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醫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官振國
林芳亦(原名林瑞珠)共 同選任辯護人 官振忠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11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官振國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給付方式:給付至臺灣銀行館前分行、帳號○○七○○四○四五五八八號、戶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
官振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芳亦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給付方式:給付至臺灣銀行館前分行、帳號○○七○○四○四五五八八號、戶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
事 實
一、官振國具有合法牙醫師資格,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開設「天成牙醫診所」(下稱天成診所),擔任該診所之負責醫師,並自民國84年3月1日起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改制前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均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而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官振國之配偶林芳亦(原名林瑞珠)為臺灣大學醫學院牙醫系畢業,然未經醫師考試及格取得牙醫師執照,並未具備合法牙醫師資格。官振國、林芳亦明知上情,仍在無醫師法第28條第1項但書所指不罰之情形,且明知保險對象未經有合格醫師執照之醫師診療,不得向健保署申請醫療給付,竟仍共同基於為自己之不法所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5年7月6日起,由林芳亦在天成診所,單獨為前來看診之全民健康保險對象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11病患,從事如附表一編號1至11之洗牙、補牙、根管治療、膿包去除、拔牙等醫療行為,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並於看診後,由官振國接續在業務上所掌屬之病歷資料上記載看診經過,或由林芳亦在病歷上簡略記載看診結果,虛偽表示官振國確有親自參與診療之意思,再由不知情之診所人員據以登載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請總表之電磁紀錄上,用以表示上開病患確係由合格牙醫師診療,以供申領健保給付用意之準文書上,隨後透過附表二之申報方式,將該等不實醫療資料之電磁紀錄,接續上傳至健保署而行使之,使健保署承辦人員誤認為附表一編號1至11之保險對象均係由合格牙醫師實際進行診療,而陸續依約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1之保險醫療費用給付,共新臺幣(下同)248,279元,足以生損害於健保署對健康保險醫療之管理、保險醫療給付之正確性及上開病患接受合格牙醫師為妥適診療之權益。嗣經健保署人員於109年3月6日下午,在天成診所查訪,發現林芳亦身著白色工作服坐在牙科診療臺右側,官振國則不在診所,現場並有候診病患表示係預約林姓女醫師之診療,始悉上情。
二、案經健保署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審判範圍:
(一)按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定有明文。所稱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而言,並不包括法律上之同一案件。蓋案件在偵查中,並無類似審判不可分之法則,故想像競合犯、結合犯或其他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一罪之一部犯罪事實已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仍可就未經緩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提起公訴,不生全部與一部之關係,亦不受原緩起訴處分效力之拘束。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所謂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祇須於緩起訴處分時,所未知悉之事實或未曾發現之證據,即足當之,不以於處分確定後新發生之事實或證據為限。亦即此之新證據,不論係於處分確定前未經發現,抑或處分確定後所新發生者,均包括在內。且該項新事實或新證據就不起訴處分而言,僅須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確能證明其犯罪為必要。查被告林芳亦對附表一編號10至11之病患,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前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768、14769號為緩起訴處分書確定。嗣檢察官就被告二人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9之病患執行醫療業務之犯行復提起本件公訴,被告二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並如實供出共同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被告二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領健保給付之經過,本院審酌此部分被告二人自白及相關證據,未曾經前案之檢察官審酌,且從形式上觀之,堪認被告二人違反醫師法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乃屬新發現之證據,是檢察官就本案再行起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之規定,本院自應為實體上審酌。
