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9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金亮選任辯護人 辜得權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梁金亮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第三級、第四級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2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梁金亮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芬納西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8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上之某加油站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猴」之男子,以新臺幣14萬5,000元,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自斯時起同時持有該等毒品,並伺機販賣予不特定之人牟利。嗣於同日下午4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因其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被告及辯護人為被告爭執本件員警係先以盤查方式,再以拍搜方式進行搜索取得毒品之過程不合法,先無令狀搜索,找到毒品後逮捕,才為附帶搜索,顯然與拘提逮捕之附帶搜索不符,更顯見之後自願同意搜索之同意書為警方為掩蓋搜索過程之瑕疵而要求被告補簽。故被告與暱稱「諸葛村伕」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53張(110 年度偵字第12451 號卷第87頁至第100 頁)、被告與暱稱「諸葛村伕」之通訊對話軟體對話紀錄文字備份檔(110 年度偵字第12451 號卷第
157 頁至第167 頁)截圖是非法搜索而取得,無證據能力云云。經查:
㈠臨檢盤查即員警對被告進行身分查證合於法律規定:
1.按「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又按,「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依前項第2 款、第3 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 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 條、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警察並非得隨意對人民盤查並進行身分查證,必須符合上開規定之發動門檻,始得對人民進行身分查證,此乃避免警察以查證身分為由,過度干擾人民行動自由及隱私權。
2.員警查獲經過如下:⑴警員詹賀任與巡佐萬鴻吉於110年04月08日15至18時擔服巡邏
勤務,巡經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時,見梁金亮騎乘普重機車000-0000號行跡可疑,遂將其攔下盤查其身分。
⑵盤查過程中,警方於梁嫌同意之下實施搜索,梁嫌表示同意
配合警方之執法作為,然其神色緊張,雙手發抖,且不停重複其患有精神疾病與心臟病云云,當警方搜索至梁嫌之外套時,明顯摸到大量袋裝物,疑似為違禁品,此時梁嫌以身體壓住警方搜索之手,情緒不穩大聲吼叫,意圖攻擊警方,警方為防止遭其攻擊或咬傷,立即將手臂抽出,並搜索出毒品愷他命20小包(總毛重31.91公克,詳細數量以附表一編號1為準),現場附帶搜索其隨身攜帶之包包,起出二級毒品咖啡包46包(詳細數是以附表一編號2為準),依現行犯逮捕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偵辦。
⑶梁嫌於警方偵辦過程中辯稱持有上述大量毒品係因聽說服毒
品自殺較無痛苦,因此以數萬新臺幣購買用於自殺,顯不符合常理,警方仍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將梁嫌移送偵辦,有職務報告足佐(本院卷第101頁)。
3.經本院勘驗查獲員警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檢附員警密錄器光碟。
⑴、檔案名稱:「2021_0408_161314_001.MOV」檔案全長:總長度為00:03分01秒,有影像及聲音。
檔案內容:為警員密錄器錄影畫面。以下時間以影片時間為主。
00分00秒,影片開始。
00分01秒至00分04秒,騎乘機車之警員(下稱警A)直行,畫面前方另一名騎乘機車警員(下稱警B)與一名機車騎士(下稱男子)靠邊停車。
警B:朋友的?沒關係啊,我看一下證件啊。
警A:有帶嗎?證件?警B:因為我們之前有發生過一些事情啦,所以我要查證一下喔,對,沒有什麼惡意,不是針對你。
男子:F…。
警A;F來嘿…男子:0000…00000。
警B:啊你朋友叫什麼名字你知道嗎?(台語)男子:陳柏竣。
警B:喔,好,我們查一下,等我們兩分鐘。(台語)00分28秒,警A之手持裝置顯示「梁金亮」之個人資料。
警A:你什麼大名?男子:梁金亮。
警B:啊你沒有帶,你沒有帶身分證嗎?身分證健保卡啊。
男子:沒有。
警B:都沒有?你出門都沒帶證件喔?(台語)男子:…(聽不清楚)警A:啊你…沒有駕照?男子:我不能考。
警A:不能考?為什麼?男子:嗜睡症。
警B:嗜睡症?嗜睡症是什麼意思?男子:就是,我這邊腦幹這邊受過傷,然後有積水,要身體調養才能去開刀,就是會走路或者是騎車就會突然睡著。
警B:你有沒有其他證件?男子:沒有。
警A:會突然睡著?男子:沒有帶。
警B:那個置物箱打開一下,因為你沒有帶任何證件,所以現在我們要查證一下。
01分02秒,男子打開機車置物箱。左手拿著安全帽,右手拿著置物箱取出之外套。
警B:你若說身上有帶個身分證駕照(台語)也沒有關係啊,沒有駕照健保卡也可以啊,但是你什麼證件都沒帶…。
01分11秒,警B查看男子之機車置物箱。
警B:對啊你什麼證件(台語)…我們怎麼證明咧?對不對?對
啊,你說你朋友叫什麼名字?(台語)男子:陳柏竣。
警B:陳柏竣喔。
警A:我查車子看看。(台語)警B:你查看看他有無那個…(台語)01分22秒,警B查看手持裝置。
警B:啊你沒有駕照你怎麼還騎摩托車咧?男子:就,跑工地。
警B:你的包包…你的東西放著(台語)。
男子:跑工地需要。
警B:跑工地需要。
01分35秒:警B抖動男子之外套。
警B:你手不要握著,嘿,你手不要握著,我在抖,看有沒有帶一些刀啊之類的,你知道嗎?我們中山區很多打架鬥毆。
喔你不要衣服褲子藏一支刀我嚇到(台語)。喔對不對。
01分47秒,警A之手持裝置顯示陳柏竣之個人資料。
男子:…沒有,我來找我酒吧的同事。
警B:喔對啊,我們這邊都八大行業啊,你應該知道吧。(警B關上置物箱)好你的包包麻煩一下。
男子:欸…我的包包需要有法醫或者是親人可以信賴。我有精神病不好意思。
警B:我只是要看你包包的證件。
男子:包包沒有證件啊。
警B:對,我看看啊(台語)。所以我說我看看啊。
男子:對,所以要查看我包包的話可以由…請醫生來。
警B:請醫生來喔?為什麼咧?男子:對,因為我精神狀況比較不穩定。
警B:喔了解,啊你有沒有在按時吃藥?男子:有。
警B:有,啊你有帶藥嗎?我看看。(台語)男子:沒有。
警B:我看看啊,你沒打開你怎麼知道沒帶藥。(台語)男子:那可以聯絡我指定醫生嗎?那就是請他,經過他同意。
警A:你要直接聯絡嗎?警B:你要直接聯絡嗎?男子:方便的話你們聯絡也可以啊。…那個三軍總醫院的王育生(音譯)醫生。
警B:那因為你現在沒有駕照,你沒有攜帶任何證件,我們可以
帶你回警職所兩個小時,然後你再慢慢聯絡醫生,你覺得需要嗎?男子:好啊,那就…警B:那你願意跟我們去派出所兩個小時囉?男子:可以啊對啊。因為我…警B:你包包先放在這上面可以嗎?沒有要看,放在這上…02分59秒,影片結束。
⑵、檔案名稱:「2021_0408_161615_002.MOV」檔案全長:總長度為00:03分01秒,有影像及聲音。
檔案內容:為警員密錄器錄影畫面。接續「2021_0408_161314_0
01.MOV」。以下時間以影片時間為主。00分00秒,影片開始。
警B:放在這上面,先生…男子:我現在可以直接聯絡我主治醫生啊。(拿出手機查看)警B:你現在是在(台語),我看你怎麼抖得這麼厲害咧,你是怎麼回事啊?我懷疑你有心臟病耶不是精神病耶。
男子:我心臟跟精神都有問題。
警B:喔了解…警A:所以你現在…警B:你要跟我講啊,你沒有講我想說奇怪你怎麼抖得這麼厲害
,萬一你倒下去我要打119。你聽懂意思嗎(台語)?警A:身體有沒有不舒服?警B:弟弟…男子:等我一下。(閉眼)警B:…沒這麼嚴重,不要緊張,沒這麼嚴重。你只是無照駕駛
,我們只是盤查你的證件,因為你沒有帶任何證件,何況我們一查小電腦,你又是無照駕駛,所以警方是合理合法的檢查你的證件而已。
男子:我知道,我自己精神狀況不好…警B:好我知道。沒有我要講給你聽,這是SOP ,喔,你沒有帶
任何證件喔,何況你報的身分證字號警方查的確是無照駕駛喔。喔他貴姓?警A:嗯…男子:梁。
