系統、統籌客戶服務業務、對外解說平台投資內容及招攬會員等事務。是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辯稱其等僅係創始會員,亦僅有分享投資訊息,並未共同經營平台云云,尚難憑採。⑶再觀諸如附表一所示會員即證人周永麟、楊秉芳、成淑玉、

陳春志、蔡佳宏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將會費轉交給江華鈺層轉給上層等語(證人楊秉芳部分,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29至271頁;證人成淑玉部分,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73至303頁;證人周永麟部分,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09至129頁;證人蔡佳宏部分,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31至147頁;證人陳春志部分,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49至161頁),證人成淑玉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協助其下線陳鳳如將會費交給江華鈺再層轉至上層等語,可見江華鈺確有負責收取證人周永麟、楊秉芳、成淑玉、陳春志、蔡佳宏、陳鳳如及其等下線繳納之會費再轉交給上層之情。又比對江華鈺於偵查中提出之會員補繳費用表格(見嘉義地檢署107交查1423卷第105至139頁)與被告郭香萱之電腦中檔名為「江華鈺」之檔案、「成淑玉名單-0423」表格,及鐘沛琦、蔡佳宏、楊秉芳、陳水上、吳天賜、張禾鈺、成淑玉、陳啟吉、「6 canney 」之轉移名單(見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265至297頁,鹿港分局警卷第39至41、138至140、162至163、176至193、201至202、211至214、319至323、329至330、336至339、349、377至383頁),內容大致相同,其內清楚記載如附表一所示輝煌平台會員名稱及其等轉移至飛馬平台時補繳款項之情形,可徵被告郭香萱電腦中檔名為「江華鈺」之檔案應係江華鈺收取款項並登載該等會員資料及繳款紀錄後,交付予被告郭香萱留存之統整資料;再觀諸楊秉芳與江華鈺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嘉義地檢署107交查1423卷第235至463頁),楊秉芳傳給江華鈺之會員繳費名單記載「1.洪新得 補2000 2.韓書婷 補2

000 3.洪國義 補2000 4.洪國鍾 補2000 5.鄔壽山 補2000

6.賴文瑞 補2000 7.馮正君 補2000 8.陳政朝 補2000 9.廖寶蓮 補2000 10.沈信成 補2000 11.龔素貞 補2000」、「1.林冠廷 補10000 2.洪琬淑 補5000 3.朱月程 補5000 4.許素貞 補2000 5.廖嘉成 2000 6.廖榮豐 補2000 7.江美枝補2000 8.賴昀詩 補2000 9.楊峻愷 補2000 10.謝堯仲 補2

000 11.謝宜容 補2000 12.謝駿翰 補2000 13.李羽 補2000

14.葉元煌 補2000 15.林瑞騰 補2000 16.黃芷芳 補20001

7.張碧娥 補2000 18.陳秀明 補2000 19.胡榮華 補2000 20. 胡謝素鑾 補2000 21.隋風彬(轉盧勝章)2000 22.李鳳英(轉廖志文)2000 23.吳淑貞(轉廖淑樺)2000」、「成淑玉 5000 劉瑞益2000 劉育諼 2000 沈芳妤 2000 李沛瑤2000 涂佑宗 2000 柳秀妹 2000」、「李東諭 新單8000 陳芊筑 新單8000 李東遊 新單8000」、「曾碧慧 2000 劉依廷 2000」、「黃建靖 黃榮德 楊雅琪 黃耀吉 黃仁德 翁明治 李阿琴 鄭清泰 鄭仕弦 李余祝 都要補2000」、「王楨仁 我補2000 王竑曄 我補2000 于志歷 2000 馬素珠 2000黃友貞 2000 陳春秀10000 王美乃 10000 林靖國 10000 黃清霞 10000 黃姿人(應為王姿人) 2000 黃姿宸 2000 尤龍聖 8000 吳彩彤 2000 溫秀英 2000 許瑞宏 2000 陳良堯

2000元 邱阿治 2000元 吳圓妹 5000 劉家妤 2000 劉雲明2000 周哲毅 2000 陳彥霓 2000 莊偉國 2000 蘇芳嬅 200

0 周倍祺 2000 李梅雄 2000 李哲宇 2000 李詩宇 2000 葉林玉琴 5000 陳嬿竹 2000」、「杜俊利 新人P單(春志)轉讓 詹明寬 詹喬雯 詹佳融 賴玉里」、「黃貞華 10000陳智惠 2000」、「邱文龍 5000 蔡月珠 5000 陳枝清 5000

黃楠榕 5000 王莉雅 5000 吳正順 10000 簡宜珍 8000 郭彩莉 10000 朱貫連 10000 丁展 10000 林惠茹(應為林慧茹)8000 米英鳳 80000 郭國雄 10000 劉柏村 10000 陳良堯 2000 許美秀 8000 顏嘉宏 2000 黃麗蓉 2000」、「林錦哖 新單8000元 陳上彬 新單8000元 劉彩虾 新單8000元 張丁權 新單8000元」、「杜俊利 2000 王舒 2000 施春滿 2000 鄭朝進 2000 劉彩燕 2000 黃麗美 2000」、「尤吳淑女 2000 尤聖仁 2000 尤添印 2000 蔡采瀅 2000 林沛瑜 2000 徐椁椁 2000 鍾慶文 2000 周清華 5000 周鑫 200

0 周冠佑 2000 簡榮輝 2000 鍾吳輝娥 2000 謝沛淳 新人轉讓 10000」、「淑玉四單 10000 詹吳玉色 林秀麗 許蔡佳貞 陳靜慧」、「陳靜怡 2000 郭彥明 2000 蔡文駿 2000

蔡志弘 2000 蔡象竹 2000 郭冠幸 2000 李秀鳳 2000 黃淑慧 2000 溫玉女 2000」、「莊秀戀 2000 張彩杏 2000陳德松 2000 陳旭 2000 張育慈 2000 莊玉櫻 2000」、「宋麗蓉 2000 林瑞珠 2000 許金蓮 2000 孔令芝 2000 陳靜嫻 2000 楊月雲 2000 羅惠英 2000 鄭莉彥 2000 王明豐 2000」、「白月花 2000 丁文義 2000」、「郭煜袖 新人200

0 徐蔡秀蓮退單 轉讓 余帛橙 新人2000 陳柏柑退單 轉讓張虔斌 新人2000 曾宗用退單 張家紘 新人10000」、「黃麗櫻 10000 伍雲岱 2000 吳金全 2000 鄭素珍 2000 簡芳蘭 2000 洪銀雪 2000 張玉清 2000 潘欣慈 2000 吳美久 2

000 吳惠美 2000」、「施秀琴 2000 黃育鋒 2000 高裕捷2000 呂麗娥 2000 呂楊月英 2000 呂麗蘭 2000 李梅雄 20

00 葉林玉琴 5000 陳嬿竹 2000 李哲宇 2000 李詩宇 2000」、「李武仁 補10000 饒芳瑜 補10000 李武忠 補2000 涂冠圻 補2000 黃品菱 補2000 黃智明 補2000 林昆燁 補200

0 盧俊佑 補2000 陳秀禎 補2000 余嘉州 補2000 吳朝欽補2000 林美釗 補2000 王國態 補2000 蔡宗坤 補2000 張紀傑 補2000 張均字 補2000 游豐昌 補2000 賴湘涵 補200

0 劉淑華 補2000 游文標 補2000 賴玉女 補2000 陳淑貞補2000 陳奕維 補2000 黃榮德 補2000 李陳美子 領2000不補 李承翰 領2000不補 葉秋芳 領2000不補 莊博文 領2000不補 張麗琴 領2000不補」、「孫花 2000-付 葉美滿 5000-付 溫錦源 2000-付 潘玉堂 2000-付 蘇春福 2000-付 王姿人 2000-付 吳惠文 2000-付 吳敬文 2000-付 林家宥(下線要補金額)」、「郭麗淑 2000 傅惠美 X3 鐘立偉 2000

劉睿聖 2000 鐘世偉 2000」、「李宏騰 10000 李秀珍 100

00 何宗螢 10000 林素蓮 10000 黃圳孝 8000 林宗輝 5000李震鏞5000 林奕賢 5000 林奕維 5000 李怡旻 10000 蔡得旺 10000 林素鐘 5000 羅尤秀 2000 鄒沛霖 2000 林憲言 已給了 楊秉芳 已給了 羅怡如 2000 羅瑞英 2000 羅家樺

2000 羅國源 2000 羅尤雅 2000」、「林雪霞 2000 羅今敏 2000 黃武聖 春志的單轉讓 洪全細 春志的單轉讓」、「曾灑雲 2000 曾山龍 2000 曾瑞梅 2000 蘇建一 2000 侯涂秀緞 2000 吳惠雯 2000 吳清淵 5000 吳金龍 2000」、「陳慧虹 10000 江青芳 2000 蔡建安 2000 蔡孟辰 2000唐存寬 2000 唐永全 2000 唐鏡玲 2000 唐瑋宏 2000 劉育政 2000」、「周永麟 10000 周怡姍 2000 周秀蓉 2000 鄭順元 2000 李才瀜 2000 何維綾 2000 林昱呈 2000 林鈺珈 20

00 吳明興 2000」、「蘇秀英 2000」、「施秀琴 補2000黃育鋒 補2000 高裕捷 補2000 黃貞華 補10000 楊乃局 補2000 陳采帘 補2000 楊富評 補2000 蔡枝樵 補2000」、「江蒲觀 重複2000 林秀麗 重複2000」等內容,楊秉芳復傳送內容為「早上11點多麗櫻匯了7000元給妳,是要幫林寶珠升級要繳5000元,她兒子蕭柏毅要升級要繳2000元,總交需付款7000元 現在轉帳給你喔」、「陳佳惠補5000,現在轉帳給你」、「鄭麗諺底下的蕭德成改蔡清江」、「這是葉春美和鄭啟得(德),2位共4000元補升級」、「黃華秀最後一天補2000元」、「我姊姊楊美雅,她二個女兒,林思吟,林彥均,三單一萬的,所以妳要退我15000」、「榆如的單謝沛淳-給一萬了」等訊息,上開訊息後方亦多附有楊秉芳將款項匯給江華鈺之匯款紀錄,而江華鈺提出之估價單,其中亦記載「成淑玉 補5000 劉瑞益 2000 劉育諼 2000 沈芳妤 2000 」、「李沛瑤 2000 涂佑宗 2000 柳秀妹 2000」、「莊秀戀 2000 張彩杏2000 陳德松 2000 陳旭 2000張育慈 2000 莊玉櫻 2000」、「陳靜怡 2000 郭彥明 2000

蔡文駿 2000 蔡志弘 2000 蔡象竹 2000 郭冠幸 2000 李秀鳳 2000 黃淑慧 2000 溫玉女 2000」、「宋麗蓉 2000林瑞珠 2000 許金蓮 2000 孔令芝 2000 陳靜嫻 2000 楊月雲 2000 羅惠英 2000 鄭莉彥 2000 王明豐 2000」等內容(見嘉義地檢署107他1217卷第13、14頁)等內容,上開會員繳費名單、對話訊息及估價單所載會員名稱、繳付之款項金額及退單後替補之會員名單,與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所示之內容互核一致,益徵上開江華鈺提出之會員補繳費用表格及107年3月26日後收取飛馬平台會費統計表(見嘉義地檢署107交查1423卷第141至147頁)中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部分,應係江華鈺確實收受款項後方登載並統整之資料;再衡以證人周永麟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與下線周秀蓉、周怡姍均有補繳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09至129頁),證人楊秉芳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如附表一所示推薦人為其之會員均為其之下線,人數達300至400人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29至271頁),證人陳春志、蔡佳宏、鐘沛琦亦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如附表一所示推薦人為其等之會員,部分為其等親自招募之下線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31至147、149至161、216至231頁),在在顯示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所示內容應為江華鈺依照輝煌平台會員補繳轉移平台費用之情形登載之資料,真實性無疑,亦由此可推知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所示之會員確係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直接或間接透過江華鈺、楊秉芳、周永麟、鐘沛琦、蔡佳宏等人招攬投資輝煌平台專案之會員。至公訴意旨雖認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人為嗣後新加入飛馬平台之會員,然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人繳納款項金額與附表一所示會員補繳款項情形類同,亦不同於新加入飛馬平台會員需繳納1萬5,000元之情形,故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人應係由輝煌平台轉移至飛馬平台之會員。

⑷復觀諸林思妤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林思妤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彰化地檢署109他318卷二第13至17頁),顯示該帳戶於107年2月14日匯款至6,000元至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並於備註欄註記「輝煌世紀」,再於同年3月4日匯款2,000元至洪美惠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美惠中國信託帳戶),又黃建川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建川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彰化地檢署109他318卷二第29至36頁)顯示該帳戶於106年12月5日起至107年2月5日止,陸續匯款共計31萬8,000元至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並於107年3月1日至同年月5日止,匯款共計2萬4,000元至該帳戶,且據洪美惠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彰化地檢署109他318卷二第71至79頁)顯示,該帳戶於106年12月15日至107年2月12日止,匯款共計39萬8,000元至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再於107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15日止,匯款共計26萬元至該帳戶,而林思妤中國信託帳戶於同年3月4日匯款2,000元至洪美惠中國信託帳戶後,洪美惠即於同年3月6日將該筆款項連同其他下線之款項轉匯至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衡以林思妤、洪美惠及黃建川於107年2月底前匯款之前開款項,大多為6,000元或其倍數金額,其等於107年2月底後所匯款之款項,亦大部分與轉移至飛馬平台補繳金額或該等金額之倍數相當,且被告郭香萱於本院審理中供稱:自106年底匯入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的款項幾乎都是輝煌平台會員的會費,有標記「輝煌」字樣的也是會費,洪美惠、黃建川匯款的款項也是會費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556至560頁),由此可見林思妤、黃建川及洪美惠均有匯款如附表三所示之輝煌平台專案投資款至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林思妤再將轉至飛馬平台需補繳之2,000元匯給洪美惠,洪美惠及黃建川再將如附表三所示轉移至飛馬平台需補繳之費用匯給被告郭香萱,足徵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亦有直接或間接招募如附表三所示之林思妤、洪美惠及黃建川成為輝煌平台會員,並向其等收取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款。

⒊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確有共同建構、推廣輝煌平台專案,被告梁正宏亦有幫助建置及維護輝煌平台網路系統:

⑴證人梁正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把被告丁文宏介紹給被告

張繼麟、葉依琳,被告丁文宏有介紹所謂的「榮耀」系統模式,他們談好獲利拆分比例是六比四,後來我在被告張繼麟授意下,按照被告丁文宏的指示建置平台的網路系統,輝煌平台與「榮耀」平台很像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65至293頁),且被告葉依琳於警詢中供稱:輝煌平台是被告丁文宏從「榮耀」系統抄過來的,我有聽過被告丁文宏講過輝煌平台是以6,000元入會,會員按星數分等級,星數越高領越多,點數可以賣給下線換錢等語(見鹿港分局警卷第92至95頁),可見被告丁文宏在與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梁正宏討論合作方案時,均有以「榮耀」系統模式為例向其等說明輝煌平台專案之制度架構及營運模式,再者,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自承其等使用之Line通訊軟體暱稱分別為「I(大金鑫沉香)」、「沉香琳」(見本院訴字卷四第554頁),參諸被告郭香萱之行動電話內Line通訊軟體「輝煌世紀全球共享平台」群組對話紀錄(見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47至105頁,詳細對話內容參照附件編號3以下)所示,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使用之上開暱稱均曾有在群組內發言,且使用「不明」帳號之人於107年1月14日傳送內容為「丁哥 看能再上來一趟嗎?整個作法及帳務拆法,葉董完整和妳們當面講,放心包你們滿意! 看能再喬個時間嗎?」、「看能上來,把工作及帳務拆法從新分配,不要想這麼多,持續進行」,被告丁文宏隨後張貼與輝煌平台運作方式幾近相同之「金磚理財平台」制度運作內容,並表示「若沒好好處理,人會被搶光」、「這個是榮耀直接×2」,被告張繼麟即回稱「找白天時間再討論」、「今天會議會到很晚」、「正在討論消點數」等語,佐以群組對話中亦有其他數則內容為被告張繼麟、葉依琳與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相約開會之訊息,可見被告張繼麟、葉依琳、丁文宏及郭香萱除了會在群組內討論平台經營之相關事項外,亦不時會相約開會討論平台運作、業務分配及拆帳事宜,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理應透過與被告丁文宏、郭香萱開會及於群組內討論之過程,對於輝煌平台專案之收費、點數發放、鼓勵會員招攬下線之獎勵方式、點數掛賣等運作及獲利模式瞭若指掌,是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辯稱其等並不知悉輝煌平台運作模式云云,要難憑採。