(二)又被告二人就附表一編號10至11之病患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等部分,雖未經本案起訴書所敘及,然此部分犯罪事實既與起訴論罪部分,具有集合犯及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詳後述),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究,且本院業已對被告二人為上開審判範圍之告知(見本院卷二第41頁),已無礙於被告二人防禦權之行使,先予敘明。
二、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各項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各項證據資料,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下列各項證據方法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應認以之作為證據為屬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又上開各項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合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得作為認定事實、論罪科刑之依據。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各病患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天成診所病歷表、官振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天成診所違規案件查處表及五年內費用申報暨查處事證明細、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病患許方榕、林致維、謝宇騰三人於天成診所所有就醫紀錄、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查工作日記表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二人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被告二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新舊法比較:
1.查被告二人行為後,醫師法第28條迭經修正,於111年6月24日生效施行,該條文前由「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四、臨時施行急救。」,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為「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四、臨時施行急救。」,再於111年6月22日修正為「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四、臨時施行急救。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短期行醫證,且符合第41條之6第2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業登錄、地點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六、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且符合第41條之7第4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之地點、期間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並參酌修正理由分別略以:「(本條)沒收範圍較刑法為大,惟其所使用之藥械本身不具社會危害性,其沒收不應與違禁物為相同之處理,應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爰刪除『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等字,並酌修文字」、「序文但書所列各款行為,非屬違法,所定「不罰」一詞未盡妥適,爰刪除但書規定並增訂除書規定;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之6及第41條之7,增訂第5款及第6款,於符合該2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縱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亦不屬違法行為。」等語,可認此二次修正條文之實質內容並未變動,二者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法定刑度均屬相同,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形而應比較新舊法之情形,依上揭說明,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規定。
2.被告二人於103年6月20日以前之行為,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復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是上開條文修正後,將科處罰金之上限從修正前之3萬元提高至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二人於103年6月20日以前之行為,即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3.至於被告二人於108年12月27日以前之行為,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修正內容僅將既有有關刑法分則編各罪罰金刑數額提高之規定,明文修正於刑法分則各罪中,不生犯罪成立要件或處罰效果等實質規範內容之修正,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15條之規定處斷。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修正後)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罪、(修正前後)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之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三)被告二人所犯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皆為共同正犯。另具備醫師資格者與不具醫師資格者共犯醫師法第28條之罪,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然因該法條非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而成立之犯罪,故醫師部分,無適用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之必要(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被告二人利用不知情之診所人員彙整登載不實之病歷資料後,以電腦設備登載該不實之紀錄,並透過媒體、連線等傳輸方式,將該等不實病歷資料之電磁紀錄上傳至健保署而行使之,係屬於間接正犯。