警B:喔梁先生…男子:梁山伯的…警B:梁先生,我現在已經告知囉,喔,所以警方依警職法第六
條第七條,可以檢查你的東西,包括置物箱…男子:嗯…警B:對啊我剛才講了啊。我有沒有叫你什麼,我就叫你打開置
物箱啊…男子:我知道…警B:這合理合法的啊。
男子:我只是說要檢查我身上的東西,我置物箱我也配合了啊,
可是我身上的東西就是…警B:所以我覺得你很好啊。
男子:請我精神醫生…警B:我覺得你很好啊,我從來沒有說你不配合啊。對吧,你說
你看,警方叫你打開置物箱你也打開啦,對啊所以我說你很好很配合啊,我從頭到尾我都沒有說你怎麼樣,沒有啊。沒有說你壞話吧,沒有啊。對啊。
警A:你說你是0000然後咧?男子:Z000000000。
警A:好。(使用手持裝置查詢)警B:對不對。
警A:所以你是醫師開證明,就說你不能考駕照?(將手持裝置
拿給警B查看)男子:因為我之前在三重有警察搜尋我的東西,結果我發生暴力事件。
警B:暴力事件喔?男子:對。
警B:什麼暴力事件?男子:就是,我動手,出手…警A:太緊張嗎?男子:就是…警B:請問那個梁先生,你之前的戶籍在哪邊?男子:坪林啊。
警B:坪林喔?男子:對。
警B:啊你有沒有考汽車駕照?男子:沒有。
警B:有沒有考機車駕照?男子:都不能考。
警B:都不能考喔,真的還假的。
男子:對,嗜睡症。
02分28秒,警方無線電呼叫。
警B:那你之前有什麼事情跑過法院呢?男子:那個…恐嚇取財。
警B:恐嚇取財喔?男子:嘿對。
警B:多久之前?男子:剛結束而已。
警B:剛結束?男子:那個…和解完,剛和解完。
警B:和解完。你有沒有考…你沒有汽車駕照,沒有機車駕照,
你有沒有考國際駕照?男子:沒有。
警B:都沒有?男子:對。
02分57秒,警B將手持裝置拿給警A,畫面顯示一名男子之大頭照。
警B:這根本就…我認不出來…(台語)。
02分59秒,影片結束。
⑶、檔案名稱:「2021_0408_161915_003.MOV」檔案全長:總長度為00:03分01秒,有影像及聲音。
檔案內容:為警員密錄器錄影畫面。接續「2021_0408_161615_0
02.MOV」。以下時間以影片時間為主。00分00秒,影片開始。
警B:我完全認不出來,我覺得你報的這個身分證字號,跟你的
相片出入非常大,真的啊,我們現在這個都有相片喔,你知道嘛?男子:我知道。
警B:對啊。
男子:那是我開刀前。
警B:喔開刀前喔…男子:我之前有肺部開刀…警B:哇,差很多欸(台語)。
男子:差很多嗎?警B:對啊真的差很多啊。
男子:臉遮起來還是有啊。
警B:臉差很多,臉差很多,真的臉差很多。
男子:我手機裡面還有我的舊照片。(使用手機)警B:舊照片。派巡邏車來(台語),他已經答應要回警職所,我們就叫巡邏車。
警A:好。(使用無線電對講機)警B:喔啊你慢慢看聯絡一下…你的包包…(聽不清楚)慢慢看
…因為你身份證字號是無照駕駛…(聽不清楚)警A:麻煩派一台車到新生北路三段18號。(使用無線電對講機
)警B:不是他啦,跟那個相片…不一樣嘛…不是,我跟你說不是
嘛(查看男子的手機)。對啊,對啊,現在這個是彩色的喔(指警A使用之手持裝置)。
男子:我知道,我找其他張…警B:因為現在那個小電腦都有相片你也知道啊,我們一查證就知道了啊,喔,梁先生。
男子:嘿。
警B:你假如是真的是梁先生是沒有關係,我們只是查證一下,
假如你不是梁先生的話,你亂報,因為我們這個已經有紀錄囉,電腦有打身分證字號都有紀錄,那你就多一條罪喔。
01分44秒,男子向警B展示手機內照片,警B對照查看男子手機內照片與警A手持裝置之照片。
男子:我出生地越南。
警B:蛤?出生哪?男子:我住坪林,我出生地越南,我媽媽是阮氏秋嫦(音譯),我爸是梁祥富(音譯),我出生年月日是00年0月00。
警B:你以前有什麼事情,就是那一條事情跑過法院,還有沒有
其他的?男子:沒有。
警B:沒有了?男子:沒有。
警B:現在不能打電話喔。
男子:不能打電話?警B:對,到派出所才可以打電話。我剛剛跟你說過啦,到警職
所可以打啊。到警察,警職所的可以打啊,我剛剛有跟你講啊,我不是不讓你打電話喔,說到警職所,你可以打電話。
男子:所以現在要等…警B:打給醫生。
男子:等巡邏車來?警B:等巡邏車過來,嘿。
警A:只是查證一下。
警B:只是檢查一個證件有必要這麼大費周章的嗎?蛤梁先生。
男子:我證件報給你們啊,我真的沒帶啊。
警B:報給我們無照駕駛啊,欸電話在響喔。
男子:所以我可以接嗎?警B:不可以,按掉。
男子:喔好。
警B:對,因為我們還在查證當中喔…不知道你是不是真的梁先
生喔。你什麼證件都沒帶(台語)。對不對?男子:那我可以聯絡家人嗎?警B:可以啊,到派出所可以啊。你沒有犯法你聯絡家人幹嘛?男子:沒有啊,我聯絡家人證明我的身分啊。
警B:喔…02分59秒,影片結束。
⑷、檔案名稱:「2021_0408_162215_004.MOV」檔案全長:總長度為00:03分01秒,有影像及聲音。
檔案內容:為警員密錄器錄影畫面。接續「2021_0408_161915_0
03.MOV」。以下時間以影片時間為主。00分00秒,影片開始。
警B:可以啊。
男子:因為我沒帶證件啊。
警B:也可以,到派出所聯絡。
男子:我聯絡醫生跟家人就可以證明我的身分。
警B:可以,到派出所都可以。對,到派出所,這個是你的權利
,可以,啊剛剛那通電話是醫生嗎?男子:不是…,是我上司。
警A:上司喔。
警B:上司喔,你現在做什麼工作?男子:我在酒吧調酒,然後賣汽車。
警B:喔…,所以你身上帶什麼東西?男子:嗯?警B:身上帶什麼東西?男子:沒帶東西啊。
警B:沒帶東西,那為什麼看個藥,看個什麼東西都不行?男子:我說我精神有問題啊。
警B:喔精神有問題。
男子:所以,就是聯絡我醫生嘛,體諒我一下可以嗎?警B:好,可以可以…等一下到派出所就給你聯絡。(使用手電
筒查看男子的包包外部)沒有,手機不是你的在叫。我以為你手機在叫你知道嗎,我想說手機在叫(台語)。
男子:現在在等巡邏車?警A:嘿對。
警B:啊你摩托車跟你朋友借多久了?男子:借…借這一兩個月。
警A:借這一兩個月,啊你真的有騎在路上睡著過嗎?男子:有,很多次…警A:啊不會車禍嗎?男子:萬華…之前有查過啊。
警A:不會出車禍嗎?男子:嗯?警A:不會跌倒嗎?男子:有跌過很多次啊,身上也很多傷。
警B:你,你包包放在這上面(指機車坐墊上),我們要看看你背後有沒有帶刀。
男子:背後喔。(轉身並將包包拉到身前)警B:這不過分吧?包包放在車子上面,對,我們不會動你的東
西,你放心。你裡面有錢有什麼?(用左手拍男子的腰部周圍)我這是看你背後有沒有帶一些攻擊性武器,這樣不過分吧?男子:不過分,不過分。
警B:對啊對啊,萬一我們也要上巡邏車,我們後面插一把水果
刀,插一把什麼刀我們不知道,哇,你懂我意思嗎?男子:我懂…警B:對對對…(彎腰查看男子背後)這是合法的喔?男子:我知道我知道…警B:所以你不要介意喔。(蹲下查看)男子:對。
警B:我們只是合法拍一下看有沒有異物而已。(用左手碰觸男
子背後腰部周圍)先生這是什麼東西?男子:這邊嗎?警B:硬硬的,對。
男子:菸跟鑰匙啊。
警B:菸跟鑰匙,喔那看一下。對。
01分58秒,男子將物品拿出來給警B查看。
警B:喔,欸我看一下你抽什麼菸(拿取男子的香菸盒)。你手
不要再抖了啦。手抖得這麼厲害,我都怕你身體不舒服,放進去拉鍊拉起來。
男子:沒事啦反正自殺過很多次。
警B:不要這樣子嘛,你這麼大隻,對不對,人還這麼年輕。(
用右手手電筒指男子左邊口袋)02分14秒,男子將外套左邊口袋拉鍊拉開,伸手進口袋。
警B:喔,這是什麼,線喔?(台語)(用左手碰觸男子左胸外
部位置)警A:耳機線喔?男子:那個,金屬鍊。
警B:金屬鍊喔。
男子:項鍊。
警A:這麼長喔。(台語)02分24秒,男子將外套左邊口袋內之打火機及鈔票拿出來給警B查看。
警B:你的金屬鍊這麼長…錢拿著…金屬鍊…你錢先放進去,拉鍊拉起來,我看一下你的金屬鍊。
02分33秒,男子講左手之鈔票與打火機放回外套左邊口袋並拉起拉鍊。
警B:我看是不是那種甩刀甩棍。
男子:欸不是,是掛衣物用的。(拉下外套拉鍊,伸右手進外套
內左側翻找)警B:我看一下,因為我看到細細長長的喔。
男子:不是不是…掛戒指用的,因為我外婆有遺物…警A:這也算你的項鍊對不對。
警B:這也算你的項鍊之一對嗎?男子:對。(伸右手進外套內左側翻找)警B:喔…(用右手手電筒照男子)男子:幹,斷了。(拿出金屬項鍊斷掉部分)警B:斷了喔,啊剛剛長長你把它掛這邊啊(台語)…02分59秒,影片結束。
⑸、檔案名稱:「2021_0408_162515_005.MOV」檔案全長:總長度為00:03分01秒,有影像及聲音。
檔案內容:為警員密錄器錄影畫面。接續「2021_0408_162215_0
04.MOV」。以下時間以影片時間為主。00分00秒,影片開始。
警A:那是可以…警B:拿在手上,拿在手上…警A:可以再連起來的…男子:等一下,我拿那個戒指出來。(伸右手進外套內左側翻找
)警B:喔拿戒指出來,你拿出來。
00分11秒,男子從外套內拿出(拿出金屬戒指以及金屬項鍊)警B:你拿在手上,拿在手上不要動。
00分13秒,男子將右手伸進外套內左側翻找。
警B:拿在手上,我說你鍊子拿在手上。(無線電對講機呼叫)警B:你在幹嘛?男子:把戒指收好。(右手從外套內伸出來)警B:你拿在手上。(用右手碰觸男子外套左側外部)對啊就這
包東西啊,這是什麼(右手揉捏男子外套左側外部)男子:沒有什麼東西啊。
警B:就這一包啊。(右手揉捏男子外套左側外部)警A:就塑膠袋的聲音。
警B:對啊,一整包喔。(右手揉捏男子外套左側外部)男子:嗯,沒關係,等一下到警察局說嘛,好不好。
警B:喔,麻煩你,…(聽不清楚)男子:…(聽不清楚)警B:好可以(點頭),麻煩你拿出來,麻煩你拿出來,…(聽
不清楚)發現了…(聽不清楚)物…(聽不清楚)拿出來喔。
男子:我可以配合你們到警察局後拿出來好不好。
