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醫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醫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官振國

林芳亦共 同選任辯護人 官振忠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邱于真法 官 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裁判日期: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