⑵復參酌Line通訊軟體「輝煌世紀全球共享平台」群組對話紀

錄(見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47至105頁,詳細對話內容參照附件編號3以下),從中可窺知該群組內成員談話內容均係討論輝煌平台之運作模式、分工方式及協調、解決平台系統運作發生之問題,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亦不時在該群組中針對平台營運事項表示意見,再佐以該對話紀錄顯示,使用「不明」暱稱之人於107年1月31日與被告丁文宏對話時,傳送內容為「目前依照當時協調的試 我們出行政 你們出客服 看客服這邊 你們自行安排怎麼進行」之訊息,再於107年3月4日傳送內容為「當初講的六四是指,公司六,丁哥四,公司方六,除了業務外全包;丁哥方負責業務,實際上公司方幫忙做業務,就不應該是六四拆,應該讓利出來給台北的團隊」、「那是最早的時後,後來有告知,葉董也請行政計算,其實帳務的部份 後來請行政扣除台北退出的結果都算好了」之訊息,並於不明日期傳送「丁哥 關於昨天談得帳部份,葉董不再,等她回來再處理!」等訊息,而被告葉依琳亦於107年3月4日傳送內容為「多早之前我就收到了還是很有耐心的在等你們 這個不清楚嗎?還在等著你們自己說明結果收了那麼多錢?怕我跟你們要啊 反而還來要錢會不會太貪啦 平台不用錢喔產品不用錢喔人事成本不用錢喔一群傻瓜幫你們抬轎嗎到底有沒有良心啊」之訊息,由此可見使用「不明」暱稱之人屢屢在該群組中提及臺北之富騰公司係負責「招攬業務」、「客服」外之行政事項,且帳務部分係由被告葉依琳負責處理,被告葉依琳亦於群組中表示產品、平台及人事成本由其負擔,再綜以證人梁正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係得被告張繼麟之授意建置輝煌平台之網路系統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65至293頁),足徵被告張繼麟、葉依琳與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合作時,其等商議之合作模式為被告張繼麟、葉依琳負責提供產品、後勤人事、網路平台架設及維護、帳務計算等行政業務,被告丁文宏及香萱則負責對外招攬會員及客戶服務等業務,由此可認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實有與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共同經營輝煌平台之意思,是其等辯稱僅係輝煌平台之合作商家,僅提供商品在平台上寄賣,而未有共同經營平台之意云云,實與事實不符。⑶此外,觀諸輝煌收益方案簡報(見彰化地檢署109他318卷一

第43至54頁),其內提及輝煌平台專案之「事業後盾」為寮國Lao Paryi公司,主產業為沉香樹,次產業為錫礦場,復觀諸八毅公司之公司簡介(見彰化地檢署109他318卷一第139頁),該公司集團版圖包括寮國Lao Paryi Resources公司,經營項目為沉香林、錫礦及農場,被告張繼麟亦於警詢中供稱其為八毅公司之負責人,寮國Lao Paryi Resources公司亦為其在寮國申請並經營之公司,在當地種植沉香及開採錫礦等語(見彰化地檢署109他318卷一第131至137頁),若非被告張繼麟已與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達成合作推廣輝煌平台之協議,又豈容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對外宣傳其經營之寮國Lao Paryi Resources公司為輝煌平台專案之事業後盾,益見被告張繼麟確實有與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達成共同合作經營、推廣輝煌平台之共識。另證人梁正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張繼麟、葉依琳、丁文宏及郭香萱談好富騰公司與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間之獲利拆分比例是六比四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65至293頁),佐以Line通訊軟體「輝煌世紀全球共享平台」群組對話紀錄(見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47至105頁,詳細對話內容參照附件編號3以下)所示,使用「不明」暱稱之人於107年3月4日傳送之訊息亦提及「當初講的六四是指,公司六,丁哥四,公司方六,除了業務外全包;丁哥方負責業務......」,而當被告丁文宏於107年3月4日在群組內質疑帳目不清時,使用「不明」暱稱之人即稱被告葉依琳已請行政人員計算帳務,截至107年2月22日統計之結果為「12/28-1/31:3210球6420000元2/1-2/22:1105球2210000元扣抵3210球+1105球-897球=3418球小計:6836000元---(目前只有匯200萬)」,其中帳務金額計算之基礎為「球數」,使用「不明」暱稱之人傳送此訊息至群組後,未見有人針對此部分計算方式提出異議,可見被告葉依琳計算之帳務款項及證人梁正宏提及前開分潤基礎,應係以平台收取之會費為計算標的,況被告葉依琳亦於偵查中自承:被告丁文宏表示將招收會員之利潤分給公司60%,我就提供了500盒咖啡給他等語(見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33至45頁),在在顯示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確有共同負責提供產品、後勤人事、網路平台架設及維護、帳務計算等行政業務,並得藉此分得六成會費收益等情。是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辯稱並未參與輝煌平台之營運事宜云云,顯與事實相悖,尚難採信。

⑷至證人梁正宏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張繼麟與葉依琳不甚

清楚輝煌平台網路系統運作模式云云,然其隨後證稱此段證詞乃係出自於其個人之猜測等語,自難以其主觀臆測作為對被告張繼麟與葉依琳有利之認定,又證人梁正宏雖亦證稱富騰公司只有把產品賣給輝煌平台,其餘部分均不參與云云,然證人梁正宏曾受僱於被告張繼麟,且其亦被訴與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共同為本案犯行,本難排除其因迴護被告張繼麟、葉依琳及規避己身刑責之心態,而為虛偽證述之可能,況證人梁正宏此部分證述與上開客觀事證顯示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實有負責輝煌平台行政業務,並因此分取會員投資平台繳交之會費等事實不符,自難憑採。

⑸另證人即被告張繼麟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梁正宏是八毅

公司員工,我請其協助被告丁文宏建立網路平台系統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310至327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葉依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梁正宏是八毅公司員工,亦負責富騰公司之業務及行政工作,被告張繼麟請其協助被告丁文宏建置輝煌平台網路系統,亦協助繕打會員資料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328至338頁)大致相符,佐以被告梁正宏提出之「輝煌世紀全球共享平台」群組對話紀錄(見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181至183頁,詳細對話內容參照附件編號1、2),顯示被告丁文宏確實有提供制度圖表供被告梁正宏參考建置網路系統,可見被告梁正宏確經被告張繼麟指示協助被告丁文宏建置輝煌平台網路系統,再由被告梁正宏於偵查中自承:我負責協助建立輝煌平台網路系統,輝煌平台與「榮耀」平台一樣,會員一球2,000元,會員加入後,每天會有點數產生,再招攬會員會升級,點數會更多,有新會員要加入的話,要購買點數才能加入,舊會員可以把點數出售給他人,「輝煌世紀全球共享平台」群組內使用「不明」帳號之人有可能是我等語(見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253至259頁),益見被告梁正宏確實知悉輝煌平台專案之制度運作模式,並承被告張繼麟指示協助被告丁文宏建置、維護輝煌平台網路系統等情,彰彰明甚。⒋輝煌平台專案設計規劃之投資內容如下:

⑴輝煌平台會員均證稱加入輝煌平台需交付6,000元或與該款項

等值之點數,平台每月核發價值2,000元之點數,且依照招募下線人數越多,可領取更多點數。證人證述分列如下:

①證人楊秉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輝煌平台於106年12月28日成

立,輝煌平台的公司是賣沉香咖啡,但也沒有實際在賣咖啡,被告丁文宏說沉香咖啡的公司是股東,輝煌平台組織架構就是會員介紹他人加入,介紹人就變成上線,是一層一層的上下線關係。我沒有買過沉香咖啡,入會時要繳6,000元,被告丁文宏有送一盒沉香咖啡給我,我付6,000元不是買沉香咖啡,是為了加入會員,我也沒有在賣沉香咖啡,我獲得獎金不是因為賣沉香咖啡所得,而係掛賣點數所得,下線越多,可以賣出的點數就越多,我的獎金就是這樣來的。江華鈺上面是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我是黃貞華的上線,黃貞華是成淑玉的上線,我有收成淑玉繳的會費,再層轉給江華鈺及被告郭香萱,我繳會費入會之後,要在左右邊各找一個會員後才會有點數收入,點數可以掛賣,有人要加入的話,他就要付6,000元買我們掛賣的點數。我將會費交給江華鈺,再轉交給被告郭香萱,我的下線要將名字及身分證資料等會員資料傳給我,我統整後再交給江華鈺。我自己及親戚朋友出錢加入輝煌平台,沒多久合作就出了問題,就說要改成加入大陸飛馬平台,他們有說如果要退出,就是把錢退還給會員,沒有退出的就繼續加入飛馬平台,我加入輝煌及飛馬平台,總共領到約4、5萬元的獎金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29至271頁)。

②證人成淑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楊秉芳跟黃貞華於107年2月1

2日邀約我到嘉義的全家便利商店,楊秉芳跟我說繳6,000元,可以月領2,000元,我後來才知道是領點數,點數可以換錢,招攬的會員越多,領到的錢就越多。我的上線是黃貞華,黃貞華的上線是楊秉芳,我把會費交給楊秉芳,楊秉芳把錢交給江華鈺,江華鈺說他會把錢再交給被告丁文宏。我有招攬陳鳳如加入平台,陳鳳如招攬了很多會員,我也有幫陳鳳如把會費拿去給江華鈺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73至303頁)。

③證人周永麟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初是江華鈺介紹我加入輝

煌平台,江華鈺跟我說加入會員要繳6,000元,有送我一盒沉香咖啡,有點數回饋,並說這個平台是新的,跟直銷不太一樣,因為直銷是你要去賣東西,才有其他的收入,加入輝煌平台後,不用賣東西,平台每天都會給你點數,累積到2,000點,就可以掛賣,點數換算成現金的比例是1比1,下線越多的話,點數就越多,我認為倘若點數可以掛賣成功,3至4個月就可以回本,就決定加入,我將入會費6,000元交給江華鈺,加入平台是要實名,要用身分證、名字、電話去認證;我有上下線,我的上線是楊秉芳、江華鈺,我的下線是我女兒跟我妹妹,剛開始是繳現金加入,之後是用點數也可以加入,我後來大部分都是用點數幫我的下線加入會員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09至129頁)。

④證人蔡佳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經由江華鈺的介紹加入輝

煌平台成為會員,我在彰化咖啡廳舉辦的說明會聽到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介紹該平台,輝煌平台就是要招募會員來提升自己的會員等級,並提高輝煌平台裡核發的紅利點數,點數可掛賣給新加入的會員,該平台系統跟會員就是靠這個方式賺錢;加入平台的入會費是6,000元,我有把錢交給我的上線江華鈺,我加入後有拿過一盒咖啡,但我沒有買賣過沉香咖啡,我的下線也沒有買賣過沉香咖啡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31至147頁)。

⑤證人陳春志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輝煌平台是會員制的,楊秉

芳介紹我加入成為會員,平台有送一盒沉香咖啡和香皂,被告丁文宏說輝煌平台要成立商場,要賣生活用品,會員可以用點數折抵現金買商場裡折扣的商品,或將點數掛賣換現金,掛賣點數的事情都是江華鈺幫我們處理的,但是我從來沒有掛賣成功過,所以我拿到的點數都拿來增加我的下線會員,我的下線是我的親戚,他們加入會員可以付現金或用現金買點數,下線把現金交給我,我再交給江華鈺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49至161頁)。

⑥證人張聖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蕭湘容有跟我介紹輝煌平台

專案,我表示有興趣後,被告郭香萱就到台南親自向我介紹專案內容,也有帶富騰公司推出的沉香咖啡及保養品來說明,被告郭香萱稱輝煌平台投資專案入會費是6,000元,加入會員就會送上開商品,且成為會員之後每個月可以領到2,000元的點數,有招攬下線的話點數會增加,點數原本是可以網路購物,但實際上沒有辦法,會員間可以互轉點數跟掛賣點數,掛賣點數可以換現金;我把會費匯給被告郭香萱,由她幫我開帳號,我有拿到沉香咖啡,加入會員後平台會產生點數,我有招攬我的朋友成為我的下線,我有跟他們說點數可以換東西、可以出國,介紹他人加入的話,點數會增加,我不清楚輝煌平台的營業項目,蕭湘容說平台是靠會員加入繳會費來賺錢,掛賣點數的部分是蕭湘容幫我操作,我有獲利1萬元,我在輝煌平台有領到三次紅利,已經回本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91至215頁)。

⑦證人鐘沛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初是被告丁文宏介紹我加

入輝煌平台,該平台可以買沉香咖啡,我將入會費6,000元交給被告丁文宏,丁文宏有給我一盒沉香咖啡,我不清楚這是送的還是買的,加入平台後系統就會產生點數,點數可以買沉香咖啡、換被告丁文宏店裡的3C產品,我沒有買賣過沉香咖啡,掛賣點數就有現金,我都是叫被告丁文宏幫我操作,我的上線是被告丁文宏,下線是我的家人,下線也可以用我多餘的點數加入會員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16至231頁)。

⑧證人張禾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初是陳春志介紹我加入輝

煌平台,一個單位6,000元,陳春志應該是我的上線,我的下線是我的朋友或家人,他們加入會員就是付6,000元,我和我的下線沒有買賣過沉香咖啡,也沒聽過沉香咖啡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32至238頁)。

⑨綜觀上開證人所述,可認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以舉辦說明會

或個別游說等方式,向他人介紹輝煌平台專案,以鼓吹、游說不特定之投資人加入該投資專案,且上開證人均證稱欲投資輝煌平台之人,需繳交6,000元、向他人取得6,000點或以6,000元購買等值之點數方能加入成為會員,成為會員後,平台會定期發放點數給會員,下線越多,核發之點數越多,點數可以1:1之價格掛賣給他人換取現金,證人成淑玉及張聖廷更具體證稱加入會員後,每月可領取價值2,000元之點數等語,足徵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曾向加入輝煌平台之人收取6,000元或等值之點數,並允諾每月核發價值2,000元之點數,倘有招募其他會員成為下線,則會依照招募人數多寡核發更多點數。