警B:我現在叫你拿出來,因為我們現場檢查到的喔,因為你裡
面有帶鍊子,攻擊性武器喔。(右手捏住男子外套左側外部)男子:攻擊性武器?警B:對啊,鍊子,鍊條,我剛剛說是不是鍊條、鍊刀之類的啊
,對啊。(右手捏住男子外套左側外部)男子:我不是拿出來了嗎?警B:先生,麻煩你把東西拿出來。
警A:現在已經…(聽不清楚)男子:等一下等一下…警B:你要我上銬嗎?你要我上銬嗎?(右手捏住男子外套左側
外部)男子:等一下,等一下。
警B:好,等一下,讓你沉默一下,趕快休息一下。(右手捏住
男子外套左側外部)男子:讓我冷靜一下。(低頭)警B:好。(右手捏住男子外套左側外部)警B:先生,你這樣子我們要上銬要戒護你喔,我們要上銬要戒
護你喔。(右手捏住男子外套左側外部)男子:不好意思。
警B:因為你有…(右手捏住男子外套左側外部)男子:我有精神…(聽不清楚)警A:深呼吸。
男子:對不起,對不起。
警B:好。(右手捏住男子外套左側外部)警A:深呼吸。
警B:你先深呼吸,深呼吸吐氣,深呼吸,吐氣,深呼吸,吐氣
,深呼吸,吐氣,再深呼吸,再吐氣,對,重複十次,緩衝一下…(右手捏住男子外套左側外部)男子:我可以先…警B:深呼吸十次。(右手捏住男子外套左側外部)男子:可以先放開嗎?警B:沒辦法,因為你這個就是違禁品。
男子:你們先…警B:因為我已經摸出來了啊。
警A:沒關係…(聽不清楚)男子:我真的不會走。
警A:你不要…男子:拜託你們,拜託,拜託(大聲)(啜泣)。
02分25秒,警B左手拿出手銬。
男子:拜託,你們放開我。(低頭啜泣)「並對被告施以強制力」。
02分34秒,警B右手伸進男子外套內。
男子:我到警察局…(聽不清楚)(大聲)警B:在這(台語)。
男子:我真的會配合你們。(大聲)警A:你不要動喔,你不要動喔。
02分44秒,男子疑似用下巴夾住警B之右手。
警B:你夾我的手幹嘛,你在攻擊警察喔,你在攻擊警察喔(大聲)。
男子:拜託請你問我主治醫生好不好。(疑似用下巴夾住警B之
右手)警B:你在攻擊警察嗎?警A:你不要夾住…警B:把他押住。你在攻擊警察嗎?02分59秒,影片結束。
⑹、檔案名稱:「2021_0408_162815_006.MOV」檔案全長:總長度為00:03分01秒,有影像及聲音。
檔案內容:為警員密錄器錄影畫面。接續「2021_0408_162515_0
05.MOV」。以下時間以影片時間為主。00分00秒,影片開始。第三名警員(下稱警C)到達現場。
警A:你起來,你不要夾住我們。
00分04秒,警B用力將右手抽出,手拿一小包塑膠夾鏈袋。
警B:這,來拿手銬。(台語)00分10秒,三名警員將男子抓住上銬。
男子:等一下(低頭啜泣)。
警C:權利已經告知了嘛?警A:對。
警B:先唸給他聽。現在時間十六點十四分。
警A:梁先生等一下喔,梁金亮先生,你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喔,先在宣讀你的權利喔,你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為陳述,二你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三的請求調查對你有利之證據,你了解嗎?警B:起來。
警C:先生現在請你配合。(右手抓住男子外套後領)男子:等我一下…真的,等我一下…(低頭)警A:你不要再出力了,你不要再出力。
00分51秒,警C使用無線電對講機。
警A:你不要出力。
男子:不是,我現在沒辦法控制。(警C右手抓住男子外套後領
)我現在真的沒辦法控制,等一下…01分04秒,警C右手抓住男子右手之手銬。
男子:等我一下,我真的沒辦法控制,等一下。
警B:我們現在可以逕行搜索了。
警C:請你先蹲下。
男子:等我一下…警B:包包放開。
警A:包包放開。
男子:拜託你們等我一下。
警B:包包可以放開,我們已經查獲毒品了,可以逕行搜索,不用跟他在那邊囉嗦。
警C:你現在蹲下。
男子:等我一下,等我一下。
警員:蹲下。(大聲)男子:…我真的有精神病等我一下(啜泣)。
01分28秒,警B與警C抓住男子,男子站著抵抗。
男子:等一下等一下,我讓自己冷靜一下,等我一下。
警A:你手過來要不然就蹲下,你手過來。
01分36秒,男子以左手搧自己巴掌。
警C:你先蹲下。
男子:我先讓自己冷靜一下,等我一下…01分39秒,畫面被擋住。
01分43秒,畫面恢復。
警C:好你先蹲下你先蹲下。
男子:…先讓我冷靜拜託…警A:蹲下。
警B:來,先把他上銬。
警A:蹲下。
警B:銬到後面,他不配合嘛。
男子:…(聽不清楚)警A:你蹲下嘛。
男子:讓我冷靜啊…。
警B:…來這賣藥的。(台語)男子:讓我冷靜…警A:你要不要蹲下,你蹲下。
男子:拜託讓我冷靜。
警B:把他反銬,把他壓在地上,壓住,壓制。
02分08秒,三名警員將男子壓制在地上。
警B:反銬。三個人壓不了他喔。你這樣你多一條喔,妨害公務喔。
02分22秒,警A欲將男子反銬,男子將右手抵再胸前抵抗。
男子:不是…我真的…警B:梁先生。
男子:等我一下…我真的有病啊…警B:你現在有毒品罪喔,你現在又多一條妨害公務喔。
男子:我真的有病啊…等我一下…(啜泣)警B:我們要告你一條妨害公務喔。
警C:你先放鬆,放鬆。
警B:梁先生。
男子:不是…警B:你現在來這邊販毒,你要多一條妨害公務罪。(大聲)警A:有沒有聽懂。
警B:你已經被查到大量毒品,你假如再不配合,你就是妨害公
務。(大聲)02分58秒,警A與警C抓住男子之右手欲將其反銬。
男子:可以聯絡我主治醫師嗎,拜託…02分59秒,影片結束。
⑺、檔案名稱:「2021_0408_163115_007.MOV」檔案全長:總長度為00:03分01秒,有影像及聲音。
檔案內容:為警員密錄器錄影畫面。接續「2021_0408_162815_0
06.MOV」。以下時間以影片時間為主。00分00秒,影片開始。
警A:你先配合等一下我們就讓你聯絡…警B:身體翻過來,對。
00分05秒,三名警員將男子翻過來,男子呈現趴在地上。
警B:好,手。
00分06秒,男子將右手縮到身前抵住柏油路。警A以右手抓住男子右手之手銬。
警A:先生,手放開。(以右手拉起男子之上銬右手)男子:再等我一下…00分16秒至00分24秒,警B使用無線電對講機。警C與警A壓制男子,試圖上銬,聲音吵雜聽不清楚。
男子:我真的在想辦法讓我冷靜,拜託等我一下…拜託,拜託你
們相信我一下…警A:手放後面嘛。
警C:你手放鬆。
警A:你手放後面,你配合我就讓你放鬆嘛。
男子:不是…我不是不配合…等我一下…00分45秒,發出頭部撞擊地面之聲音。
警A:欸…幹什麼。(扶住男子之額頭)警B:給他戴安全帽,他開始囉…男子:拜託…能不能讓我冷靜一下…車上有我的安全帽…警A:那個,旁邊…(聽不清楚)幹什麼…男子:我真的很想配合,但是…警B:把他安全帽戴起來。
警A:把他安全帽戴起來。
01分07秒,警C將男子戴上安全帽。
警B:好先把他坐在旁邊,讓他坐在旁邊,人家車子要過啦,先讓他坐到旁邊。
01分20秒,三名警員將男子拉起,男子坐在地上。
警A:起來。
01分32秒,男子用左手敲打自己頭上的安全帽。警A抓住男子之左手。
警A:站起來。
01分45秒,警A與警C將男子扶起來。
警C:手放鬆…好,手放鬆…(將男子之右手拉到背後)02分28秒,警A與警C將男子之雙手銬在背後。
警C:那個手機是誰的?警B:他這個摩托車還要騎回去,手機也要扣起來。那包包裡面全部都咖啡(台語)。
02分36秒,警B將摩托車上之手機拿下來。
警B:等一下摩托車也要騎回去。
警C:車箱看了?警B:車箱看了。
02分48秒,警B將手機放入身前的包包內,並將男子的包包從機車坐墊上拿起來。
警B:來我連這個車牌連這個…02分59秒,影片結束。
⑻、檔案名稱:「2021_0408_163415_008.MOV」檔案全長:總長度為00:03分01秒,有影像及聲音。
檔案內容:為警員密錄器錄影畫面。接續「2021_0408_163115_0
07.MOV」。以下時間以影片時間為主。00分00秒,影片開始。警B將男子的包包放在機車座墊上翻找。00分03秒,警B從身前包包內拿出裝有白色粉末之夾鍊袋00分04秒至00分13秒,警車鳴笛聲。
00分17秒,一名警員騎乘警用機車抵達現場(下稱警D)。
警B:他就來送貨的,全部都咖啡(使用手機拍照),然後這是
安非他命(拿起機車坐墊上裝有白色粉末之夾鍊袋)。…全部(聽不清楚)叫巡邏車先過來。
警D:身上要先搜嗎?警B:身上還沒有搜。
警D:你安全帽…(欲將男子頭上之安全帽脫掉)警B:不要拿…警A:不要,他要自傷。
警B:他剛剛用頭撞牆壁,撞地,撞那個馬路,他現在…(聽不
清楚)警C:好了沒放鬆了沒?00分45秒,警D搜索男子身體。
警B:先搜,先搜看有沒有刀械。
男子:剛才裡面那個…沒有刀械…裡面那個…警A:你那個裡面鍊子拿出來沒?這個這個。
男子:鍊子在我…警A:你不是裡面還有戒指?01分05秒,警D從男子身上拿出一枚金屬戒指以及一包裝有白色粉末之夾鍊袋。
警A:又一包。
警B:好來。還有嗎?他就是放在暗袋裡,剛剛那包大包的。(
台語)01分18秒,警D將裝有白色粉末之夾鍊袋放進警B身前的包包內。警D繼續搜索男子身體。
警B:還有嗎?男子:那些不是安非他命,那些是K他命。
警B:K他命,好沒關係,到派出所再講好不好。
01分24秒,警D從男子身上拿出一支手機並拿給警B。
警B:對,到派出所再…(聽不清楚)警A:喔這麼多支手機。(台語)男子:那等一下可以連絡我主治醫生。
警B:要聯絡我們到派出所再連絡。
警C:你先配合喔。
男子:那等一下我手上的鍊子…我怕等一下…(聽不清楚)警C:拿起來。
警D:我幫你拿了啦。
警C:你有什麼…你不要的那個是什麼那個,藥。
警A:你現在有帶在身上嗎?男子:沒有帶。
警C:沒有,好那你鞋子,鞋子我們先那個…(蹲下)警A:脫起來。