(六)被告二人所為多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密接、手段相同,顯係基於單一整體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
(七)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而醫師法第28條所謂之「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行為,是該條所謂之執行醫療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延續執行醫療行為之意,故縱多次為眾病患為醫療行為,雖於各次醫療行為完成時,即已構成犯罪,然於刑法評價上,則以論處單純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二人所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行為,本質具有反覆實施性質,其等推由被告林芳亦假冒合格醫師,自95年7月6日起至為健保署人員查獲之109年3月6日下午止,於同一診所,所為多次醫療業務行為,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八)是被告二人,各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其等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以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三、科刑:
(一)爰審酌被告官振國具合法牙醫師資格,而推由牙醫系畢業惟不具合法牙醫師資格之被告林芳亦執行醫療業務,並向健保署申領醫療費用之給付,所為影響公眾醫療品質,妨害衛生主管機關對於醫事業務之監督、管理,且由不具醫師資格而執業之行為,除行醫資格、能力堪慮,對於病患身體健康造成潛在性危險,更因未受主管機關監督,無法妥善保護病患權益,所為實不足取,並參酌告訴人表達於行政調查中對天成診所病患訪查,發現被告二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比例極高,推估計算被告二人所獲之犯罪所得數額甚高,希望不法所得可繳回健保基金等意見(見本院卷二第120頁),暨考量:
1.被告官振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參酌其共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時間長短、病患人數及所獲不法利益,及其自述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牙醫,因疫情而影響收入,目前無需扶養之人等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119頁)、動機、手段、無前案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2.被告林芳亦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參酌其共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時間長短、病患人數及所獲不法利益,及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為家管,目前無需扶養之人等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119頁)、動機、手段、前曾經緩起訴處分,並已向國庫繳納20萬元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二)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等均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業已坦承犯行,當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再為使被告二人深切記取教訓,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養成自我負責態度,兼參酌告訴人之意見,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二人應各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即應各支付告訴人健保署100萬元,並給付至告訴人健保署建議之帳戶,即「臺灣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見本院卷二第123至124頁),以維護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及保險對象權益。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