⑵佐以輝煌平台會員間流傳及留存之文宣記載「6000元+50元入

會費 每1500元可掛賣,須扣250元手續費 250元遊戲分,實得1000元」、「輝煌入門會員以6000元加入 每月獎金台幣2000元」、「輝煌一星 A、B區各1人 每月獎金台幣5000元 輝煌二星 A、B區各5人 每月獎金台幣10000元 輝煌三星 A、B區各12人 每月獎金台幣20000元 輝煌四星 A、B區各24人 每月獎金40000元 輝煌五星 A、B區各50人 每月獎金台幣60000元 輝煌六星 A、B區各84人 每月獎金台幣80000元 輝煌七星 A、B區各117人 每月獎金台幣100000元 輝煌八星 A、B區各170人 每月獎金台幣120000元 輝煌九星 A、B區各267人 每月獎金台幣140000元 輝煌十星 A、B區各500人 每月獎金台幣200000元」等內容(見鹿港分局警卷第8

4、347頁)、臉書社群軟體「輝煌世紀-全球共享理財平台」頁面於106年12月28日張貼之「輝煌世紀理財共享平台最強獲利項目 歡迎私訊報單......統一入場資金:$6000 實領$2000/月 靜態收益 不推廣,3個月回本,賺錢不求人 推滿2人,即升級每月$5000持續領 推滿4人,即升級每月$8000持續領 推滿7人,即升級每月$11000以上」之貼文(見彰化地檢署109他318卷二第120頁),及被告郭香萱在Line通訊軟體「高雄輝煌群組」內張貼內容為「簡單說明 投資輝煌平台6000元 終生一次性 不用再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每月靜態2000元返利 三個月即可回本 持續領 動態推薦分享2位

升級一星會員 月領5000元 更詳細資料請參考制度表 不懂歡迎詢問 下周五系統開放前 內排加入都有額外贈送產品謝謝各位」、「推廣左右各1 2人月領5000元 推廣左右各5人 月領10000元 推廣左右各12人 月領20000元 推廣左右23人 月領40000元」之訊息(見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107至111頁),均明確記載「入會費為6,000元」、「靜態返利為每月可領取價值2,000元之點數」,及「下線人數越多,即可領取越多點數」等內容,亦均與上開證人證述情節互核相符,且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於警詢中亦均供稱會員繳納6,000元入會費後,輝煌平台即會固定發放點數給會員,會員可將點數以1:1之價格掛賣給他人,招募越多會員的話即可以提高星等,增加紅利點數等語(見鹿港警卷第2至6、14至20頁,彰化地檢署109他318卷一第255至267、297至310頁),益見上開文宣資料所示輝煌平台專案之制度為投資人繳納6,000元投資款成為會員後,平台每月會核發價值2,000元點數之靜態返利,倘若該會員招募他人加入,即可提升星等,並得依照招募人數多寡,每月領取價值5,000元至20萬元點數之動態返利等內容,堪認屬實。

⒌輝煌平台專案係屬銀行法所規範之收受存款行為,且與投資人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⑴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所稱「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銀行法第5條之1)。此外,如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則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依此,銀行法所規範者有「收受存款」及「以收受存款論」之「準收受存款」:(1)所謂「收受存款」(銀行法第5條之1),係指行為人向不特定多數人承諾到期返還與本金相當或高於本金而吸收款項之行為,例如吸金者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之同時,除承諾給予一定利息等報酬外,更保證到期必定返還投資本金者是。此時與其他應自負血本無歸風險之常規投資相較,吸金者之「保本或兼保息」承諾,更易使不特定社會大眾輕信、低估投資風險,而輕率投入資金甚至蔚為風潮,進而對社會金融秩序穩定性造成潛在難測之高度負面風險,固有規範之必要。(2)又所謂「以收受存款論」之「準收受存款」(銀行法第29條之1),則指其行為態樣與收受存款之典型事實固非完全相同,但仍以該構成要件論擬。而「準收受存款」中所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解釋,經查本條立法原意係鑒於未經政府特許之違法吸金犯行所以能蔓延滋長,泰半係因吸金者以高額獲利為引誘,一般人難以分辨其是否係違法吸金,僅因利潤甚高,故願意棄銀行存款利率而加入吸金者之投資計畫,進而對社會金融秩序穩定性造成潛在難測之高度負面風險,故應與未經許可非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罪等同視之。以此立場,所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係指行為人所許諾之高額報酬,與當時當地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之合法金融機構利率相較,已達到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換言之,原則上應以當時當地合法經營存款業務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作為基礎,視是否顯有特殊超額為斷;又按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大眾受地下金融優厚條件吸引投入金錢,承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從投資人角度觀察,若行為人約定或給付之報酬顯然較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利率為高,即足使一般民眾為追求超額高利,不循受主管機關監管之合法募集資金管道,進而發生「大量吸收資金」、「危害金融經濟秩序」之結果;再從募集資金者(即行為人)的角度觀察,於計算約定或給付之報酬利率時,應將募資者人事成本、營運費用、業務傭金等列入考量,評估募資者承諾之報酬,是否超出可承擔範圍,增加投資案件失敗的風險。並且,募資者在募集資金前或募資過程中,若有以後參加投資者本金支付先前參加者應付本息之計畫或事實(即「後金付前金」、「後債養前債」),原則上即應認為該報酬係「顯不相當」,蓋募資者不計其資金成本或實際營收獲利情形,僅以追求「募集資金」為目的之行為,已充分展現其製造、增加風險之可非難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11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⑵按違法吸金案件,以訴求高額獲利,或以虛擬遊戲代幣、虛

擬貨幣等,或以高利息(龐氏騙局)與辦講座為名,或以保本保息、保證獲利、投資穩賺不賠等話術,推銷受益契約,隨吸金規模越大,影響社會金融秩序就越重大,故均為該條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故此犯罪之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或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該款項、資金、本金之流動、付還,並非以實體現金幣別直接交付方式為必要,吸金犯罪手法上介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亦足當之。原判決認定本件之投資吸金方案有5大特色:保本增值(送40%交易幣)、免費旅遊(每月推出,每季更新)、合約保障(公司有實際經營、投資、獲利來源,保障投資者108週本利,保護投資與經營者安全)、誘人獎金制度(動態、靜態分開計算獎金,快速增加交易幣,靜態對等領20代108 週,持續收入、財富倍增)、超強至尊幣(只漲不跌、倍數獲利、100%可提現或換籌碼)。積分結構分為靜態:70% 現金幣(CP)、20%交易幣(TP)、10%遊戲幣(GP),動態:60%現金幣(CP)、20%交易幣(TP1)、20%註冊幣(EP)。參與投資之會員,每月可按會員等級各獲得7%至16% 之紅利點數,此為靜態獎金收入,可領108週(靜態獎金收入的70%進入現金幣,可以兌換現金)。現金幣可申請兌換現金;交易幣可作網路博彩、旅遊使用,或至集團合作賭場兌換至尊幣再換成籌碼供賭博之用,亦可在平台上掛賣;註冊幣為註冊帳號用;遊戲幣則可以玩線上遊戲。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獎金等報酬(單以白銀級會員之靜態獎金收入其中可換現金的70% 計算,即達年息百分之58.8,更高級別會員之獎金收入更高),誘使不特定人投資,並指定投資人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農會等帳戶後,即可開立會員帳戶運作,獲取紅利獎金點數,藉以非法吸收資金等情。投資者之投資模式係先以新臺幣買註冊幣(EP),再以註冊幣(EP)註冊開立會員帳戶,始完成投資,並非以新臺幣直接投資,然投資者之成為會員確實以付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出資金,而行為人所發放之註冊幣

(EP)、現金幣 (CP)、交易幣(TP),形式上固係電腦虛擬點數而非國內外法定貨幣,無論最後是否已兌換成實體國內外之法定貨幣,本均具有經濟價值,而屬國內外法定貨幣之變身。依上開說明,無論最後是否已兌換成實體國內外之法定貨幣,仍屬銀行法所稱之「款項」或「資金」,而與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該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判決意旨參照)。⑶投資輝煌平台專案之人需先繳交6,000元或6,000點之點數,

平台每月核發2,000點之靜態返利,隨著下線人數的增加,每月可領取5,000點至20點不等之動態返利,投資人得以1:

1之價格將點數賣給他人變現,或在未來建立之商城折抵消費金額,足徵點數確可以轉換為現金,且可於商城購物買賣,顯具經濟價值,而屬國內外法定貨幣之變身。輝煌平台允諾參加該專案之投資人,每月得獲取2,000點之點數,而點數亦得以1:1之價格販售與他人轉換成現金,亦係相當於承諾每日固定給予投資人價值相當於2,000元之點數利息,核無疑義。

⑷承上,既然輝煌平台投資人投資6,000元或等值之點數後,每

月即可獲取價值相當於2,000元之點數,則輝煌平台靜態利益即高達月利率為33%,年利率則為396%,依中央銀行全球資訊網所彙整公告之歷史利率,本案行為期間之五大銀行(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華南銀行)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僅約1.035至1.045%,此為眾所周知、無庸舉證之事實,是輝煌平台專案承諾給予投資人之靜態返利之年利率,非但遠遠高於當時銀行之存款利率,且相較於一般市場上合法投資理財商品之年化或期待報酬率,已有顯著之超額,遑論所推出之投資案,尚可加計動態返利,足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受此優厚利息及保證還本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非銀行之被告,自均已該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之情形。又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曾以舉辦說明會或個別遊說等方式,介紹並推廣輝煌平台專案,且證人楊秉芳、成淑玉、周永麟、蔡佳宏、陳春志、張聖廷、鐘沛琦、張禾鈺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邀集親友加入成為會員等語,顯見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招攬投資之對象不限定於特定人,佐以輝煌平台專案有以回饋動態返利之制度鼓勵投資人招攬他人加入之獎勵手段,顯見輝煌平台專案之本旨即為鼓勵投資人不斷擴張招攬對象,以來者不拒、多多益善之方式對外廣泛招募,符合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招攬投資之要件。綜上,可認被告等人所為,確係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本案復無證據證明輝煌平台專案業已建制合理可行之財務規劃及健全之事後處理機制,自屬具有償還不能或償還困難之收受出資或存款行為,而為銀行法第29條之1應予處罰之行為。

⑸至被告等人之辯護人均辯稱輝煌平台之點數要掛賣成功才可

能轉換成有經濟價值的現金,且發放點數的目的也不是為了掛賣轉換現金,而是為了折抵消費金額、鼓勵回頭消費,因此不構成承諾給予顯不相當的紅利、利息云云。惟輝煌平台核發給會員之虛擬點數,雖非法定通用貨幣,然該虛擬點數既得以金錢購買,並得透過掛賣程序而變現,可徵該點數具有一定支付功能及交換價值,以之作為吸收資金之對象、工具,其影響金融秩序之程度,與使用法定通貨或一般資金之情形,並無不同,自不影響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成立。

⒍輝煌平台專案係屬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

⑴按公平交易法雖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全文,刪除關於「多

層次傳銷」之相關規定,並刪除第23條(多層次傳銷之管理)及第35條第2項(罰則)之規定。然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乃於103年1月29日制定公布施行,該修正刪除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乃分別改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第29條第1項:「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且同法第39條亦明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據此,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 項之處罰規定刪除,係因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單獨立法,而將該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之規定,改移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故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適用,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應無二致。又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多層次傳銷制度,係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詳言之,介紹他人加入,本屬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惟如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悖於事理之常,而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範疇,至其構成要素為:⑴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⑵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即「平行擴散性」);⑶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

⑵觀諸楊秉芳在其與江華鈺之對話紀錄中所傳送之成員組織圖

翻拍照片(見嘉義地檢署107交查1423卷第251、335、337、

355、379、393、417頁),可見多位輝煌平台之投資人均分別將其等招攬之下線逐層往下安置在以其等為首之A、B區中,以建立自己的多層次組織,綜以上述輝煌平台上開經營方式、內部組織、以回饋動態返利之方式鼓勵他人招募下線、得以出售點數換取現金等情節整體觀之,投資者可於投資後經由介紹他人參加以取得點數,再透過掛賣變現之方式以獲取利潤,並藉由此利潤再行吸引下線加入,以建立自初代投資人以降,至二代、三代甚至四代投資人之多層級組織,使組織得不斷發展而獲取利益。申言之,依其投資模式觀之,加入輝煌平台投資,均須投資6,000元或等值之點數,取得招攬他人成為下線及發展組織之資格,投資人取得之動態返利亦隨招攬人數增加而益增。是以,介紹新投資人加入輝煌平台投資一事,與各該先加入之投資者取得介紹獎金一事間,具有因果關係,復參以證人楊秉芳、周永麟、蔡佳宏、張聖廷、鐘沛琦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等加入輝煌平台後,從未推廣或銷售商品,獲利均係來自於招攬下線獲取之點數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29至271頁,本院訴字卷四第109至1

29、131至147、191至215、216至231頁),是以,投資者之收入來源即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舉動所領取之動態返利,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勞(服)務之合理市價取得相對報酬。又平台發放之點數需透過下一名投資人購買方能變現,投資人既倚賴介紹成員加入購買點數為唯一收入來源,則勢必藉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而組織愈底層之會員人數將愈益增加,待價而沽之點數總量亦隨之增加,如此一來,輝煌平台之發展,終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未加入之族群漸少,難以再募集他人加入,終致無法繼續發放各種動態利益而無以為繼,故輝煌平台之運作,實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甚明。

⑶被告張繼麟、葉依琳之辯護人雖辯稱富騰公司有實際提供具

合理市價之商品供販售,輝煌平台未要求會員作為傳銷商或販售特定商品,又點數係固定發放,非藉由介紹他人取得,且會員無法僅藉由介紹他人加入取得獎金,點數亦要有人應買方得轉換現金,實與非法多層次傳銷要件不符云云。惟事業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提供,應確實存在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倘形式上宣稱特定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惟實質上並未有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參加人加入係為積極取得領取獎金之資格,其後並可藉由推廣商品或勞務之名義,介紹他人加入,獲得佣金、獎金等經濟利益,即足堪認定事業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之行為。經查,證人楊秉芳、周永麟、成淑玉、陳春志、張聖廷、鐘沛琦、張禾鈺均證稱其等繳交之6,000元係入會費,非購買沉香咖啡之對價等語,且其等加入輝煌平台後,亦未有買賣商品之行為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29至271、273至303頁,本院訴字卷四第109至129、149至161、191至215、216至231、232至238頁),證人周永麟更直言其取得之沉香咖啡係平台贈送之商品,加入該平台後不需買賣商品即可取得點數,並得將點數掛賣給他人變現等語,可見輝煌平台實質上並未有真正商品交易行為,此本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之行為態樣;又輝煌平台制度雖設有靜態返利之固定點數回饋機制,惟該平台亦設有動態返利機制,即招攬之人數越多,得領取之點數益增,參加人得領取之動態返利達靜態返利之數倍,且點數具經濟價值,由此可認參加人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是其等所辯,要無可採。⒎被告張繼麟、葉依琳、丁文宏及郭香萱就上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梁正宏亦具有幫助為上開犯行之犯意及行為:

⑴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

,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又基於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立法規範之旨趣,不論以任何名目,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紅利、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均應以收受存款論,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犯行,自非僅以實際經手取得、運用資金、支付利息之人,或事前有無招攬投資、事後有無額外取得報酬,始能成立本項犯罪之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72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⑵次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此