01分49秒,警C與警D蹲下,疑似搜索男子之鞋子,畫面未完全拍攝到。
警B:摩托車是不是你的?男子:不是我的。
警B:確定不是你的。
男子:確定。
警B:我們回去查就知道你的身分喔。你確定你叫梁先生嗎?男子:對,身分證在裡面,身分證在背包裡面。
警C:這個…(聽不清楚)(拿出一盒香菸以及鑰匙給警B)警D:欸,不是你的是不是?(台語)警A:他現在又有身分證了。
02分17秒,警D打開機車坐墊搜索車箱。警C搜索男子身體。
警B:他東西全部放包包裡,對,回去再看,身上先不要讓他帶任何東西,看看有沒有刀械類,有沒有…。
警A:來先給你看喔,錢放在你的包包裡面喔,有看到喔,OK。
02分26秒,警C從男子身上拿出一盒香菸、一疊鈔票以及一枚戒指並拿給警B。
警B:欸先生,來都在這喔(台語)。
警A:有看到啦吼?我們在你面前放的喔。
男子:好。
02分33秒,警C及警D持續搜索男子之身體以及機車車箱。
男子:我內袋裡面的戒指你們有拿出來了喔…警A:有都在這邊了。(指向警D左手拿著的金屬鍊子及金屬戒
指)戒指在這裡,有沒有看到。(警D將戒指拿起示意又放回手裡)警B:來梁先生,兩張五百喔,○○○○○○○○○十、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四張一百兩張五百…02分59秒,影片結束。
⑼、檔案名稱:「2021_0408_163715_009.MOV」檔案全長:總長度為00:03分01秒,有影像及聲音。
檔案內容:為警員密錄器錄影畫面。接續「2021_0408_163415_0
08.MOV」。以下時間以影片時間為主。00分00秒,影片開始。
警B:我們都有錄音錄影喔。(將手上之鈔票攤開示意並放進男
子之包包)警A:給你確認過了喔,放在你自己的包包,都讓你看到…警B:你就只有這些錢喔,沒有其他錢喔。
男子:到派出所之後…(聽不清楚)警C:沒有你先穿啦。
警A:直接穿進去就好。
警C:穿進去就好。
警B:摩托車要騎回去嗎?(台語)警D:我都可以…(台語)(聽不清楚)警B:你騎車來,摩托車自己騎回去比較好。(台語)警C:這台車…(台語)警B:對這台摩托車,我們攔檢這台摩托車。啊你先把你的摩托車停好。
男子:上那台車嗎?警C:好,對,。
警B:走上車。
警A與警C將男子帶往警用巡邏車。
警B:你等一下坐他旁邊喔…男子:不好意思,那你們沒人受傷吧。
警A:沒受傷,你配合就好。
男子:不好意思。
01分03秒,男子坐進警用巡邏車後座。
警B:兩個要陪他喔。(台語)警C:兩個。
警B:一個左邊一個右邊喔。
警A:好。
男子:等一下。
警A:怎麼了。
男子:手腕,手腕卡住了。
警A:另外一個…警B:坐他左邊,一個坐他右邊。
警A:來往中間坐可以嗎?警B:安全帽給他戴著喔。
警A:有有有。(坐進警用巡邏車後座)警A:啊你現在又有身分證了喔,身分證在包包裡面。
男子:你們沒有人受傷吧。
警A:現在不知道,好不好。
男子:不好意思。
警A:來往中間坐。
男子:不好意思。
警A:好OK。
01分58秒,警用巡邏車開始移動。
01分58秒至02分25秒,無對話亦無其他動作。
警員:欸那他的鑰匙有拔嗎?警A:沒有沒拔,等一下。
警員:喔你其他的喔。
警A:沒有,對,我沒拔。
02分33秒至02分56秒,無對話亦無其他動作。
男子:確定你們都沒有受傷吧。
警A:我不知道。
男子:因為我真的有病。
02分59秒,影片結束。
⑽、綜上,被告因騎乘機車為警攔查後,經警盤查身分後,被
告未帶身分證,且經員警檢視手提電腦的照片與被告長相不符,被告雖表示該照片為之前照片,然為員警所質疑,被告於配合警方盤查,嗣員警發現被告身上疑有違禁物後,被告以頭夾住上開員警B手,經員警認為現行犯,而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權利後,始進行逕行搜索,復有勘驗筆錄在卷足佐。是依查獲員警係因被告行跡可疑,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 條第1 項第1 款、第7條第1 項第1款、第2 款、第3款實施攔檢,合乎規定。
4.本案員警依現行犯逮捕被告程序,合乎規定:⑴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
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
⑵如上所述2、3所述,足認查獲員警認被告前開外觀辨識結果
,其神情、氣色與常人有異,有持有違禁品之狀態,進而要求被告配合檢查,於員警認其持有違禁品後,被告拒不配合並以頭夾住員警B手後,員警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之現行犯,而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逮捕被告,經核有法律依據,而與執行職務尚無違背,員警之逮捕符合規定。
5.有關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部分:⑴查卷附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上確有被告之親筆簽名及捺印指
紋,該同意書上以明載「本人梁金亮出於自願,同意110年4月8日接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人員萬鴻吉等2員搜索本人身體:梁金亮、物件:隨身包包、電磁紀錄:特立此同意書。」,可認被告確實瞭解上述告知內容並出於自願同意」,有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在卷可佐(偵卷第31頁)。
⑵辯護人為被告以前詞辯護,然查,①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
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定有明文。又按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之1 定有明文。此所謂「自願性」同意,係指同意必須出於同意人之自願,非出自於明示、暗示之強暴、脅迫。法院對於證據取得係出於同意搜索時,自應審查同意之人是否具同意權限,有無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由受搜索人簽名或出具書面表明同意之旨,並應綜合一切情狀包括徵求同意之地點、徵求同意之方式是否自然而非具威脅性、同意者主觀意識之強弱、教育程度、智商、自主之意志是否已為執行搜索之人所屈服等加以審酌判斷;再其徵詢及同意之時機,祇須在搜索開始之前表明為已足,非謂受搜索人必須先行填具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方得進行搜索,自無許受搜索人事先同意,卻因遭搜出不利之證物,遲於審判中指稱自願性搜索同意書之出具,係在搜索完成之後,翻言並非事先同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96年度台上字第5184號、94年台上第1361號判決意旨參酌)。
②查,本案係查獲員警認被告前開外觀辨識結果,其神情、氣
色與常人有異,顯為持有違禁品之狀態,被告於配合檢查後,經警發現持有違禁物等情,被告即拒不配合並以頭夾住員警B手後,員警認被告所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現行犯,而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逮捕被告,可警方係因現場留有持有毒品現行犯跡證而依法執行現行犯逮捕及附帶搜索之強制處分,應屬合法。從而,警方基於合法搜索而扣押取得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將扣案之手機截取對話記錄所示之證物,而有證據能力。雖卷附有被告簽有同意書,然如前所述,仍無礙於員警前開之附帶搜索作為。
6.至於卷內搜索、扣押筆錄「執行之依據」,僅記載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經受搜索人同意執行搜索(受搜索人簽名:
梁金亮)頁,並由被告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偵卷第31頁),而未勾選附帶搜索。然查,上開搜索、扣押筆錄最末勾選「發現應行扣押物,已扣押並付與扣押物收據,經扣押之物詳如扣押物品目錄表」,仍有被告簽名(偵卷第35頁)。則上開搜索、扣押筆錄雖漏未勾選「附帶搜索」,而有瑕疵,但對照前開文書證據(包括逮捕通知書),足認警方係執行現行犯逮捕後,因疏忽而未勾選,並非刻意迴避、禁止被告知悉或尋求救濟,其違背法定程序情節不重,被告對此(未勾選附帶搜索乙節)亦無爭執,且未因此使其所爭執權益喪失或產生重大缺損;且如依法定程序勾選,仍無礙發現各該證據之必然性等情狀,認本案警方搜索、扣押所得各該證據(附表一)及其衍生證據(鑑定報告、手機對話截圖),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權衡,仍有證據能力。