(一)刑法有關沒收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經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本案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之2)相關規定。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二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係以被告官振國開設之天成診所申領保險醫療費用給付,是關於犯罪所得248,279元,應認屬被告官振國之犯罪所得,被告林芳亦並未分得或持有,而無須於其犯罪項下宣告沒收。又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於被告官振國犯行之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二人在天成診所內進行手術所使用之器械,雖為被告二人所有,而犯本案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所用之物,惟該等器械係合法醫療用品,且均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該等器械現仍存在,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末查,被告二人對附表一編號1至11病患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並為登載不實之病歷資料,為被告官振國開設之天成診所所有,且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惟依醫療法第70條之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原則上除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7年外,如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6個月以上,始得銷燬;醫療機構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病歷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則上開登載不實之病歷,於應依法加以保管及保存期限內者,其性質上不宜宣告沒收;逾保管及保存期限者,已得銷燬,現亦無證據證明仍存在,是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偵查起訴,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短期行醫證,且符合第41條之6第2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業登錄、地點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六、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且符合第41條之7第4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之地點、期間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病患 姓名 就醫日期 疾病名稱 項目點數 申請費用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楊思慈 108年3月12日 裂齒 860 860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2468號卷(下稱他卷)第13、38、44頁 108年3月16日 靜止性齲齒 1570 1570 他卷第13、38、44頁 108年3月29日 齒髓炎 3880 3880 他卷第13、38、44頁 108年4月8日 靜止性齲齒 1870 1870 他卷第13、38、44頁 108年4月22日 靜止性齲齒 920 920 他卷第13、38、44頁 108年5月21日 靜止性齲齒 920 920 他卷第13、38、45頁 108年5月29日 口腔黏膜炎(潰瘍性)源於其他藥物 320 320 他卷第13、38、45頁 108年6月4日 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 970 970 他卷第13、38、45頁 108年6月10日 齒髓炎 1880 1880 他卷第13、38、45頁 108年6月19日 齒髓炎 1880 1880 他卷第13、39、45頁 108年6月28日 牙齒及支持其組織之患疾 480 480 他卷第13、39、46頁 2 許芳榕 103年3月22日 牙周病 880 880 他卷第61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16號卷(下稱偵續卷)第17頁 103年3月26日 齲齒 230 230 他卷第61頁、偵續卷第17頁 103年4月1日 齒髓炎 2600 2600 他卷第61頁、偵續卷第17頁 103年4月2日 齲齒 1380 1380 他卷第61頁、偵續卷第17頁 103年4月19日 齲齒 780 780 他卷第62頁、偵續卷第17頁 103年5月7日 齲齒 1380 1380 他卷第62頁、偵續卷第17頁 103年5月20日 齲齒 1380 1380 他卷第62頁、偵續卷第17頁 103年6月10日 齲齒 1580 1580 他卷第62頁、偵續卷第17頁 103年7月19日 牙周病 680 680 他卷第63頁、偵續卷第17頁 103年7月22日 齲齒 780 780 他卷第63頁、偵續卷第17頁 103年7月25日 齲齒 1230 1230 他卷第64頁、偵續卷第17頁 103年7月30日 齒髓炎 2600 2600 他卷第64頁、偵續卷第17頁 103年8月4日 齒髓炎 3600 3600 他卷第65頁、偵續卷第17頁 103年8月6日 齲齒 1080 1080 他卷第65頁、偵續卷第17頁 103年8月14日 齲齒 1380 1380 他卷第66頁、偵續卷第17頁 103年8月15日 齲齒 780 780 他卷第66頁、偵續卷第17頁 103年8月28日 口腔炎 230 230 他卷第67頁、偵續卷第17頁 103年9月16日 齲齒 980 980 他卷第67頁、偵續卷第17頁 105年3月5日 牙周病 935 935 他卷第13、56、68頁、偵續卷第17頁 105年6月25日 靜止性齲齒 863 863 他卷第13、56、68頁、偵續卷第17頁 107年7月5日 牙周病 970 970 他卷第13、57、68頁、偵續卷第17頁 107年7月7日 牙周病 770 770 他卷第13、57、68頁、偵續卷第17頁 107年7月16日 靜止性齲齒 1270 1270 他卷第13、57、69頁、偵續卷第17頁 107年7月24日 靜止性齲齒 1570 1570 他卷第13、57 、69頁、偵續卷第17頁 107年8月1日 齒髓炎 3880 3880 他卷第13、57、69頁、偵續卷第17頁 107年8月14日 靜止性齲齒 1870 1870 他卷第13、58、69頁、偵續卷第17頁 107年8月22日 靜止性齲齒 1070 1070 他卷第13、58、70頁、偵續卷第17頁 107年8月31日 口腔黏膜炎(潰瘍性)源於其他藥物 320 320 他卷第13、58、70頁、偵續卷第17頁 108年7月1日 靜止性齲齒 1470 1470 他卷第13、50、70頁、偵續卷第17頁 108年7月8日 牙周病 870 870 他卷第13、50、70頁、偵續卷第17頁 108年7月16日 靜止性齲齒 1270 1270 他卷第13、50、70頁、偵續卷第17頁 108年7月25日 