次修正將加重處罰要件之1億元計算標準(簡稱1億元條款),由舊法之「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該1億元條款既然重在吸金規模,則考慮原始吸金總額度即可,加入瑣碎的間接利得計算反徒增困擾。亦即,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就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皆應計入吸金規模,無關事後已否或應否返還。又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並無成本計算問題,無扣除之必要。此外,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返還後,縱係由當事人約定,仍與計算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無涉,自無庸扣除,方足反映行為人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真正規模。再者,舉凡提供資金而為非法聚資之來源者,不論其是否為參與犯罪之人,概屬市場投資之武使一員,彼此之地位應屬相同,是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者所被吸收之資金,既係其等以存款人或市場投資人之地位所投入之款項,在法律上應與其他單純存款人或投資人被吸收之資金作相同評價,各該自行投資之共同正犯不能主張此非因犯罪所獲取之財物,故(加重)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應列為因犯罪所獲取之財物,不應扣除(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13年度台上字第2577號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5320號判決意旨、108年4月17日修法說明參照)。再者,在共同非法吸金之案件中,其具有集團性、階層性之特徵,除行為人直接招攬所收受、吸收之金額外,另應斟酌該行為人所屬之體系、層級能否窺見集團整體吸金規模、其有無就其他行為人吸金之金額取得業績獎金等事項,以及行為人與其他共同正犯間是否存有「相互利用、補充關係」,以判斷各該行為人之「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⑶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均清楚知曉輝煌平台專案之經營模式,

其等除與被告丁文宏、郭香萱共同開會討論平台營運相關事宜,及商議由被告張繼麟、葉依琳負責提供產品、後勤人事、網路平台架設及維護、帳務計算等行政業務,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負責接洽外部合作廠商、建置網路系統、統籌客戶服務業務、對外解說平台投資內容及招攬會員等事務,並以負責事務之劃分談妥獲利之分潤比例為六四分等情,業經認定如前,被告張繼麟、葉依琳、丁文宏及郭香萱既可共同決定輝煌平台專案之營運方針,並分別負責處理不同業務,足證其等實有共同經營、推廣輝煌平台專案之意。另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既委由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對外招攬會員吸收資金,則渠等自應對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就輝煌平台直接或間接招攬之投資金額(即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三所示部分)有所預見而負共犯之責。綜上,足認上開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多層式傳銷犯行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⑷被告梁正宏知悉輝煌平台之制度運作模式,仍受被告張繼麟

之指示協助被告丁文宏建置、維護網路系統運作等情,業經認定如前,且其亦自承曾在Line通訊軟體「輝煌世紀全球共享平台」群組內使用「不明」暱稱張貼關於以會員取得之球數計算帳務之訊息等語(見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253至260頁),足徵其確實得以預見被告張繼麟、葉依琳、丁文宏及郭香萱上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多層式傳銷犯行整體規模,仍協助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可證其確實具有幫助為上開犯行之犯意及行為。

㈢事實欄二所示飛馬平台專案部分:

⒈不爭執事項:

被告丁文宏自「計總」處取得許迪旭、葉淑麗、李奎德之金融帳戶帳號後,即指示被告郭香萱於107年3月23日將收取之飛馬平台會員投資款共計427萬元,匯入許迪旭合庫帳戶、葉淑麗合庫帳戶、葉淑麗安泰銀行帳戶、李奎德玉山銀行帳戶等情,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7367號函附之丁文宏中信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及匯款申請書(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55至163頁)存卷可佐,且為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所不爭執(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91至293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確有共同建構、推廣飛馬平台專案,並

直接或間接招募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投資飛馬平台專案: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係受被告丁文宏、郭香萱直接或間接招募而投資飛馬平台專案,證人分述如下:

①證人楊秉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丁文宏後來說他跟沉香

咖啡那邊的合作出問題,所以他又另外找了一家大陸地區的飛馬集團,說要轉與飛馬集團合作,要升級到飛馬平台還要繳1萬5,000元。他們有說如果要退出,就會把錢退還給會員,沒有退出的就繼續加入飛馬平台,鹿港分局警卷第176頁以下的名單(即如附表一推薦人欄為楊秉芳之會員名單)是我的下線,這份名單裡的會員資料是我下線給我的,都是有加入飛馬平台的會員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29至271頁)。

②證人周永麟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輝煌平台停掉之後,我們就

加錢轉去飛馬平台,我補了1萬元,我女兒跟我妹妹各補了2,000元,被告丁文宏他們有去大陸地區帶回一些玉石,江華鈺有拿過來給我們看,說可以選幾個帶走,飛馬平台跟輝煌平台差不多,也就是有回饋點數,可以掛賣給其他人,飛馬平台也是有一個網路平台,可以看到積分及「璽寶幣」的數額,江華鈺有說「璽寶幣」升值後,也可以賣掉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09至129頁)。

③證人蔡佳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江華鈺他們有說要轉換

到飛馬平台,我聽被告丁文宏跟江華鈺講過,飛馬平台一樣是靠新會員買點數來獲利,有發「璽寶幣」給會員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31至147頁)。

④證人陳春志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有加入飛馬平台,飛馬集

團是做翡翠的,江華鈺告訴我可以把會員轉去飛馬平台,我有經過會員同意把他們轉移過去,江華鈺有把會費退還給不同意移轉的會員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49至161頁)。

⑤證人張聖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有跟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

一起去大陸深圳地區,有去參觀一間玉石公司,後來被告郭香萱有推出飛馬平台專案,並跟我說要移轉到飛馬平台,之後飛馬平台也發生問題,之後被告郭香萱說因為都沒有大陸人進來投資,所以就沒有辦法掛賣點數取得紅利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91至215頁)。

⑥證人鐘沛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有跟被告丁文宏去過大陸

深圳地區,去參觀一間從事珠寶業務的公司、聽該公司的說明會,有看到一些珠寶、玉石,嗣後被告丁文宏就跟我說輝煌平台轉移到飛馬平台的事,我有轉移過去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16至231頁)。

⑦自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確有帶輝煌平台

會員至大陸深圳地區參觀飛馬集團並洽談合作,嗣後並直接或間接透過江華鈺、楊秉芳、陳春志、周永麟等人招攬他人投資飛馬平台專案,再參以Line通訊軟體「輝煌世紀全球共享平台群組」對話紀錄(見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47至105頁,詳細對話內容參照附件編號3以下)所示,被告葉依琳於107年3月4日在群組中質問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為何擅自將會員轉移至大陸平台,由此益徵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確實主導與飛馬集團合作建置、推廣飛馬平台專案並直接或間接招攬他人投資該專案。

⑵再者,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所示投資人中之部分會員即上

開證人均證稱其等及下線會員有從輝煌平台補繳款項轉移至飛馬平台等語,復參以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所示之資料係江華鈺收取輝煌平台會員轉移至飛馬平台時補繳款項金額之紀錄等情,亦經認定如前,可見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所示之人確實有轉投資飛馬平台專案,再觀諸楊秉芳與江華鈺間之對話紀錄,可見楊秉芳傳送如附表二編號8至132所示新加入飛馬平台專案之董俊霆、林千芳、莊傑全、陳麗玉、辜秀娥、黃陳束、黃立鈞、丁富、陳確、蘇怡綉、徐慶雄、曾茂榮、涂金葉、蘇怡貝等會員之年籍資料及繳交會費之交易紀錄(見嘉義地檢署107交查1423卷第363、371、427、437頁),及內容為「尤麗婷電話 推薦人:林麗華」(見嘉義地檢署107交查1423卷第457頁)、「轉了喔,還有一單杜俊利的喔」之訊息給江華鈺,並傳送檔名為「會員組織圖-杜俊利0310(張培堅).pdf」檔案(見嘉義地檢署107交查1423卷第401頁)給江華鈺,此亦與江華鈺提出之107年3月26日後收取飛馬平台會費統計表(即如附表二所示表格,見嘉義地檢署107交查1423卷第141至147頁)及被告郭香萱電腦中檔名「江華鈺」內「新飛馬珠寶」表格、「新飛馬珠寶(2)表格」(見鹿港分局警卷第42至53頁,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298至304頁)內記載之會員名稱大致相符,益見楊秉芳有代林麗華、杜俊利將其等下線會員之年籍資料及會費轉交給江華鈺,佐以證人成淑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陳鳳如為其下線,其等均將會費交給江華鈺層轉上層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73至303頁),證人楊秉芳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會將下線會費交給江華鈺轉給被告郭香萱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29至271頁),且江華鈺提出之估價單載有「蔡文對 15000 王桂芬 15000 吳品君 15000 魏雅茹 15000」、「辜秀娥 15000 黃陳束 15000 黃立鈞 15000」、「林千芳

15000 莊傑全 15000 陳麗玉 15000」、「曾廉祘 15000陳怡樺 15000 詹慧儒 15000」、「陳鳳如 15000 林昭順 15000 林官秀 15000 蔡坤宏 15000 羅浚銘 15000」、「楊錦榕 15000 曾龔照 15000」、「李秀霞 15000」、「許嘉宏 15000 盧秀琴 15000 劉永堯 15000 柳清菊 15000 陳羅鳳香 15000 陳師仲 15000」等內容(見嘉義地檢署107他1217卷第11至12、14頁),此與如附表二編號8至132所示推薦人為楊秉芳、成淑玉、陳鳳如、莊秀戀之下線會員名稱及繳費金額之記載相符,足徵江華鈺提出之107年3月26日後收取飛馬平台會費統計表(即如附表二所示表格)及被告郭香萱電腦中檔名「江華鈺」內「新飛馬珠寶」、「新飛馬珠寶(2)表格」等資料實為江華鈺確實收取如附表二編號8至132所示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後登載之統計表,由此可見如附表二編號8至132所示之會員亦確實有投資飛馬平台專案,並透過江華鈺將投資款轉交給被告郭香萱。綜上所述,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直接或間接透過江華鈺、楊秉芳、陳春志、周永麟等人招攬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投資飛馬平台專案,並收取如附表一「補繳金額」欄、附表二「金額」欄所示之投資款等情,堪以認定。

⑶另輝煌平台會員即如附表三所示之林思妤、洪美惠及黃建川

分別將其等及下線轉投資飛馬平台需補繳之款項直接或間接匯給被告郭香萱等情,業經認定如前,可徵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亦有直接或間接透過洪美惠、黃建川等人招攬如附表三所示之人投資飛馬平台專案,並補繳共計28萬4,000元款項給被告郭香萱。⒊飛馬平台專案設計規劃之投資內容如下:⑴證人楊秉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輝煌平台會員升級至飛馬平

台的話,還要繳1萬5,000元。我與江華鈺的對話記錄裡提供之名單內有寫「補10000、補5000、補2000」等內容,是指會員從輝煌平台轉到飛馬平台要補的錢,鹿港分局警卷第175頁的制度表是被告丁文宏或江華鈺給我的,只要加入飛馬平台的人都有制度表,目的是讓每個人可以了解飛馬平台的制度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29至271頁)、證人張聖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郭香萱有推出飛馬平台專案,每單位是人民幣3,000元,換算成新臺幣為1萬5,000元,如果沒有招攬下線,每個月可以領價值7,500元的點數,點數只能賣給其他人或是在平台的商城轉成玉石珠寶,如果有招攬下線,就可以依級距進行分紅,飛馬平台廣告文宣上面寫的加入條件是指倘若已經從輝煌平台取得6,000元獲利的話,要再付1萬元才能加入飛馬平台,若只從輝煌平台取得4,000元,要再付8,000元加入飛馬平台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91至215頁),證人楊秉芳、張聖廷上開證述中提及飛馬平台之入會費金額,及輝煌平台會員轉投資飛馬平台需補繳之費用金額,與飛馬平台專案文宣內記載「升級版 目前台灣地區內排開放3000名額 已經6000元回本的 現在優惠10000元加入 升級15000資格 賣4000回本的人 8000加入 賣2000元回本的5000加入 完全還沒回本的成員2000加入〈以上內排3/5前加入送100枚襲寶幣 3/10前加入送60枚襲寶幣 3/15前加入送50枚璽寶弊〉公司到時候會有新人獎勵 出國旅遊 送翡翠 送別墅」、「特大喜訊!!緬甸飛馬(國際)珠寶有限公司"珠寶(國際)全球共享計劃"項目預排期市場獎勵政策

第一階段:(2018.02.25-2018.03.05)每投資一套組合贈送璽寶鏈100玫 第二階段:(2018.03.06-2018.03.10)每投資一套組合贈送璽寶鏈60枚 第三階段:(2018.03.11-20

18.03.15)每投資一套組合贈送璽寶鏈30枚(一套組合為3個單位3000元人民幣)(見嘉義地檢署107他1217卷第15、19頁)等內容相同,亦與附表一「補繳金額」、附表二編號1至7「金額」欄所載金額大致相符,又江華鈺提出之會員補繳費用表格(即附表一,見嘉義地檢署107交查1423卷第105至139頁)亦有記載部分會員無須補繳金額之情,由此可證投資飛馬平台之投資款為1萬5,000元,輝煌平台專案會員倘將投資款移轉至飛馬平台專案,即可不補金額,或補繳2,000元至1萬元不等之金額轉換為飛馬平台會員等情,足堪認定。

⑵再參諸蔡佳宏、鐘沛琦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其中存有內容

為「珠寶(國際)全球共享計劃 即將盛大啟航,顛覆歷史全球唯一的 全新的商業模式即將火爆全球 這就是絕對的先機!珠寶(國際)全球共享計劃 每個人只需購買三個單位每單位只需1000元 終身投入3000元 三個單位其中一個為主單位(母單位)A、B兩個為子單位。每個單位每天自動生成50翡翠積分(相當於1元錢)每月50*3*30=4500翡翠積分 每單位每月1000翡翠積分的平台承租費,4500-3000=1500翡翠積分(掛賣變現),掛賣時扣掉手續費250翡翠積分和250參與競標部分的翡翠積分,實際到帳1000元,三月收回本金。

以後每月1000元收益照拿不誤!!!分享一名會員即啟動主單位逐級升級機制,升級必備兩個條件:一、直接分享3個單位(含自己兩個子單位)二、形成左區4個單位,右區4個單位,主單位就升級1星 原每天50翡翠積分,變為每天生成125個翡翠積分。每月125+50+50=225*30=6750翡翠積分,減去3000翡翠積分的平台承租費(也叫平台維護費),就是3750翡翠積分,扣除手續費和競標部分,2/3轉化成現金就是2500元/月。逐級升級:會員 1星:左右各4 日收益125 2星:左右各15 日收益250 3星:左右各35 日收益500 4星:左右各70 日收益10000 5星:左右各150 日收益1500 6星:左右各250 日收益2000 7星:左右各350 日收益2500 8星:左右各500 日收益3000 9星:左右各800 日收益3500 10星:

左右各1500 日收益5000 11星:左右各2500 日收益7500 12星:左右各5000 日收益10000 線上線下,實體+產品+金融+娛樂+數字資產+資本市場,無縫對接!」之訊息(見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315頁、鹿港分局警卷第141至142頁),該訊息係以簡體字撰寫,佐以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供稱飛馬集團係位於大陸深圳地區,可徵該訊息內容提及之計價單位應係人民幣,再參諸證人張聖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飛馬平台每單位是人民幣3,000元,換算後為1萬5,000元,倘若沒有招募下線,每月仍可取得7,500元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91至215頁),可見當時人民幣與新臺幣之換算比例為1比5,益見上開證人證稱飛馬平台投資款係1萬5,000元等情,核與事實相符。

⑶再觀諸上開訊息內容記載飛馬平台專案「每個人需購買三個

單位,三個單位每月自動生成共計4,500點翡翠積分,扣除平台承租費,共計可得1,500翡翠積分」、「掛賣時扣掉手續費250翡翠積分和250參與競標部分的翡翠積分,實際到帳1000元,三月收回本金。以後每月1000元收益照拿不誤」,可見飛馬平台專案制度為每人投資1萬5,000元(即人民幣3000元)購買三個單位後,每月可取得4,500點翡翠積分,扣除平台承租費(每單位1,000點翡翠積分),實得1,500點翡翠積分,且投資人得以1:1(人民幣)之價格掛賣翡翠積分,是以,投資人每月可實領1,500點翡翠積分(價值為人民幣1,500元),以上開匯兌比例換算成新臺幣即為7,500元,核與證人張聖廷證稱每月可取得之款項金額相符,由此可認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除將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所示會員投資輝煌平台之會費轉移至飛馬平台專案作為投資款,更向多數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所示之人收取2,000至1萬元不等之投資款,或向新加入飛馬平台專案之人收取1萬5,000元之款項,並允諾每月核發價值7,500元之翡翠積分等情,應堪屬實。