7.綜上,本案員警係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之現行犯合法逮捕被告後,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附帶搜索,自毋需被告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後,員警即可逕行搜索已明,上開程序並無違背法定程序之情事。從而,本案員警誤解法律,而讓被告簽署勘察採證同意書,衍生紛爭,故本案縱認辯護人為被告所主張非經同意而簽署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而排除其證據能力,仍不影響員警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而對被告搜索,而認有證據能力,是其所辯,顯係卸責之詞。
㈡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於警詢、偵查是警方先在非法搜
索的前提下所為的錯誤逮捕,其本質上之供述並不認為具有任意性,認為無證據能力。查:
1.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之自白須出於任意性(即出於自由意志),亦即必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作為證據,否則即屬非任意性之自白,而不具有證據能力。又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必須具備任意性與真實性二要件,缺一不可。所謂非任意性之自白,除其自白必須係以不正方法取得者外,尤須該自白與不正方法間具有因果關係,該自白始應加以排除。至有無因果關係存在之判定,應依個案情節,綜合訊問及受訊問之各方相關狀況,如訊問之時間、場所、環境、氣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齡、地位、職業、教育程度,健康狀態、精神狀況,實施訊問之人數、語言、態度等一切情形為具體評價(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本案搜索扣押並未違法,業經本院認定如上,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於警詢、偵查時所為之供述,係出於不正方法詢問所得,應係被告清楚之自由意志所為,應認被告警詢、偵查時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出於任意性而具有證據能力。被告、辯護人爭執此部分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並不可採。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除上開爭執證據能力外,其餘本案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梁金亮(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12頁至第215頁、第245頁至第248頁),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應無違法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三、本件認定事實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應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之供述及辯解:被告固坦認於上揭時、地,為警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物之事實,惟矢口否認其有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犯行,辯稱:持有之毒品係供自殺之用云云。
二、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本件搜索取得毒品之過程並不合法,該程序取得之毒品不得作為證據,被告為無罪答辯。偵卷第23頁4 月8 日晚間11點01分之筆錄,其中警方有描述整個搜索過程,他們先盤查,然後以拍搜之方式進行搜索,所以是先無令狀搜索找到毒品後才逮捕,才為附帶搜索,顯然與拘提逮捕之附帶搜索不符,更顯見之後自願同意搜索之同意書為警方為掩蓋搜索過程之瑕疵而要求被告補簽。就上開對話紀錄內容,被告應該是凌晨工作,所以被告誤以為是前一天工作。關係人陳柏竣也說明他與被告認識一段時間,不知道被告有販賣毒品之類的事情,就本案後續的偵查也從未尋得任何一般所謂的「藥腳」,所以以此來認定被告說他的工作是賭博不是真實的很不適當,本件至多只有被告自己承認持有毒品,而不應該斟酌該實際上的毒品,並沒有補強證據,所以就證據方面應該給予被告無罪的判決。
三、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扣得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所坦認,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0 年度偵字第12451 號卷第31頁、第33頁至第35頁、第3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所毒品案件蒐證照片70張(110 年度偵字第12451 號卷第55頁至第86頁)、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偵查隊偵辦毒品案件蒐證照片29張(110年度偵字第12451 號卷第169 頁至第225頁)、被告與暱稱「諸葛村伕」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53張(110 年度偵字第12451 號卷第87頁至第100 頁)、被告與暱稱「諸葛村伕」之通訊對話軟體對話紀錄文字備份檔(110 年度偵字第12451 號卷第157 頁至第167 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 年4 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10 年度偵字第1245
1 號卷第147 頁=第229 頁=第279 頁、第149 頁=第233 頁=第261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7 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10 年度偵字第12451 號卷第26
7 頁至第268 頁=第281 頁至第283 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 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1
0 年度偵字第12451 號卷第297 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0 年度毒偵字第1834號不起訴處分書(110 年度偵字第12
451 號卷第291 頁至第292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1 年1 月6 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74568 號函暨其附件【職務報告】(本院卷第99頁至第101頁)在卷可稽。又扣案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毒品,經送驗後,有附表一編號
1、2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三、四級毒品之情,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經查: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依行為階段理論以觀,其發展階段依序為單純之非法持有(含一定數量以上),進階為意圖販賣而持有,再進而成販賣未遂,終至販賣既遂。立法者於衡量上開不同態樣之毒品犯罪行為,與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可能性及其行為危害社會之嚴重性,針對其主觀上有無營利意圖及階段性之發展形態,分別設定各階段之犯罪構成要件及循序漸次加重之刑罰(單純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則無刑罰規定)。販賣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及持有毒品罪,皆以持有毒品為其基本事實,惟前二者須有意圖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而販賣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皆以意圖營利為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前者所稱「販賣」,其核心意義係在出售,不論依文義、體系解釋及立法者原意,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當之。至於行為人意圖營利而取得毒品,尚未賣出前,應視其有無與特定人締約或招攬買主等對外銷售或行銷,而分別以販賣毒品未遂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論處。其間不同態樣毒品犯罪之分野,不可不辨,俾維護各別處罰條項之規範功能(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判決論旨參照)。
2.證人陳柏峻於警詢中證稱:我不知道梁金亮曾有過吸食、販賣或運輸毒品等行為。我不知道他的交友情形,經濟狀況就一直普普通通。梁金亮手機内之通聯紀錄中,昨(07)日21時18分有傳送【到了嗎?】、陳:【全家】、梁金亮:【我下去、和平西路第一站】,是昨天他找我去收他其他朋友欠他的錢,那個朋友我不認識。梁金亮手機内之通聯紀錄,今(08)日02時11分,梁金亮:
【有嗎?】、陳:【(撥打通話給梁金亮,通話時間1分1秒)】】,我不知道他傳送【有嗎?】的意思,所以我才回撥給他,才知道他出門忘記帶鑰匙,我昨天剛好在家,他才會問我鑰匙有沒有在家等語。
3.被告歷次供稱:⑴被告於警詢中供稱:
①我是向一位綽號「阿猴」的男子購買的。分裝成20包夾鏈袋
的三級毒品愷他命。我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即溶包(鑑驗後為有混合第三級、第四級二種以上毒品)時就是以10包為單位分裝在夾鏈袋内。我是透過通訊軟體Wechat和他聯絡購買毒品的。我於今(08)日約14至15時許。我們約在長安東路上加油站旁的巷子內購買。我總共以新臺幣約14萬5,000元的代價向他購買二級毒品即溶包級三級毒品愷他命。我沒有有施用二級毒品即溶包及愷他命的習慣。因為我想死,不想痛苦的死,我聽說服用毒品自殺是沒有痛苦的。我什麼都不想留下,打算將其全部打開後吞掉。不知道目前二級毒品即溶包及三級毒品愷他命價格為何。
②名稱「諸葛村夫」是我在網路上遊玩博弈遊戲的老闆。【喇
叭是玩博奕遊戲的客人,内容「喇叭到」是我去收球帳的意思。「0」及「1」是代表積分跟賠率的意思。】、【與名稱「諸葛村夫」於星期二(110年04月06日)14時35分之對話紀錄中提及「米米-前港街38號之1-現場確認」及「黑仔-仁愛術444號-2:0」是球帳的賠率跟積分。】、【與名稱「諸葛村夫」於110年04月06日15時59分之對話紀錄中提及「魚到」也是我去客人那裡收球版帳的意思。】、【與名稱「諸葛村夫」於110年04月06日21時33分之對話紀錄中提及「k-和平西2:0」「喇叭-前港街37號-現場確認」,k與喇叭是客人的名字。2:0的意思是指賠率。現場確認的意思是積分。】、【「k」「喇叭」「魚」是人的名字。數字是賠率與積分。】、【去向客人收球版帳,然都會向名稱「諸葛村夫」回報,因為他是老闆,我幫他收帳都會向他回報。】、【幫「諸葛村夫」之人收帳已有半年了。共約獲利18萬元。】。我不是幫他運送毒品,我是以新臺幣一成的代價幫他收帳。我也沒有通訊軟體Wechat名稱「諸葛村夫」之人的正確姓名、年籍資料及聯絡方式,分帳是我使用超商無卡轉帳。他的帳號在分帳當天會以通訊軟體Wechat傳給我。轉帳完成之後我會將帳號的紀錄刪掉,因為銀行帳號比較隱密。我都是收完現金的帳之後,馬上抽取一成之傭金。
⑵被告於偵查中供稱:
①我是被盤查搜身查到東西(毒品),是4月8日下午2點至3點
間在長安東路加油站附近小巷子跟一個叫阿猴的人買的,我跟阿猴用微信聯絡,阿猴微信名稱叫二師兄,我花了14萬5千,因為我當時精神病復發,我想自殺,要買自殺藥品,阿猴說有一個自殺不痛苦的方式,但很花錢,就是他給我的這些東西。46包是已經封好的包裝。14萬5千元是我自己的積蓄,平常放家裡,我銀行戶頭因為因為前兩年變警示帳戶所以不能用。
②警察有在我手機找到阿猴微信,裡面沒有我跟他的對話,因
為阿猴有拿我手機刪掉,他說這個違法,所以要刪掉。在微信跟諸葛村伕是講網路博奕帳款的事情。米米、黑仔、魚兒、喇叭、kelly、chichi都是客人的用戶,都是球板客戶,地址都是客戶地址,要去找客戶收帳,現場確認是確認他們手機顯示的積分跟賠率,我確認完就是跟他們收多少錢。「回喇叭到」是指我到喇叭那裡,我都是這樣回。2比0是指客戶的球板賠率。前面有客户名、地址、幾比幾,就是賠率,我回幾比幾就是確認賠率多少。我收到錢再轉給諸葛村伕,用超商無卡轉帳轉中國信託,帳戶每次給我我都會刪掉。「合體」是跟其他同事合體,跑不同地方會合後再一起去收帳(偵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供稱:
①於110年12月24日準備程序:
我確實持有毒品,但沒有販賣意圖。本件扣案的毒品是跟一
個綽號叫「阿猴」的人買的,是在被查獲當天4 月8 日白天時在中山區長安東路的加油站購買。我買了愷他命跟咖啡包,也就是本案查扣的那些毒品,總共花了14萬5,000元購買毒品,購買目的是要去旅館自殺,是別人跟我講用大量毒品可以自殺,但別人沒有跟我講要多大的量,所以我那時有多少錢就買多少。買毒品的14萬5000元是我打工存的,當時做工地、酒吧,工作到疫情爆發前。我16歲開始打工,當時一個月收入約3、4萬,每個月存5000元在保險箱裡。本件購買毒品是要去旅館自殺,但沒有預訂旅館,是隨機選旅館。當時我不知道為何被警察盤查。
我是網路上認識「阿猴」,但確切認識時間我忘了,當時是
因為快沒有工作,心情低落,但我忘了是網路上還是在酒店認識「阿猴」。警詢時我說我是透過WECHAT暱稱「二師兄」即「阿猴」,跟他約好要買毒品,我只有跟他買過這一次,這也是我第一次購買毒品。「阿猴」當時應該對我蠻不信任的,但因為我有跟「阿猴」說我是要拿來自殺用,所以我有多少錢就跟「阿猴」買多少,「阿猴」也跟我說這是最輕鬆可以自殺成功的方式。
「諸葛村伕」是做網路博奕的老闆,我幫他收水錢。偵卷第8
7頁至第100 頁的對話紀錄是智慧型手機1 支(型號IPHONE6S)中的紀錄,都是我跟「諸葛村伕」的對話,內容為賠率、退水錢,跟毒品無關,其中「K 」、「喇叭」、「魚」是客人的網路暱稱,數字部分則是賠率跟積分,「110年4 月26日下午2 時35分現場確認」是指老闆那邊博奕數據沒有跑出來,我就要現場跟客人確認手機中的賠率跟贏得的錢,但我忘了那次客人贏了多少。若客人贏錢,我現場會帶現金給客人,然後我再跟老闆報帳就好。「黑仔仁愛街」是指賠率
2 ,假設賠率1 是2000元,賠率2 就是4000元。這些對話紀錄不是買賣毒品的內容,而是博奕的內容。我現在沒有扣案的智慧型手機1 支(型號IPHONE6S),找不到「諸葛村伕」,我都是用無卡轉帳、代碼轉帳,我沒有跟「諸葛村伕」碰過面。我都是現場收款、付款,如果我錢不夠就會打電話給「諸葛村伕」,然後「諸葛村伕」給我轉帳代碼,用該代碼去ATM 領款。智慧型手機1 支(型號IPHONE6S)是「諸葛村伕」交給我的,就是要給我的,我用來跟「諸葛村伕」及「阿猴」聯繫。
我自己本身情緒本來就不太穩定,加上當時家中壓力太大,
我從18歲到現在都有去北投三軍總醫院看診,症狀為情緒不穩定,但有持續看診服藥。當時景氣不太好,狀況不好的時候有去醫院看診,但家中事情還是一直來,醫生也沒有辦法協助我家裡的狀況,所以情況沒有好轉。
②於111年7月8日準備程序供稱:
(偵卷第87頁至第100 頁)我跟「諸葛村伕」是在社群的博弈網站上認識,然後「諸葛村伕」問我要不要賺零用錢,要我去收取線上博弈的「匯水」,「諸葛村伕」就透過微信要我去找線上博弈的客戶,「諸葛村伕」會留下地址跟客戶ID,告知我賠率即幾比幾後去收錢,假設1 是賠率1000,「2:
0 」就是要收2000,收完後就無折轉帳到特定帳戶,但每次都不同,收取金錢的頻率可能是每天或每週結算一次,要匯入的帳戶是「諸葛村伕」打電話告知我。「諸葛村伕」會聯繫線上博弈的客戶,然後由我去跟客戶收取「匯水」。若是「2-10+1」就是「2:10+1」的意思,這是運動博弈的部分,「+1」是指送分的意思,「10」就是獲得10分的那隊贏,最後我收取的金額,因為時間已久,我忘記了。我都只是去負責收對方輸的「匯水」,對方贏的話其他人會處理,我只負責收錢,沒有負責領錢等其他行為。「諸葛村伕」只有電話中告知我帳號,沒有給我其他的書面。(提示偵卷第89頁右上角並告以要旨)「2+7 酒錢+10 」是就如同我110年8月10日偵訊筆錄即偵卷第245頁所述。
⑷觀諸卷附被告與暱稱「諸葛村伕」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53張,其說明如下:
①本案扣案物有2種包裝,分別係以透明夾鏈袋盛裝附表一編號
1及以載有「ABATHING」、「AAPE」字樣之咖啡包盛裝附表一編號2之毒品,核與被告與暱稱「諸葛村伕」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所提到「2:0」、「2-0」、「4-0」、「1-5」、「1:0」等數字,不排除係代表被告交付此2種包裝毒品予購毒者之數量,而依「諸葛村伕」之指示至各地販賣、交付毒品。
②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內容中載有「等等回補」、「等
等可能要補酒」、「先補胎」等語,即係指需再去拿取毒品以便交付毒品;而被告辯稱其係向線上博弈之客戶收款,「
2:0」、「2-0」代表賠率,「先補胎」係指收錢時輪胎爆掉,隨便在路上一間機車行補胎,「等等回補」係回去休息的地方吃飯云云,若如被告所言係要收取博弈款項,「諸葛村伕」實無庸告知賠率,僅需告知收款之金額即可,況對話中被告係在凌晨0時44分許表示先補胎,亦難認當時能隨機在路上找到半夜仍營業之機車行。