⑷又楊秉芳之飛馬制度表(鹿港分局警卷第175頁),其中顯示

「1星 左右各4球 1人 11,250元 2星 左右各15球 5(手寫7)人 22,500元 3星 左右各35球 12(手寫15)人 45,000元

4星 左右各70球 23(手寫30)人 90,000元 5星 左右各150球 50(手寫60)人 135,000元 6星 左右各250球 83(手寫120)人 180,000元 7星 左右各350球 117(手寫240)人 225,000元 8星 左右各500球 167(手寫480)人 270,000元 9星 左右各800球 267(手寫960)人 315,000元 10星左右各1500球 500人 450,000元 11星 左右各2500球 833人

1,012,500元 12星 左右各5000球 1666人 1,350,000元」等內容,上開制度表及前開蔡佳宏、鐘沛琦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均載明飛馬平台專案設有隨下線人數越多而每日核發積分數量益增之制度,且上開制度表及對話紀錄截圖訊息所載不同星等對應左右支線之單位數大致相同,且不同星等每月可領取之翡翠點數掛賣後所取得之款項金額,亦相差無幾,堪信為真實,由此可認飛馬平台專案亦有設計隨著招募之下線人數增加,每月可領取越多翡翠積分之動態返利制度。⒋飛馬平台專案係屬銀行法所規範之收受存款行為,且與投資人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綜上事證,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向輝煌平台會員表示得僅將輝煌平台投資款轉移至飛馬平台專案,或再補繳2,000至1萬元不等之費用即可加入飛馬平台,及向新加入飛馬平台專案之人表示繳納1萬5,000元之投資款即得加入飛馬平台,並允諾每月核發靜態返利即價值為7,500元之翡翠積分,嗣後隨著下線人數的增加,復可領取動態返利,投資人得以將積分賣給他人變現,據此,倘以新加入飛馬平台專案之投資款1萬5,000元計算,該專案靜態返利高達月利率50%,年利率則為600%,依中央銀行全球資訊網所彙整公告之歷史利率,本案行為期間之五大銀行(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華南銀行)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僅約1.035至

1.045%,此為眾所周知、無庸舉證之事實,飛馬平台專案之靜態返利年利率非但遠遠高於當時銀行之存款利率,且相較於一般市場上合法投資理財商品之年化或期待報酬率,已有顯著之超額,遑論所推出之投資案,尚可加計動態返利,足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受此優厚利息及保證還本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非銀行之被告,自均已該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之情形。又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以招募輝煌平台會員相似之手段說服輝煌平台成員轉而投資飛馬平台,亦或招募新會員,顯見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招攬投資之對象不限定於特定人,且飛馬平台專案有以回饋動態返利之制度鼓勵投資人招攬他人加入之獎勵手段,顯見飛馬平台專案之本旨即為鼓勵投資人不斷擴張招攬對象,符合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招攬投資之要件,可認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此部分所為,確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本案復無證據證明飛馬平台業已建制合理可行之財務規劃及健全之事後處理機制,自屬具有償還不能或償還困難之收受出資或存款行為,而為銀行法第29條之1應予處罰之行為。

⒌飛馬平台專案係屬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

衡諸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係說服輝煌平台會員將會員資格轉移至飛馬平台,而將已建立之多層次組織挪移至飛馬平台專案,綜以飛馬平台上開經營方式、內部組織、以回饋動態返利之方式鼓勵他人招募下線、得以出售點數換取現金等情節整體觀之,投資者可於投資後經由介紹他人參加以取得翡翠積分,再掛賣給他人變現,以獲取利潤,並藉由此利潤再行吸引下線加入,以建立自初代投資人以降,至二代、三代甚至四代投資人之多層級組織,使組織得不斷發展而獲取利益。申言之,依其投資模式觀之,加入飛馬平台投資,除將原本投資輝煌平台專案之投資款轉移至飛馬平台專案外,多數投資人亦需再補繳2,000至1萬元不等之投資款項,新加入者則需投資1萬5,000元,方能成為會員並取得招攬他人成為下線及發展組織之資格。是以,介紹新投資人加入飛馬平台投資一事,與各該先加入之投資者取得介紹獎金一事間,具有因果關係,且觀諸證人蔡佳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飛馬平台是靠新會員買點數來獲利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31至147頁),證人張聖廷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郭香萱說因為都沒有大陸人進來投資,所以就沒有辦法掛賣點數取得紅利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91至215頁),佐以加入飛馬平台之上開證人均未提及飛馬平台專案有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情,足徵投資者之收入來源即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舉動所領取之動態返利,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勞(服)務之合理市價取得相對報酬。又飛馬平台發放之翡翠積分需透過下一名投資人購買方能變現,投資人既倚賴介紹成員加入購買翡翠積分為唯一收入來源,則勢必藉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而組織愈底層之會員人數將愈益增加,待價而沽之點數總量亦隨之增加,如此一來,飛馬平台之發展,終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未加入之族群漸少,難以再募集他人加入,終致無法繼續發放各種動態利益而無以為繼,故飛馬平台專案之運作,實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甚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五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五人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

、結合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五人所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應論以集合犯(詳下述),被告張繼麟、葉依琳及梁正宏行為終了時間係107年2月24日,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之行為終了時間係107年3月後某日,應均逕適用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施行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而無比較新舊法問題。至銀行法第125條雖又於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9日施行,但本次修正僅係將同條第2項「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修正為「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與本案涉及之罪名及適用法條無關,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並未修正,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核被告丁文宏、郭香萱就事實欄一、二所為,及被告張繼麟

、葉依琳就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被告梁正宏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幫助犯非法多層次傳銷罪。㈢被告丁文宏、郭香萱、張繼麟及葉依琳就輝煌平台專案之非

法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及被告丁文宏與郭香萱就飛馬平台專案之非法吸金及多層次傳銷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就輝煌平台專案所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及被告丁文宏、郭香萱就輝煌平台專案及飛馬平台專案所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均係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前揭犯罪形態及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條文構成要件「經營」、「辦理」之內涵,在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質,屬具有預定多數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特質之集合犯,在刑法評價上為包括一罪,均應以一罪論。公訴意旨認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就事實欄一、二所為犯行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㈤被告丁文宏、郭香萱、張繼麟、葉依琳所為非法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與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間,及被告梁正宏所為幫助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幫助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間,有局部行為同一關係,且係基於單一決意所為,是依社會通念,整體應可評價為一犯罪行為,其等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被告丁文宏、郭香萱、張繼麟、葉依琳所為,均從一重以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被告梁正宏所部分,則從一重以幫助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

㈥公訴意旨雖漏載被告丁文宏、郭香萱、張繼麟、葉依琳涉犯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及被告梁正宏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然此部分與起訴之非法多層次傳銷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於審理時已就其等所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為罪名告知(見本院訴字卷四第564頁),使被告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為答辯或辯護,而無礙被告等人防禦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㈦彰化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07號移送併辦被告丁文宏、郭香

萱招募如附表三所示之人投資輝煌平台專案及飛馬平台專案部分,與其等經起訴及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為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又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共同招募如附表三所示之人投資輝煌平台專案部分雖未經起訴,然此部分與其等經起訴及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為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上開部分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㈧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梁正宏負責依被告張繼麟之指示協助架設及維護輝煌平台網路系統,顯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被告丁文宏、郭香萱、張繼麟及葉依琳等人遂行本案犯行資以助力,是核被告梁正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梁正宏與被告丁文宏、郭香萱、張繼麟及葉依琳就本案犯行成立共同正犯,容有未洽,然以其行為態樣固有正犯、從犯之分,惟基本事實仍屬同一,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又被告梁正宏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㈨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依實務見解,指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被告張繼麟葉依琳、梁正宏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其法定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不可謂不重,本院審酌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僅係負責協助提供產品、後勤人事、網路平台架設及維護、帳務計算等行政業務,與提出輝煌平台營運構想及主導招攬會員、吸收資金等業務之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就犯罪情節及分工角色上,仍屬有別,被告梁正宏亦僅係聽從被告張繼麟之指示而為前開幫助犯行,其並未因本案獲取額外之報酬,被告張繼麟、葉依琳及梁正宏之犯罪時間亦屬短暫,是依照其等所犯情節及行為分工態樣,依社會一般觀念及法律情感,堪認其等犯罪之情狀尚堪憫恕,而被告梁正宏即使依上述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後之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如逕行科予重刑,未免過苛,故就被告張繼麟、葉依琳、梁正宏所犯部分,均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梁正宏所犯部分,並與前述幫助犯減輕部分依法遞減之。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繼麟、葉依琳、丁文

宏、郭香萱不思以正當經營方法營利,竟共同創建、推廣輝煌平台專案,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甚而再創立飛馬平台專案,鼓吹、遊說不特定之投資人加入,且以違法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他人加入該等投資方案,並向投資人宣傳保證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因而使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三所示之投資人分別加入輝煌平台及飛馬平台專案,及如附表二編號8至132所示之投資人加入飛馬平台專案,並投資資金或有財產價值之點數,被告梁正宏則協助其等建立及維護輝煌平台網路系統,其等所為嚴重妨害國內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助長投機風氣,實屬不該;兼衡被告五人犯後均飾詞否認,然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業已與被害人洪美惠成立調解,此有調解筆錄存卷可佐(見本院訴字卷三第167至168頁),兼衡其等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參與犯行時間、非法吸收資金及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規模及金額,及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沒收:

⒈犯罪所得部分:

⑴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

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未予規範部分,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次按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關於銀行負責人或職員背信而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加重罰則規定,考其立法目的,旨在對於金融犯罪規模龐大,而對經濟金融秩序危害較鉅之案例從嚴處罰,故行為人背信為相關金融操作之資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且包括重複投入之資金,亦即舊投資到期現實領回資金或獲利後,再為同額之投資,或逕將應領取之資金或獲利直接當作新投資等情形,其既均屬行為人背信所為金融操作之資金,自均應計入行為人因犯罪所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數額之規模,而無扣除之餘地,方足以反映行為人金融犯罪之真正規模,而達上揭罪名對於該類犯行加重處罰之立法目的,此與犯罪所得之沒收,係基於衡平暨剝奪行為人不法利得以遏止犯罪誘因之理念,故須以行為人實際所獲取支配之所得為限之意義與範圍尚有不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75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應平均分擔(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輝煌平台專案之犯罪所得:

①由於參加輝煌平台專案之投資人,得以繳付6,000元現金給被

告丁文宏或郭香萱、支付6,000元給販售點數之人以取得6,000點虛擬點數,抑或由上線直接轉讓6,000點虛擬點數給新加入會員等方式參與投資,倘係以後兩者方式參與投資,則投資人即不會繳付現金給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合先敘明。又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所示周永麟、楊秉芳、成淑玉、陳春志、蔡佳宏、陳鳳如,及由其等擔任推薦人之會員所繳交投資輝煌平台專案之款項,均係經由江華鈺轉交給上層等情,業經認定如前,由此可推論倘若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所示之會員欲以繳付現金之方式參與投資,即會將款項交由江華鈺轉交給被告郭香萱,佐以被告郭香萱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江華鈺匯款至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之款項均為會費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559頁),故應以江華鈺於106年12月至107年2月間以其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華鈺中國信託帳戶)匯至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之款項金額認定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所示會員透過江華鈺繳納給被告郭香萱之投資款總額。

②參酌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彰化地檢署109他

318卷一第87至104、179至200、329至352頁),可見江華鈺中國信託帳戶於106年12月5日起至107年1月8日止,共計匯款50萬8,000元至郭香萱上開帳戶,加計洪美惠之中國信託帳戶於106年12月15至107年1月5日匯至郭香萱上開帳戶之3萬6,000元,及黃建川之中國信託帳戶於106年12月5至107年1月8日匯至郭香萱上開帳戶之29萬8,000元,可認被告郭香萱於106年12月5日起至107年1月8日止共收取如附表一、二編號1至7、三所示會員之投資款共計84萬2,000萬元,惟被告郭香萱業於106年12月29日、107年1月9日依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之指示將共計200萬元匯至晉恆公司國泰世華帳戶,此有匯款申請書、晉恆公司國泰世華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彰化地檢署109他318卷一第162至165頁,嘉義地檢署109交查517卷第213至240頁)、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彰化地檢署109他318卷一第87至104、179至200、329至352頁)在卷可參,可見被告郭香萱業已將上開期間收取之84萬2,000元悉數匯給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又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於本案均具共犯關係,復為同居共財之夫妻關係,對上開犯罪所得有共同處分權限,惟彼此間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應認為係平均分受,是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分別為42萬1,000元,雖均未據扣案,仍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分別於其等犯罪項下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③再參酌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可見江華鈺中國

信託帳戶於107年1月10日後至107年2月12日止,匯款共計108萬8,000元至上開帳戶,加計林思妤中國信託帳戶於107年2月14日匯款至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之6,000元、洪美惠之中國信託帳戶於107年1月15日至107年2月12日匯至郭香萱上開帳戶之36萬2,000元,及黃建川之中國信託帳戶於107年1月13日至107年2月5日匯至郭香萱上開帳戶之2萬元,可認被告郭香萱中國信託帳戶於上開期間共計收款147萬6,000元,而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於本案均具共犯關係,復為同居共財之夫妻關係,對上開犯罪所得有共同處分權限,惟彼此間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應認為係平均分受,是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分別為73萬8,000元,雖均未據扣案,仍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分別於其等所犯罪項下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④至檢察官雖以Line通訊軟體「輝煌世紀全球共享平台」對話

紀錄內之訊息認定被告等人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為683萬6,000元,惟該訊息係以平台賣出之球數來計算犯罪所得,而證人周永麟、鐘沛琦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後期的會員可以點數加入會員,其等係以自己的點數幫家人加入會員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09至129頁、第216至231頁),是新會員加入平台時,未必會上繳款項給被告等人,故並非每顆球均有款項進帳,是以,以球數計算無法反映實際收款金額,檢察官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

⑤又被告郭香萱於106年12月29日、107年1月9日依被告張繼麟

及葉依琳之指示匯款115萬8,000元(即200萬元扣除上開②所示84萬2,000元後剩餘之款項)至晉恆公司國泰世華帳戶之款項,卷內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等人招募如附表一、三所示之人加入輝煌平台專案所收取之資金,自無從認定該款項為其等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⑥另被告等人雖亦有透過輝煌平台網路系統收取有經濟價值之

點數,惟輝煌平台專案已無持續營運,該等點數已不具交易性及經濟價值,故不就被告等人取得之點數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⑦又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梁正宏有因幫助為上開犯行而獲有

所得,爰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⑶飛馬平台專案之犯罪所得:

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內容,係江華鈺收受會費後登載之紀錄,業經認定如前,且被告郭香萱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其有收受江華鈺所交付會員轉移至飛馬平台或新加入飛馬平台會員所繳交之會費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558頁),可認江華鈺應有將其所收取如附表一「補款金額」、二編號1至7「金額」欄所示會員轉移至飛馬平台所補繳之款項,及附表二編號8至132「金額」欄所示新加入飛馬平台會員繳納之款項,共計380萬6,000元交給被告郭香萱,再加計洪美惠之中國信託帳戶於107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15日匯至郭香萱上開帳戶之26萬元,及黃建川之中國信託帳戶於107年3月1日至同年3月5日匯至郭香萱上開帳戶之2萬4,000元,可認被告郭香萱此部分犯罪所得共計409萬元,惟其嗣後已將該筆資金連同其他款項共計427萬元匯至飛馬公司之「計總」指定之帳戶,可見其就此部分款項已無事實上處分權,自無從沒收此部分之犯罪所得。