③另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中「諸葛村伕」於110年4月6日
下午5時53分許傳送「等等回補」,被告回覆「收」、「2-0」,於同日下午6時31分許,被告傳送「2+7酒+10」,「諸葛村伕」回覆「要去買個東西吃嗎」、「吃飽說」等語,即與被告所稱受「諸葛村伕」去收款不同,且「諸葛村伕」如欲讓被告休息吃飯,直接明示,毋需以暗語告知即可,然被告與「諸葛村伕」之對話與一般實務上為避免交易毒品遭查緝而多用暗語、隱晦之字句溝通之情形相符,足認被告本案查獲之毒品應係為伺機販賣,而具營利意圖之實,是其所辯,不足採信。
4.被告雖辯稱扣案毒品係用以自殺之用:⑴被告前曾接觸毒品並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111 年1 月27日三投行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本院卷第75頁至第91頁)足佐。
⑵本案經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鑑定「確認本案扣案之毒品(
詳如附件所示),需服用到何種分量即足以致命。」,鑑定結果答覆如下:
①文獻報告人類靜脈注射ketamine致死的案例:包括Peyton等
人提出注射900毫克致死案例、Brendon R.等人報告約注射750毫克致死案例等。另愷他命(ketamine):在小鼠實驗中,口服LD50(意即使用該劑量後,有50%的實驗用動物會死亡),劑量平均為680毫克/公斤[1],除以聯合國及世衛組織等常用之安全係數100作為人類LD50[2],即以一位70公斤重的成年人來說,愷他命口服之LD50約為476毫克(6.8毫克/公斤體重)。另藥物劑量是否致命,受到使用途徑,個體差異影響甚大。
②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
-MMC)在人類有致死案例,但無明確致死劑量的相關文獻報告。Mephedrone在小鼠實驗中,腹腔內注射LD50為118.8毫克/公斤體重,其口服之生體可用率10%,換算口服LD50為1188毫克/公斤體重;再除以聯合國及世衛組織等常用之安全係數100作為人類LD50,以此估計人體口服LD50為11.88毫克/公斤體重,即以一位70公斤重的成年人來說,4-甲基甲基卡西酮口服之LD50約為831.6毫克。惟人類和動物實驗換算結果和真實人類不一定相同。藥物劑量是否致命,受到使用途徑,個體差異影響甚大。
③其餘藥物劑量微量且未定量,不提供鑑定意見。(本案查獲量
為:愷他命成分21.5831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約4.28公克、未定量之微量硝甲西泮、芬納西泮、硝西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醫字第1110029429號(本院卷181頁)足參。
⑶依上說明,藥物劑量是否致命,受到使用途徑,個體差異影
響甚大。被告以高於收入之數倍金額購買扣案之本案毒品,未能確認扣案毒品是否確有致死劑量,倘被告確有其所辯之情節,應有初步調查可服用致死劑量之認識,是其所辯,不足採信。
5.被告主觀上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毒品,說明如下:
⑴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
獲,其主觀上雖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亦有購入毒品之行為,但其既未對外銷售,亦無向外行銷之著手販賣行為,自難認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至行為人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之情形,則以其另行起意販賣,向外求售或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時,或其他實行犯意之行為者,為販賣毒品罪之著手,基此,不論行為人係自始具有營利意圖而取得毒品或係於取得毒品之後始行起意販賣,亦不論其係以購入或購入以外之其他方式取得毒品,倘在行為人尚未有對外行銷之販賣行為前,均非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而僅能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論旨參照)。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依行為階段理論以觀,其發展階段依序為單純之非法持有(含一定數量以上),進階為意圖販賣而持有,再進而成販賣未遂,終至販賣既遂。立法者於衡量上開不同態樣之毒品犯罪行為,與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可能性及其行為危害社會之嚴重性,針對其主觀上有無營利意圖及階段性之發展形態,分別設定各階段之犯罪構成要件及循序漸次加重之刑罰(單純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則無刑罰規定)。販賣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及持有毒品罪,皆以持有毒品為其基本事實,惟前二者須有意圖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而販賣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皆以意圖營利為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前者所稱「販賣」,其核心意義係在出售,不論依文義、體系解釋及立法者原意,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當之。至於行為人意圖營利而取得毒品,尚未賣出前,應視其有無與特定人締約或招攬買主等對外銷售或行銷,而分別以販賣毒品未遂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論處。其間不同態樣毒品犯罪之分野,不可不辨,俾維護各別處罰條項之規範功能(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判決論旨參照)。
⑵查:以被告經查獲之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毒品數量之情狀
,其持有上開毒品顯非單純供被告辯稱供自殺之用,已如前述,堪認被告確係意圖營利而取得上開毒品,屬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第三級毒品已明。
⑶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毒品有20包,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
毒品有46包,數量甚多,總重非微。而前開第三級毒品之型態各為粉末或晶體狀,易溶於水,以臺灣北部地區之氣候,極易受潮變質,保存不易,倘被告僅為單純施用,當不致同時持有前開數量甚多之毒品,避免取得不易之毒品變質不堪施用,足使自身受有高額之金錢損失。況毒品又非必需大量囤積之物,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每月收入約2萬5,000元至3萬元,又需扶養姐姐等情,衡諸常理,當無僅為供個人自用,即自他人處購入或收取數量眾多、價格昂貴之毒品,使己身承受大量經濟損失及為警逮捕之風險,是依被告所持有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毒品數量以觀,顯非單純供自用之用途已明。
⑷再者,被告所辯買毒係為自殺之用,既未無選定地點,又攜
帶附表一編號1、2所示包裝完整且適於販售之大量毒品,即與常理有違,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屬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之罪,刑責甚重,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又曾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有接觸毒品經驗,雖自述國中畢業(本院卷第250頁),以其教育程度與社會經驗,對此當有所知。而被告所為反與一般毒品賣家為伺機出售所持有毒品,需隨身攜帶大量毒品(已分裝)之經營模式相符,足認被告取得附表一編號
1、2所示毒品,並非單純意在供己施用,乃具賣出營利之意圖。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將混合毒品行為依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加重處罰為言,主要係以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故予加重其刑。顯然立法者認為在行為人混合多種毒品而成新興毒品之情形時,由於產生之新興毒品效用更強或更便於施用(如以錠劑或咖啡包等),施用者往往在無知情況下濫行使用,更易造成毒品之擴散,並增加使用者之危險性,故應針對此等混合型態之新興毒品製造、運輸、販賣等行為加重刑責,以遏止混合型新興毒品之氾濫(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號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販賣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者,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處斷,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經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毒咖啡包,經送鑑定結果,含有附表一編號2「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等情,有上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 年4 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7 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佐。是可認上開毒咖啡包內摻雜調合2種以上之毒品,自屬該項所稱之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被告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重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之危害性甚鉅,且被告意圖販賣含如附表一編號1、2有毒品成分之愷他命及毒咖啡包乃我國法制嚴格查禁之行為,竟仍為圖不法私利,無視政府反毒政策,率爾意圖出售愷他命及毒咖啡包命予他人,從中賺取價差獲取利潤以牟利,殘害國民身心健康,助長社會濫用毒品風氣,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善良秩序,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非輕,所為實值非難;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販賣之毒品數量、金額,與被告犯後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不佳,及兼衡被告所自陳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目前有工作,月薪約2 萬5000元至3 萬元,需要撫養姐姐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250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法益侵害程度、犯後態度、本案查獲毒品數量;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量刑所為辯論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定依序檢出如附表一
編號1、2 所示之毒品成份,屬違禁物,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包裝如附表一編號1、2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析離方式,袋內將殘留微量毒品,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手機1支,業據被告於本院供稱:智
慧型手機1 支(型號IPHONE6S)是「諸葛村伕」交給我的,就是要給我的,我用來跟「諸葛村伕」及「阿猴」聯繫。雖為扣案證物,但本案被告所犯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未以該行動電話與特定人接洽著手販賣犯行,即非與本案犯罪具直接關聯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㈢扣案之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行動電話各1支,係被告供個人
使用,而與本案犯行無關,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行為具有關聯性,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在卷,均爰不諭知沒收。
肆、應適用之法條: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維琦提起公訴,檢察官鄭雅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又禎法 官 劉庭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沒收與否之說明 1 白色結晶塊20袋 實稱毛重32.6570公克(含20袋20標籤),淨重26.7780公克,取樣0.0516公克,餘重26.726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純度為80.6%,純質淨重21.5831公克。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3頁至第3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毒品案件蒐證照片編號1至46(偵卷第55頁至第73頁。 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4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147頁、第149頁)。 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2 疑似甲基安非他命46包(編號1至46) 編號1至46 :經檢視均為彩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261.64公克(包裝總重約47.2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14.35 公克。 ㈡隨機柚取編號17鑑定:經檢視内含黃色粉末。 1.淨重5.91公克,取1.37公克鑑定用罄,餘4.54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嗣”(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 ”芬納西泮”(Phenazepam)、”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 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等成分。(備考一)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至46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28公克。(備考二)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3頁至第3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毒品案件蒐證照片編號1至46(偵卷第55頁至第7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第267頁)。 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3 智慧型手機1 支(型號OPPO A735 藍色;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3頁至第37頁)。 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4 智慧型手機1 支(型號OPPO Reno4銀色;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3頁至第37頁)。 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5 智慧型手機1 支(型號IPhone 6S 金色;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3頁至第37頁)。 因本案僅止於意圖販賣而持有,故該電話非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