⒉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枚

)為被告郭香萱所有,持以聯繫投資人所用之物,扣案SAMSUNG廠牌S8型號之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為被告丁文宏所有,供其於案發當時聯繫他人所用,業據其等供陳在卷(見本院訴字卷四第513頁),可見此乃其等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等人所有,供其等為本案所用之物,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公訴意旨略以:

⒈被告五人均明知輝煌平台之網路平台尚未建置,亦未招商,

並無網路商城功能與模式,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06年12月下旬起至107年2月底設立輝煌平台,各自負責如事實欄一所示職務,招攬如附表一所示會員,致使其等繳交入會費6,000元,因認被告五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⒉被告丁文宏、郭香萱自107年3月1日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江華鈺虛構輝煌平台與飛馬集團合作之情,向附表一所示會員佯稱飛馬集團販售玉石、翡翠,該集團本身擁有礦場,大陸地區市場更為龐大,輝煌平台會員可平移加入,原本6,000元1單之入門會費升級至15,000元,每月獎金亦提升至4,500元,且為求快速發展,分三階段優惠輝煌平台既有會員,於107年3月3日前補繳款項,1單僅再補繳2,000元,即可移至1單1萬5,000元之飛馬平臺,於同年3月5日前繳款加入者加贈100枚「璽寶幣之虛擬貨幣,同年3月6日至同年月10日加入者贈送60枚「璽寶幣」,同年月11日至同年月15日加入者贈送30枚「璽寶幣」為誘因,以吸引如附表一所示之既有投資人再繳交投資款項,同時招募如附表二所示新進會員,致使其等交付款項給江華鈺再轉交給被告郭香萱,因認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⒊被告丁文宏、郭香萱與某不詳大陸地區自稱「紀董」之人共

同基於掩飾或隱匿自己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丁文宏自「紀董」處取得許迪旭、葉淑麗、李奎德之金融帳戶帳號,再指示被告郭香萱於107年3月23日將前述會員會費,以償還大陸友人借款名義,匯入許迪旭合庫帳戶、葉淑麗合庫帳戶、葉淑麗安泰銀行帳戶、李奎德玉山銀行帳戶,總計427萬元,以此方式共同掩飾或隱匿其等非法吸收資金之犯罪所得財物,因認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㈡公訴意旨⒈所示部分:

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五人明知輝煌平台之網路平台尚未建置,

亦未招商,並無網路商城功能,仍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投資輝煌平台專案云云,然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與其等之辯護人同辯以:富騰公司長期從事販售沉香商品之事業等情,業經證人吳昌展證述明確,並有實體禮盒、採購報價單、匯款明細及統一發票為證,證人官志興及被告郭香萱亦均證稱被告張繼麟有將500盒沉香咖啡提供給被告郭香萱,且多數會員均有收到咖啡禮盒,可徵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並無意圖虛構商品招攬會員之行為,又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迄今未取得沉香咖啡之貨款,本身亦受有重大之財產損失,故其等並無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自不構成詐欺取財犯行;再者,被告張繼麟及葉依琳並無接觸過輝煌平台之會員,遑論對個別會員施以詐術,且會員們之所以交付款項入會,係因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向會員們宣稱點數回饋方案,並非誤認可得到實體產品,或是相信輝煌平台有實際販售產品方選擇加入,且會員均證稱其等有實際登入過輝煌平台網路系統,可以看到組織圖、會員點數等資訊,亦實際操作掛賣制度,可證輝煌平台網路系統已有部分功能開放;另部分會員雖證稱有聽聞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稱平台會陸續推出商城功能,但其等在交付會費之時,並無因此誤信輝煌平台已具備所有規劃中的功能,故並無陷於錯誤之情,況被告張繼麟及丁文宏合作之初,確有建置商城之真意,僅係因嗣後合作破局致未能順利建置,未能以此回推被告等人毫無建置商城之意,並有以此作為詐術騙取會費之情等語;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與其等之辯護人同辯以:輝煌平台確實於106年12月起建置完成,亦已開啟會員帳號、定期發放點數及掛賣點數功能,會員入會後可定期獲得點數,會員可將點數掛賣給其他人,以換取現金獲利及增加會員人數,平台未來擬逐步加入網路商城,會員亦可使用點數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或以點數購買富騰公司之沉香系列產品,多數會員亦證稱已有登入平台看到自己的帳號,並掛賣點數,嗣後係因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與富騰公司合作關係破裂,方未能繼續建置商城,此與詐欺迥異,故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並無施用詐術之行為等語。被告梁正宏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梁正宏僅係富騰公司員工,其對合作模式並沒有經營決策權限,僅係受指示複製榮耀平台的模板,對於輝煌平台的運作模式毫無所悉,且富騰公司本係以販售沉香咖啡或商品為業,被告等人未以虛構之商品去欺瞞消費者,被告梁正宏所為充其量僅係中性行為,不構成詐欺等語。

⒉經查,證人周永麟、蔡佳宏、陳春志、張聖廷、鐘沛琦均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其等曾看過輝煌平台的網路系統,平台上有會員組織網絡、點數數額及掛賣系統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09至129頁、第131至147頁、第149至161頁、第191至215頁、第216至231頁),可見被告五人確實已建置輝煌平台網路系統供會員使用,公訴意旨認輝煌平台網路系統尚未建置云云,實屬無據;又被告五人係以「繳納投資款成為會員後,平台每月會核發有經濟價值之點數,點數掛賣給他人即可變現」等條件作為號召不特定人加入並繳納投資款之誘因,而非係以佯稱輝煌平台有網路商城之功能為手段說服他人加入會員,是輝煌平台是否已招商成功並建置網路商城功能,本非被告五人用以吸引他人加入平台之條件,亦非影響不特定人是否加入會員之因素,要難認被告五人確有刻意隱匿網路商城尚未建立而誘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投資輝煌平台之情。

⒊另證人周永麟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輝煌平台之前好像有說要

弄商城,但沒多久就發生問題,平台就封掉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09至129頁)、證人蔡佳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我有聽過輝煌平台要規劃網路商城,但我沒看過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31至147頁)、證人陳春志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丁文宏說輝煌平台要成立商場,大概是要賣生活用品,會員可以用點數折抵現金買到商場裡折扣的商品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49至161頁)、證人張聖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輝煌平台也有規劃網路商城,但後來沒有成功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91至215頁),上開證人均證稱其等接收到之訊息為輝煌平台「欲」設置網路商城,而非「已」有建置網路商城,復觀諸Line通訊軟體「輝煌世紀全球共享平台」對話紀錄(見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47至105頁,詳細對話內容參照附件編號3以下),可見被告等人持續在群組中討論如何讓輝煌平台網路系統更加完善,被告丁文宏亦曾在對話中表示已找到其他合作夥伴並持續進行招商業務,足認被告五人於合作期間,本有建置網路商城之想法及行動,惟被告五人於合作二個多月後即終止合作,方致使網路商城之建置無疾而終,可徵被告五人係因合作時間過於短暫而未能完成網路商城之設置,要非自始即不欲建置網路商城,自無從逕認被告五人有公訴意旨所指施用詐術之行為。

㈢公訴意旨⒉所示部分:

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虛構輝煌平台與飛馬集團

合作之情,誘使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投資飛馬平台專案云云,然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與其等之辯護人同辯稱: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與富騰公司發生爭執,其等擔心富騰公司隨時終止系統,為了維護會員權益,方尋找其他合作公司,其等於107年2、3月間找了輝煌平台會員前往大陸深圳地區對飛馬集團進行考察,嗣後方決定與飛馬集團合作,談定由該集團接手輝煌平台會員,再由會員自行決定是否轉會或退會,倘若會員願意轉會,亦盡可能讓原會員以優惠方式加入,飛馬集團亦有將「璽寶幣」匯給上線會員,由上線會員轉給後續加入之會員,待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將會員會費匯至「計總」指定之帳戶後,飛馬集團竟對外公告否認合作關係,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亦係遭飛馬集團詐騙,況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分文未取,可見其等並無詐欺之犯意,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等語。

⒉經查,證人江華鈺於警詢及檢事官詢問時證稱:被告丁文宏

及郭香萱找大家一起去大陸深圳地區參觀飛馬集團,因我不想只聽被告丁文宏與郭香萱單方面的說詞,就與高雄那一線會員一起去考察,我們到飛馬集團後,就由譚姊、計董、陳總負責接洽,我們有去參觀飛馬集團的展示場,伊於展示場有看到該公司展示的產品,陳董向伊等說明合作事宜,伊有聽到雙方要合作,該公司原本說要投資翡翠、玉石、原石,後來說數字貨幣很夯,又轉成投資「璽寶幣」,「璽寶幣」就是飛馬平台系統產生的虛擬點數名稱,其實就是先前的點數等語(見嘉義地檢署107他1217卷第51至55、57至60頁,嘉義地檢署107交查字第1423號卷第78至80頁,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42至44頁)、證人楊秉芳於檢事官詢問時證稱:被告丁文宏當時有跟我介紹飛馬集團是珠寶公司,被告丁文宏與飛馬集團一開始真的有合作,江華鈺有去大陸地區考察,後來因為被告丁文宏沒有將應該上繳的錢繳回,飛馬集團跟被告丁文宏解除合作,之後是因為沒有新人加入,點數無法轉讓才無法發出紅利等語(見嘉義地檢署107交查字第1423號卷第76至78頁)、證人張聖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我有跟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一起去大陸深圳地區,有去參觀一間玉石公司,後來被告郭香萱有推出飛馬平台專案,並跟我說要移轉到飛馬平台,之後飛馬平台也發生問題,我在網站上看到平台的問題好像是跟當初講的不一樣,比如說東西不能換,點數變得不能購買,被告郭香萱說因為都沒有大陸人進來投資,所以就沒有辦法掛賣點數取得紅利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91至215頁)、證人鐘沛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有跟被告丁文宏去過大陸深圳地區,去參觀一間從事珠寶業務的公司、聽該公司的說明會,有看到一些珠寶、玉石,嗣後被告丁文宏就跟我說輝煌平台轉移到飛馬平台的事,我有轉移過去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16至231頁),由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確有帶同輝煌平台會員前往大陸深圳地區參觀飛馬集團並洽談合作事宜,足徵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供稱其等確有去大陸深圳地區考察,並與飛馬集團合作經營飛馬平台專案等語,應非子虛。

⒊復觀諸被告丁文宏及「未來數據」間之對話紀錄,被告丁文

宏與「未來數據」間互以「丁總」、「計總」稱呼彼此(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70頁),可見持用「未來數據」帳號之人,應係證人江華鈺前開證詞中提及代表飛馬集團與其等接洽之「計董」,又該對話紀錄(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15至221頁)亦顯示被告丁文宏及「未來數據」於107年3月23日有提及匯款至許迪旭合庫帳戶、葉淑麗合庫帳戶、葉淑麗安泰銀行帳戶、李奎德玉山銀行帳戶等情,可徵被告丁文宏供稱其係依照與飛馬集團之合作協議而將會員繳納之入會費470萬元匯至上開帳戶等語,要非無據;再參以被告丁文宏與「未來數據」之對話紀錄(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15至221頁)顯示,被告丁文宏於107年4月19日提及「林品香在臺灣群亂說,這會涉及飛馬公司背信違約,合約是我跟袁總簽的,錢是你收約,必須要盡速處理,給會員一個交代!」,「未來數據」即回稱「這個月回國處理我們關係,別人說什麼沒關係,我們之間把事了清楚,各人做各人的生意」,嗣香港飛馬珠寶實業有限公司於107年4月26日出具之商務澄清書記載「我公司飛馬國際(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緬甸飛馬珠寶實業有限公司香港子公司,曾與台灣丁文宏先生,達成合作意向,在全球推廣珠寶國際全球共享商業計劃。但在試營運期間丁文宏先生多次未按雙方的協議方式運營,所收款項亦未打進飛馬集團指定帳號。後經雙方第二輪協商決定,我公司只負責為丁文宏先生提供貨品買賣供應,除此以外無任何合作關係,丁文宏先生採取何種方式運營和推廣,均與飛馬國際(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無關。」(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23頁),被告丁文宏隨後即於107年5月2日向「未來數據」表示「這樣的公告,我沒法接受,希望你好好思考怎樣給我一個交代,好自為之」,由上開對話前後脈絡及商務成清書之內容可知,被告丁文宏確實有與飛馬集團合作共同推廣飛馬平台專案,惟嗣後因雙方就營運方式等事宜起爭執,方未能繼續合作,益見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供稱其等確有與飛馬集團合作推廣飛馬平台專案等語,應與事實相符,故尚難以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嗣後與飛馬集團中止合作關係,即認其等自始即有以虛構輝煌平台與飛馬集團合作之手段,對如附表

一、二所示會員施詐之犯意,此外,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確有以公訴意旨⒉所指之詐術對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人施詐,自難以該罪相繩。㈣公訴意旨⒊所示部分:

⒈公訴意旨認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將收取之資金轉匯至許迪旭

合庫帳戶、葉淑麗合庫帳戶、葉淑麗安泰銀行帳戶、李奎德玉山銀行帳戶等情,構成洗錢犯行云云,然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與其等之辯護人同辯以: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係依照與飛馬集團之合作關係而將會費匯至「計總」指定之帳戶,並非係欲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自難逕以洗錢罪相繩。

⒉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與飛馬集團共同建置、推廣飛馬平台專

案並招攬會員加入、吸收資金等情,構成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等罪,業經認定如前,然其等係依照合作對象飛馬集團之「計總」指示將會費匯入上開帳戶等情,詳如前述,而衡諸一般商業往來常情,依照合作對象之指示將約定給付之款項匯入對方指定之帳戶內乙情,本與常情無違,且飛馬集團並非我國境內公司,其亦有可能出於其他商業或經濟考量而指定由我國境內之收款人代收款項,故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未必會知悉「計總」指示其等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之目的為何,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確係基於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而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㈤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五人有公訴

意旨⒈所示犯行,亦無從證明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有公訴意旨⒉、⒊所指罪嫌,此部分均核屬不能證明。故就被告五人被訴如公訴意旨⒈所示部分,及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被訴如公訴意旨⒉、⒊所示部分,本應均諭知無罪判決,惟被告五人被訴如公訴意旨⒈所示部分,及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被訴如公訴意旨⒉、⒊所示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其等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退併辦部分: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407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載被告丁文宏、郭香萱對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部分,依照本院前揭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所為之認定,亦不成立犯罪,是此部分與被告丁文宏及郭香萱前揭經起訴及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不具有一罪關係,自難併予審酌,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智偉移送併辦,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法 官 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附件: Line通訊軟體「輝煌世紀全球共享平台」群組對話紀錄編號 日期 對話內容 證據出處 1 106年間某日 「不明」:「輝煌公司平台介紹和制度請製作一張圖表,以 利推薦,謝謝」 「不明」:「好的」 「不明」:「有沒有輝煌的提供修改」 「不明」:「比較快」 「路人丁」:「我畫草圖給你美工」 「路人丁」:「這圖太潦草了」 「不明」:「內容有沒有可以刪減的」 「路人丁」:「CNY也要改TW」 「路人丁」:「這張我喜歡」 「不明」:「好的」 「不明」:「我著手弄」 「路人丁」:「右下用我們金色網址蓋上」 「路人丁」:「右上打輝煌」 「路人丁」:「左上才對」 「不明」:「輝煌系統」 「不明」:「還是輝煌甚麼」 「路人丁」:「輝煌世紀全球共享平台」 「不明」:「讚」 「路人丁」:「四方那邊快推出了,我們要加油,先收錢」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181頁 2 106年間某日 「路人丁」:「1.架構平台 2.建立會員 3.靜態點數(沒找人三個月回本) 4.前期加入有等值商品 5.會員招募會員有升級動態點數 6.聚人,會員的裂變 7.提供會員商店,會員也是商店產銷合一 8.利益廷(應係「延」之誤載)申回流平台 9.異業結盟串連第三方平台 10.自己平台升級,轉10000,讓點數多的人不用掛賣,直接升階」 「路人丁」:「全部的問題,祇有點數運用」 「路人丁」:「人變錢,錢變人,人變點,點變商品,商品 又變錢」 「路人丁」:「互聯網+物聯網」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183頁 3 106年12月28日 「I(大金鑫沉香)」:「請用手寫」 「沉香琳」:「小萱名字是郭金萱嗎?」 「沉香琳」:「小萱明天我請公司小姐 80萬匯還給你喔!」 「沉香琳」:「有疑問是LINE給我謝謝」 「沉香琳」:「私賴」 「沉香琳」:「看一下ㄚ!」 「路人丁」:「在趕單」 「路人丁」:「郭香萱」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57頁 4 106年12月29日 「I(大金鑫沉香)」:「000000000000中國信託822」 「沉香琳」:「對吧?」 「不明」:「剛剛系統12/10已做結算」 「不明」:「你們可以看一下 目前有計算獎金的球」 「不明」:「現在鍵入的球 是算在12/29的業績喔」 「不明」:「所以要到29號的24點10分 才會跑獎金喔」 「不明」:「請注意」 「不明」:「節至12/28目前啟動的名單 顏色 會區分級職」 「不明」:「輝煌系統在柬埔寨公司的資訊提供....」 「沉香琳」:「我們一把年紀也還在繼續開會打拼中啊...大 家都辛苦了」 「不明」:「後續入單完畢就會開啟這個功能」 「不明」:「也就是無法自由轉讓」 「不明」:「需要掛賣 才可以轉讓」 「路人丁」:「之前張董我們有談到讓線頭去統一配」 「不明」:「甚麼意思」 「路人丁」:「例如每個線頭身上有12萬點」 「路人丁」:「公司暫時借的」 「路人丁」:「每星期打款回來」 「不明」:「可以討論」 「路人丁」:「若二星期沒打款回來,公司回收點數,並取 消此權利」 「不明」:「你的帳號 可以key別人的存摺」 「不明」:「掛賣成功 買家 是依你輸入的存摺去匯款項」 「路人丁」:「我指的是跟公司買」 「不明」:「好的」 「不明」:「丁哥 曉萱 請停止激活你們的點數 我們從後 台直接作業 比較快」 「不明」:「妳只要幫我確定還沒激活的會員 組織圖都對 嗎」 「不明」:「我們從上面 開始往下進行激活」 「不明」:「今天趕一下 全部完成」 「沉香琳」:「早上10點匯回小宣戶頭」 「路人丁」:「等等他起床,我叫他先匯」 「沉香琳」:「帳號很多個定時會改」 「路人丁」:「好」 「I(大金鑫沉香)」:「趕快去」 「不明」:「已經在銀行了」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49至59頁 5 107年1月2日 「不明」:「丁哥、曉萱,你們何時會上來呢?要先講喔! 好安排時間」 「不明」:「1.掛賣流程 2.免費會員保留3天,會自動停權 3.多增加激活幣功能 4.後續app的規劃 5.作業流程的實際作法及調整 6.活動的規劃及公告 以上是要和你們說明的」 「路人丁」:「等等上去」 「路人丁」:「上去對帳」 「路人丁」:「看欠多少」 「不明」:「收到」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47頁 6 107年1月14日 「不明」:「丁哥 看能再上來一趟嗎?整個作法及帳務拆 法,葉董完整和妳們當面講,放心包你們滿意 !看能再喬個時間嗎?」 「路人丁」:「http://yoholife666.simplesite.com」 「路人丁」:「我這業務量太大,看葉董能抽空下來嗎?」 「不明」:「我問一下」 「路人丁」:「公司若不離不棄,我們變生死相依,知識成 就命運,堅持必定輝煌!!!!」 「路人丁」:「千萬不要搞成,要不你離開我,要不我和你 同歸於盡」 「不明」:「?」 「不明」:「看能上來,把工作及帳務拆法從新分配,不要 想這麼多,持續進行」 「路人丁」:「其實說好了就照程序就好」 「不明」:「放心,都照程序,只是要調整一下,要和你們 當面談」 「路人丁」:「並沒任何失當」 「路人丁」:「『金磚理財平台』 投資只需一次6000台幣 6000元可開三顆球,即成為入門會員 入門會員平均3個月可領一次2000台幣。 只需推廣2人即成為VIP會員,每月都能輕鬆 領錢 不論任何階級的會員 終身只需投資一次6000元 就能享有平台每月收益、新人獎勵、會員活 動等各福利 理財的基本理念 是希望會員們用閒錢來做投資 絕不希望各位因加入平台後 影響基本生活 以上皆為公司及市場正常運作下的點數獲利 來做換算 快速升級3球VIP 輕鬆月月領 第一球{主球}: 直推2人,月收入2000~4000台幣 平均兩個月領6000元 每日的點數收入 (主球44點)+(A球16點)+(B球16點)==76點 每日76點×30天=每月2280點數收入 每月需繳交月費1200點數:2280-1200=108 0點數 【最低掛賣量615點數】扣除手續費215點=賣出400點數 【400點數即2000台幣】 2280點數扣除【月費】【掛賣手續費】後 每月收入2000~4000台幣 接下來繼續直推 第二球{A球}: 直推3人,月收入6000台幣 每日的點數收入 (主球44點)+(A球44點)+(B球16點)=104點 每日104點×30天=每月3120點數收入 3120點數扣除【月費】【掛賣手續費】後 每月收入6000台幣 最後的直推 第三球{B球}: 直推3人,月收入8000~10000台幣 每日的點數收入 (主球44點)+(A球44點)+(B球44點)=132點 每日132點×30天=每月3960點數收入 3960點數扣除【月費】【掛賣手續費】後 每月收入8000~10000台幣」 「路人丁」:「若沒好好處理,人會被搶光」 「路人丁」:「這個是榮耀直接×2」 「路人丁」:「我晚上上去,該給的部分請公司準備,ok在 叫我」 「不明」:「找白天時間」 「不明」:「可以嗎?」 「I(大金鑫沉香)」:「會議中,」 「I(大金鑫沉香)」:「找白天時間再討論」 「I(大金鑫沉香)」:「今天會議會到很晚」 「I(大金鑫沉香)」:「正在討論消點數」 「路人丁」:「雲聯把點數變現金」 「路人丁」:「16%換116%的概念」 「路人丁」:「公司營運能年成長100%就可吃下這塊,不行 就給雲聯」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61至67頁 7 107年1月18日 「I(大金鑫沉香)」:「跟北部談判破裂」 「I(大金鑫沉香)」:「跟各位大大報告一下」 「I(大金鑫沉香)」:「我忙先,待會詳細報告」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69至71頁 8 107年1月20日 「路人丁」:「賺錢也要放鬆」 「路人丁」:「預計下星期辦尾牙兼領導人會議」 「路人丁」:「每人收3000點,有精美禮物及現金摸彩」 「路人丁」:「20000的菜色」 ...... 「路人丁」:「消點數模式」 ...... 「路人丁」:「每人一輩子6000元」 「路人丁」:「啟動輝煌巨獅會」 「沉香琳」:「記得你是老闆啊不要把公司曝光介紹出去哈 ...是說真的我們這些人平常小咖也低調也 從來沒站到台上過 大場面更是不曾上去過 所以也不值得一提公司了!」 ...... 「沉香琳」:「試辦一次看看水溫~應該不用試也知道有吃 有喝有拿誰都願意啊 盡量花反正你很會賺錢 破產了拿自己去點當ㄚ」 「路人丁」:「平台是大家的」 「沉香琳」:「你前面賺那麼多自己拿點錢出來花也沒什麼 需要計較的啦!男人要有大器」 「路人丁:「拿大家的3000點轉給其他會員,視同收2000, 一桌10人就20000不會虧到」 「路人丁」:「還倒賺」 「路人丁」:「記得我們是經營人流」 ...... 「I(大金鑫沉香)」:「只收點數,就是要付錢喔。要了解 喔。不是收2000點數再拿去賣2000 會有錢,這樣等於沒有。辦活動非 常好,要量力喔!」 「路人丁」:「點數掛賣少1/3而已」 「路人丁」:「2000/3×2」 「路人丁」:「這就是消點數模式」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71至75頁 9 107年1月21日 「I(大金鑫沉香)」:「明天中午過後14:00~15:00會 到彰化。要等喔。不要亂跑喔。 」 「路人丁」:「收到」 「路人丁」:「晚上請大家試菜」 「I(大金鑫沉香)」:「台北晚上6點還有會議,須立即回 程,所以請你不要亂跑。」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75頁 10 107年1月29日 「不明」:「曉萱 妳們要不要找一位出來打點數,才不會 晚上或假日時間被卡住,看要推誰出來」 「曉萱」:「打點?」 「不明」:「對」 「曉萱」:「現在大家都問 沒客服ㄉ窗口」 「曉萱」:「@@」 「不明」:「不是jessica嗎?」 「曉萱」:「還有一些細節未談,沒下文」 「不明」:「妳們決定」 「曉萱」:「?」 「曉萱」:「什麼」 「曉萱」:「打點我不會用 你現在沒辦法先打點給他們 嗎?一對單卡住0.0」 「不明」:「我會教,很簡單,手上沒電腦」 「不明」:「派一位 明天我教他」 「不明」:「讓妳們至少有位可以打點」 「不明」:「曉萱 看可以嗎?」 「不明」:「這樣妳們比較方便」 「曉萱」:「撥點牽涉金錢問題」 「曉萱」:「短時間 無法找信任ㄉ人出李」 「曉萱」:「及西卡 他白天能協助克服 晚上他無法協助」 「不明」:「我們行政每天會核對昨天的點數」 「不明」:「這樣可以解決妳們的問題」 「不明」:「行政晚上和假日很難固定配合 大家下班都要 休息」 「曉萱」:「和對 萬一我沒收到款」 「不明」:「看妳們能有一位可以打點嗎?」 「曉萱」:「對方卻先撥點呢」 「不明」:「沒有關係 每天會公告昨天單」 「不明」:「丁哥 這邊有甚麼想法 是覺得不會影響」 「路人丁」:「不是有註冊點平移不會扣的?」 「路人丁」:「還有,公司不要結帳嗎?」 「路人丁」:「系統進度好像沒進展?」 「路人丁」:「實名認證要處理了,另外我這一家上櫃公司 可以對階現金+點數」 「不明」:「上櫃公司有名字嗎?」 「路人丁」:「法拉利」 「不明」:「丁哥 快點 提供一位可以打點的,我協助他們 」 「不明」:「打點」 「路人丁」:「上架實體店面也ok了」 「路人丁」:「剩系統了,加油」 「不明」:「我會加油 放心」 「不明」:「你這邊有沒有可以幫忙打點的人」 「不明」:「行政隔天核對就好」 「路人丁」:「打點小事,先對帳處理好不然會亂」 「路人丁」:「托了半個月了」 「路人丁」:「是有問題嗎?」 「不明」:「現在事情嚴重 那天葉張董下去沒和你說嗎? 整個台北這邊會撤退」 「曉萱」:「所以呢???不懂 會影響系統ㄇ」 「曉萱」:「我看你先教我打點好ㄌ==」 「曉萱」:「電話2知被打到沒電」 「不明」:「好」 「路人丁」:「所以?」 「不明」:「不會影響系統 只是會少台北的組織線」 嘉義地檢署109交2查1789卷第83至87頁 11 107年1月30日 「不明」:「丁哥 你們這邊能對外的客服 要找誰呢」 「不明」:「曉萱 你們這邊 看和jessica怎麼談 客服人員 會把他的line@分享出去喔」 「不明」:「之前談是9-6吧」 「不明」:「恩」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87頁 12 107年1月31日 「不明」:「那客服是什麼時候開始上班?」 「不明」:「9-6 只是他要對外 讓會員可以詢問他問題 或 蒐集問題」 「曉萱」:「已經告知」 「曉萱」:「她會從今天開始接應」 「不明」:「恩恩」 「不明」:「目前依照當時協調的試 我們出行政 你們出客 服 看客服這邊 你們自行安排怎麼進行」 「不明」:「我們這邊 就不做客服了」 「路人丁」:「全部的重點在系統跟行政,可以由第三方管 理」 「不明」:「對外的客服 可以協助會員蒐集問題」 「不明」:「再丟回行政這邊 會比較好」 「不明」:「現在外面的會員 都直接對我們這邊 流程要換 一下」 ...... 「不明」:「丁哥 曉萱 你們這邊客服的運作 要盡快有個 方案喔」 ......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87頁 13 107年2月1日 「不明」:「丁哥 新系統 何時會好」 「路人丁」:「過年後」 「路人丁」:「可當備用或直接平移」 「沉香琳」:「什麼意思?」 「路人丁」:「我們系統會被公幹」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87頁 14 107年2月2日 「路人丁」:「緣來幸福要我入股100萬,可以用辦公室, 系統,客服,全部到位」 「沉香琳」:「那表達什麼呢?」 「路人丁」:「等董事長裁定」 「沉香琳」:「意思是明天開始我客服不用做?你們的系統 很棒全部到位 我趕快退出的意思嗎???? 」 「沉香琳」:「跟董事長哪門子的關係啊」 「沉香琳」:「就照你的意思吧你高興就好」 「路人丁」:「因為公司怕牽連」 「路人丁」:「所以轉向定位」 「路人丁」:「讓公司(葉董)沒壓力」 「沉香琳」:「是怎麼了?」 「沉香琳」:「好的!」 「路人丁」:「所以才要讓董事們下來考查」 「沉香琳」:「對你們夫妻抬轎這麼久夠意思了啦!」 「路人丁」:「千萬別這麼說」 「路人丁」:「因隨緣而果」 「曉萱」:「?現在是系統搞不定 小梁不是說要找另一套 系統嗎???」 「路人丁」:「善因必有善果」 「路人丁」:「上櫃公司還在等大家消息」 「路人丁」:「合作上市」 「曉萱」:「葉姊 我秘你 你都沒回我......沒有什麼抬轎 不抬轎 是大家討論看看 怎麼完善 比較重要 系統真的不理想 大家罵ㄉ要死 電話接不停 應 該看看怎麼處理 一開始初衷 莫忘ㄌ」 「不明」:「明天系統更新完 會有公告文」 「沉香琳」:「葉姐 我們什麼時候要對帳目呀??(你私 密只有寫這個 這應該很單純不用我回答 系 統上資料不是很清楚嗎?」 「不明」:「電子錢包功能:會員自行把點數轉進電子錢包 ,不會扣1/3 電子錢包裡面的點數透過消費互 轉會扣1/3」 「不明」:「丁哥 看一下 電子錢包是不是要這樣弄」 ......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87至89頁 15 107年2月5日至同年月6日 「不明」:「曉萱 你找的客服 真實身分要知道一下」 「不明」:「操作後台 有問題比較可以知道是誰」 ....... 「曉萱」:「慢慢指導中」 「不明」:「關於輝煌系統後勤人員上班時間 周一-周五:0900-1800(行政+客服人員) 周一-周五:1900-2300(客服人員+打點) 週六日:周休二日(關於系統問題於下班後的 時間蒐集至上班日處理)」 「不明」:「看一下 配合系統的時間可以嗎?」 「曉萱」:「週六日 誰收集?」 「不明」:「沒有客服」 「不明」:「周一 行政處理」 「不明」:「你的客服 假日步行耶」 「曉萱」:「所以周休二日」 「曉萱」:「平日就是9-6 7-11」 「不明」:「恩恩」 「不明」:「目前是配合你這邊的客服」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89至91頁 16 107年2月8日 「不明」:「丁哥 你備用的系統 何時會好」 「不明」:「能提供一下你們這邊 備用系統完成的時間嗎 ?」 ...... 「路人丁」:「目前都有基本七成的架構,祉是要簽約,等 各董事開會決定」 「不明」:「丁哥這邊不是已經有備系統嗎?」 「路人丁」:「要簽約才可啟動」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91至93頁 17 107年3月3日 「沉香琳」:「小丁 現在是什麼情況 過年後沒消沒息的 是怎麼了嗎?」 「路人丁」:「全部套牢」 「路人丁」:「我賠很多錢」 「路人丁」:「都沒人跟我聯絡」 「沉香琳」:「怎麼有可能沒聯絡呢 是你完全不回應吧?」 「沉香琳」:「有什麼東西會套牢你那麼有智慧?有什麼道 理賠錢呢?效率很好 對接的很快ㄚ 怎麼會 賠錢呢?兩夫妻忙到這樣不聞不問 無消無息全然無音訊失蹤了...現在網路的世界資訊 這麼透明 竟然可以這樣做人嗎?就這樣直接丟著我們不管嗎?」 「沉香琳」:「會不會太誇張?你們要怎麼做 好歹出來大家 見面說清楚講明白吧!我們真的有這麼對不 起你們嗎?人在做天在看啊 凡事都有因果的 想必你那麼有智慧的人 做事情應該也要再一 個"理"字上吧 大家年紀不小了 可以這樣做 人做事嗎?」 ...... 「路人丁」:「找時間見面談一下」 「路人丁」:「所有人都說我是老闆,我認了,我這邊收的 單,我全賠!」 「曉萱」:「會員全部要退」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91至95頁 18 107年3月4日 「不明」:「印象是除夕那天開始就沒有回應了,你們遇到 這些會員問題沒有當下讓我們知道,知道卻是 你們轉移到大陸的平台,影片也詢問是甚麼活 動,也沒有傳來回應,現在直接把這些會員問 題提出,這樣你們說能怎麼做呢?」 「路人丁」:「帳務問題一再拖,系統被罵慘,永遠是我們 直接面對市場,開了4-5次會都沒執行,每次 都說等葉董,在等葉董時我們被質疑,什麼 都要看你們心情辦事,我把錢全退給會員, 你們部分看怎麼對我交待!」 「沉香琳」:「問題又多給推給我啊 你們口袋裝滿滿的錢 怎麼沒推給我把責任推給我?不要做人針眼 說瞎話得理不饒人 現在是在演哪齣戲啊 都 已經告訴你現在的時代是資訊爆炸的時代很 透明的圈子很小的...自己做什麼事情自己清 楚」 「曉萱」:「做生意講誠信 講ㄉ跟當初不一致 當初要求看 帳目一拖再拖 台北會員 入單交代不清不楚 請問我的會員的信任 我們不用顧慮嗎??大 家不參予輝煌 因為系統狀況頻頻 行政祐是標 準周休二日 大家找不到窗口 問題一直拖延沒 有立即處理 大家當然沒有信心 而你們ㄉ態度 卻是一直錢錢錢 有想過組織會員的心態嗎?? ?帶人帶心 不是只有建立在利益上 甚至妳們 一下關互轉 制度反覆無常甚至做假球 作什麼 事情 大家心知肚明 這句話 我希望 好好反思吧」 「沉香琳」:「兩夫妻自己做什麼是喔自己清楚啦!水庫也 沒在這邊啦在你那裡 這邊跟傻瓜一樣拼命 幫你們轉幫你們抬轎 你拼命收錢 現在還在 睜眼說瞎話 一群人跟傻瓜一樣跟你們服務到 2月14號都沒有問題 你們對接好了過了年,怎麼問題都來了 叫你去撈帳你說互轉錢收不到?那現在還退錢退給誰啊?說謊去打草稿啦 講話都不合邏輯」 「曉萱」:「你們台北團隊要退 我們這邊會員也要退 麻煩 公司當初有收到ㄉ款 辦理退費吧 謝謝董事長 」 「不明」:「當初講的六四是指,公司六,丁哥四,公司方 六,除了業務外全包;丁哥方負責業務,實際 上公司方幫忙做業務,就不應該是六四拆,應 該讓利出來給台北的團隊,曉萱可能不知道, 有找丁哥談讓利給台北,不然他們會自己完, 有找丁哥談兩次,看起來沒有要讓的情況,我 們之前就回應台北線讓他們自己去運作礦機盤 ,和輝煌已沒有關係,葉董這邊有回應,帳務 的部份看系統的球數已很清楚是多少,應該不 能把台北的加入進去計算,以你們運作的實際 收的為主,總球數多少扣除多少很清楚」 「不明」:「平台部份我們沒有從頭協助到尾嗎?」 「沉香琳」:「你們台北團隊要退 我們這邊會員也要退 麻 煩公司當初有收到ㄉ款 辦理退費吧 謝謝董 事長(很好 歷多少都很清楚跑不掉那你收多 少要不要拿出來啊?公司不是要放50%在水 庫嗎?好啊趕快來算啊!)」 「路人丁」:「我們部份全退給會員了,哪來收多少?」 「路人丁」:「包含點數互轉我們也全退了,一毛都沒拿」 「路人丁」:「還多付了很多」 「沉香琳」:「錢都說是互轉的不知道從哪裡收?那又要從 哪裡退啊 何苦要這樣繼續說謊嗎」 「沉香琳」:「到底退給誰啊」 「路人丁」:「會員」 「路人丁」:「所有小萱下面的會員」 「沉香琳」:「有需要這樣這麼辛苦嗎現在是在演哪齣戲啊 真的當這邊都是白癡喔」 「曉萱」:「你們做假球 還說台北退對退 也當大家是傻子 嗎」 「曉萱」:「我底下全事實在ㄉ會員 台北都在做球 不辛苦 嗎」 「不明」:「不是假球 是讓會員大單進 我們在第二次的會 議有提出喔!所以後續就請會員盡量實名 我 有在會議提出喔」 「曉萱」:「一人一單」 「曉萱」:「一開始ㄉ規則」 「不明」:「大單進 對整個組織是有幫忙的 丁哥有回應 後續會實名認證」 「路人丁」:「重點看不到帳」 「沉香琳」:「這個事情你要問你們小丁 他是知道的 沒有 什麼假球 做人做事喔坦坦蕩蕩的啦至少我 還親自去到彰化跟你們說 那你們呢等你們 對接 好了過河拆橋啊」 「路人丁」:「怎麼知是自己作還是金主」 「曉萱」:「名字 也要認證 結果帳沒沒清楚 做假也做ㄉ 太誇張ㄌ吧」 「不明」:「開會有說是產生器產生的證號」 「沉香琳」:「帳有什麼好怕水庫在你們那裡也不在公司啊 我們都很放心結果你不放心ㄚ」 ...... 「不明」:「這個在之前的會議 妳們不是都知道 這個時間 點不應該是討論這個」 「曉萱」:「我這邊我都不准下線亂搞 結果上頭亂搞 在先 帳也交代不清不楚」 「曉萱」:「帳目呢」 「曉萱」:「己單」 「不明」:「事先都有先講」 「曉萱」:「會款資料ㄋ」 「曉萱」:「己單入場 帳目呢?」 「曉萱」:「交代沒」 「沉香琳」:「這邊的行政不是跟你兌嗎?你也兇巴巴的不 給阿?這邊的帳當然是很清楚啊 是你不跟人 家對的 不要在那邊得了便宜又賣乖啦得理不 饒人的」 「曉萱」:「會員要辦理退會」 「曉萱」:「晚點資料我匯呈上」 「曉萱」:「麻煩協助處理」 「路人丁」:「小梁說沒葉董交代,沒法對帳」 「路人丁」:「連續打了二三天都沒回應」 「不明」:「那是最早的時後,後來有告知,葉董也請行政 計算,其實帳務的部份 後來請行政扣除台北 退出的結果都算好了」 「不明」:「12/28-1/31:3210球6420000元 2/1-2/22:1105球2210000元 折抵3210球+1105球-897球=3418球 小計:6836000元---(目前只有匯200萬)」 「不明」:「這是計算到2/22日」 「不明」:「帳務早有了」 「不明」:「我不知道我們做後勤 做到這樣 是有甚麼問題 」 「不明」:「葉董的意思是前台都很透明 那需要我們提供帳 務」 「不明」:「台北在1月份就停了!」 「不明」:「我們仍持續協助你們這邊」 「不明」:「到過年」 「路人丁」:「我們也停了」 「不明」:「主要在過程你們要搬移 怎沒有說呢?」 「路人丁」:「所有收的全退了」 「曉萱」:「看是我退會資料給你們 還是請會員自己找公 司辦理退會 大家都停吧」 「沉香琳」:「所有人都說我是老闆,我認了,我這邊收的 單,我全賠!(不要自己說一說又矛盾了! 不是大家認為你是老闆你不是全退了嗎?現 在要退了又來公司?要收錢都在你們那裡? 會員你們的錢你們收 找公司退 不會太超過 ㄚ???」 「曉萱」:「我有匯款去公司 麻煩這部分也一起退」 「路人丁」:「現在是我們擔下了,公司收走的部份請處 理」 「沉香琳」:「那你把公司50%水庫的錢先補滿吧」 「沉香琳」:「一切照約定來 這麼的貪財那就要清楚」 「路人丁」:「沒收錢哪裡來水庫...」 ...... 「沉香琳」:「互轉不是沒收錢還需要給什麼錢啦公司沒收 錢是退什麼錢啊莫名其妙」 「曉萱」:「會員都要退ㄌ 還講補水庫還要收錢 會不會太 誇張了 系統買ㄉ全退 戶轉 會員自行吸收 相 信這樣很合理」 「沉香琳」:「多早之前我就收到了還是很有耐心的在等你 們 這個不清楚嗎?還在等著你們自己說明 結果收了那麼多錢?怕我跟你們要啊 反而還 來要錢會不會太貪啦 平台不用錢喔產品不用 錢喔人事成本不用錢喔一群傻瓜幫你們抬轎 嗎到底有沒有良心啊」 「沉香琳」:「不要在那邊繼續演戲了啦會不會太累啊」 「路人丁」:「我問一下,我從頭到尾都要清楚,為何說七 天對帳一次,到現在有嗎?」 「路人丁」:「錢也匯過去了」 「路人丁」:「拆帳30萬說好了明天匯」 「路人丁」:「誠信在哪?」 「路人丁」:「我們找的會員,我們全退這樣有問題嗎?」 「沉香琳」:「你認為你現在這個時候講這個對嗎你們自己 收了錢貪財貪到這樣怕我跟你們算帳啊現在 說這些要幹嘛 你跟大陸對接好 錢又收了一 大筆的怎麼不說啊」 「沉香琳」:「一直告訴你資訊很發達 網絡時代」 「曉萱」:「一開始就做假球ㄌ 講誠信????」 「曉萱」:「你們行政晚上都在開台北假球 到也是挺忙ㄉ」 「曉萱」:「我相信這是很久前 你們就一直在做的事情」 「路人丁」:「我在收你們放的爛攤,你們不懂?我若放掉 你覺得你們能全身而退?」 「不明」:「我們有想到 應該是從頭開始就要入公司帳 收帳後才打點每週拆帳 這才是正確的作法 兩 方都沒有想到 看起來這邊無法每週結帳的原因 」 「沉香琳」:「你那些會員把你當公司你全賠喔 多少人打來 問啦 沒去追問你是尊重你相信你 做人我要 誠信要懂感恩要有品啦不要在那邊再繼續扯 淡掰下去啦 到底在演哪一齣戲啊」 「曉萱」:「不要咄咄幣人講我們」 「曉萱」:「有匯款紀錄我們只是」 「沉香琳」:「我在收你們放的爛攤,你們不懂?我若放掉 你覺得你們能全身而退?(是啊大家沒有你 不行啦還真的非常感恩你的教導」 「曉萱」:「會員都不願意餐與你們公司 請公司處理吧」 「曉萱」:「不要講一些沒有幫助ㄉ話」 「沉香琳」:「好啦別再扯了啦說那麼多錢就好好留著自己 用吧!一直說那些沒建設性的之前系統拼命 在催在改拼命在幫你們做 到這個時候再說 這些話 會不會太誇張了太傷人了」 「曉萱」:「我資料晚點遞上 都是系統轉ㄉ 不是互轉 我們也退款 麻煩公司收到部份也退」 「曉萱」:「丁哥曉萱 公司和你們帳務只有200萬 很清楚 這個時後你們只有200萬這帳而已嗎? 關於這 點 退款作處理 感恩」 「路人丁」:「很多事都可理性處理,或許我也可協助處 理,只是大家信任度傷的太嚴重」 「沉香琳」:「現在正在開會啦!不要再吵了啦!瞎掰沒意 義啦!剛剛傳的那封怎麼不做解釋啊?正在 討論如何處理你們夫妻兩人?」 「路人丁」:「小梁,我們收的全部退回了」 「路人丁」:「傳哪封?」 「沉香琳」:「你來的每一次開會都有錄影錄音存證不用那 麼委屈啦 會有公道的!」 「曉萱」:「我們會員不玩 要退會 就這麼簡單 不用刻意 把事情搞那麼複雜」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95至101頁 19 不明日期 「不明」:「丁哥 關於昨天談得帳部份,葉董不再,等她 回來再處理!」 「路人丁」:「帳目可先po上來」 「沉香琳」:「你真的那麼怕我不給你錢啦」 「沉香琳」:「是我看人不對?還是我做人失敗...你的帳號 趕快來明天一大早匯給你 昨天來也沒說到這 一塊?還是又要重新說一次」 「沉香琳」:「帳號趕快來會匯給你不要再催了」 「路人丁」:「現在是不知多少帳」 「路人丁」:「若是600」 「路人丁」:「就是120」 「路人丁」:「扣除50」 「路人丁」:「就是70萬」 「沉香琳」:「不要擔心啦戶頭來吧」 「沉香琳」:「姊姊我生氣了再也不跟你講話」 「沉香琳」:「現在是不知多少帳(昨天來說的也是上個 禮拜 哪有什麼多少帳我這個人1就2就2了」 「沉香琳」:「你對我這麼擔心這麼不放心?這麼不相信? 怎麼做下去到底還要不要做??????」 「沉香琳」:「怎麼說怎麼做到互信沒有任何契約 你這麼 不相信我 我把你的都給你可以嗎?我就收 到曉萱200萬全部給你嗎?」 「沉香琳」:「你今天這樣我很不高興為何要催小梁匯款? 昨天來為何不說?你做人為什麼要這樣?? ???」 ...... 「路人丁」:「我是要讓小梁讓妳知道帳」 「路人丁」:「所以才知道要匯多少」 「不明」:「葉董 我聽錯了 丁哥是要問帳多少 他要匯給 你」 「沉香琳」:「收到!了解!沒問題!明天馬上匯」 「沉香琳」:「麻煩給帳號」 嘉義地檢署109交查1789卷第103至105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