口腔黏膜炎(潰瘍性)源於其他藥物 320 320 他卷第13、50、71頁、偵續卷第17頁 108年8月5日 靜止性齲齒 1470 1470 他卷第13、50、71頁、偵續卷第17頁 108年8月13日 靜止性齲齒 920 920 他卷第13、50、71頁、偵續卷第17頁 108年8月20日 牙齒及支持其組織之患疾 480 480 他卷第13、50、71頁、偵續卷第17頁 108年8月29日 口腔黏膜炎(潰瘍性)源於其他藥物 320 320 他卷第13、50、71頁、偵續卷第17頁 108年9月5日 靜止性齲齒 770 770 他卷第13、50、72頁、偵續卷第17頁 108年9月12日 靜止性齲齒 1070 1070 他卷第13、51、72頁、偵續卷第17頁 108年10月2日 靜止性齲齒 770 770 他卷第13、51、72頁、偵續卷第17頁 108年10月9日 牙齒及支持其組織之患疾 480 480 他卷第13、51、72頁、偵續卷第17頁 108年10月23日 靜止性齲齒 870 870 他卷第13、51、72頁、偵續卷第17頁 108年11月6日 靜止性齲齒 870 870 他卷第13、51、73頁、偵續卷第17頁 108年12月6日 靜止性齲齒 1070 1070 他卷第13、51、73頁、偵續卷第17頁 108年12月31日 靜止性齲齒 870 870 他卷第13、51、73頁、偵續卷第17頁 109年1月13日 齒髓炎 1880 1880 他卷第13、51、73頁、偵續卷第17頁 3 謝鎮遠 108年5月8日 靜止性齲齒 1570 1570 他卷第13、79、87頁 108年5月17日 齒髓炎 1880 1880 他卷第13、79、87頁 108年5月23日 靜止性齲齒 1870 1870 他卷第13、79、87頁 108年6月3日 靜止性齲齒 1570 1570 他卷第13、79、87頁 108年6月4日 靜止性齲齒 1070 1070 他卷第13、79、88頁 108年6月12日 靜止性齲齒 1870 1870 他卷第14、79、88頁 108年6月19日 靜止性齲齒 1870 1870 他卷第14、80、88頁 108年6月26日 牙齒及支持其組織之患疾 480 480 他卷第14、80、88頁 108年7月1日 靜止性齲齒 920 920 他卷第14、80、88頁 108年7月10日 靜止性齲齒 920 920 他卷第14、80、89頁 108年7月13日 靜止性齲齒 1270 1270 他卷第14、80、89頁 108年8月1日 齒髓炎 3880 3880 他卷第14、80、89頁 108年8月8日 靜止性齲齒 1070 1070 他卷第14、80、89頁 108年8月19日 靜止性齲齒 870 870 他卷第14、80、90頁 4 林致維 102年1月24日 牙周病 780 780 他卷第104頁、偵續卷第19頁 102年1月25日 齲齒 980 980 他卷第104頁、偵續卷第19頁 102年1月31日 齒髓炎 2580 2580 他卷第105頁、偵續卷第19頁 102年2月1日 齲齒 1380 1380 他卷第105頁、偵續卷第19頁 104年5月26日 慢性齒齦炎 880 880 他卷第96、105頁、偵續卷第19頁 104年5月27日 口腔炎 230 230 他卷第96、105頁、偵續卷第19頁 104年5月28日 齲齒 980 980 他卷第96、106頁、偵續卷第19頁 104年6月2日 齒囊炎 2600 2600 他卷第14、96、106頁、偵續卷第19頁 104年6月10日 齲齒 1780 1780 他卷第14、96、106頁、偵續卷第19頁 104年6月17日 齲齒 780 780 他卷第14、97、106頁、偵續卷第19頁 104年6月24日 齲齒 780 780 他卷第14、97、107頁、偵續卷第19頁 106年5月9日 靜止性齲齒 1463 1463 他卷第14、98、107頁、偵續卷第19頁 106年5月10日 靜止性齲齒 1463 1463 他卷第14、98、107頁、偵續卷第19頁 106年5月18日 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 963 963 他卷第14、98、107頁、偵續卷第19頁 106年6月22日 靜止性齲齒 1563 1563 他卷第14、98、108頁、偵續卷第19頁 106年7月5日 靜止性齲齒 1463 1463 他卷第14、98、108頁、偵續卷第19頁 106年7月22日 靜止性齲齒 1063 1063 他卷第14、99、108頁、偵續卷第19頁 106年7月26日 靜止性齲齒 913 913 他卷第14、99、109頁、偵續卷第19頁 106年7月27日 靜止性齲齒 1463 1463 他卷第14、99、109頁、偵續卷第19頁 106年8月2日 靜止性齲齒 1863 1863 他卷第14、100、109頁、偵續卷第19頁 106年8月9日 靜止性齲齒 1663 1663 他卷第14、100、109頁、偵續卷第19頁 107年8月23日 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 970 970 他卷第14、101、110頁、偵續卷第19頁 108年3月2日 靜止性齲齒 1870 1870 他卷第14、94、110頁、偵續卷第19頁 108年3月7日 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 870 870 他卷第14、94、110頁、偵續卷第19頁 108年6月1日 靜止性齲齒 1870 1870 他卷第14、94、110頁、偵續卷第19頁 108年6月3日 靜止性齲齒 1570 1570 他卷第14、94、110頁、偵續卷第19頁 5 李義雄 107年6月2日 牙周病 970 970 他卷第14、117、120頁 107年6月9日 靜止性齲齒 1270 1270 他卷第14、117、120頁 107年6月11日 靜止性齲齒 1470 1470 他卷第14、117、120頁 107年6月19日 齒髓炎 3880 3880 他卷第14、117、120頁 107年6月27日 靜止性齲齒 1670 1670 他卷第14、117、121頁 108年11月2日 牙周病 970 970 他卷第14、114、121頁 108年11月8日 靜止性齲齒 1470 1470 他卷第14、114、121頁 108年11月15日 靜止性齲齒 1270 1270 他卷第14、114、121頁 108年11月22日 齒髓炎 2880 2880 他卷第14、114、121頁 108年12月3日 靜止性齲齒 1870 1870 他卷第14、114、122頁 6 謝宇騰 95年7月6日 齲齒 1380 1380 他卷第147頁、偵續卷第21頁 95年9月5日 急性牙周炎 780 780 他卷第147頁、偵續卷第21頁 96年5月2日 齲齒 1380 1380 他卷第148頁、偵續卷第21頁 96年12月15日 急性牙周炎 780 780 他卷第148頁、偵續卷第21頁 96年12月17日 齲齒 1380 1380 他卷第148頁、偵續卷第21頁 96年12月22日 齒髓炎 1580 1580 他卷第148頁、偵續卷第21頁 96年12月31日 齲齒 780 780 他卷第149頁、偵續卷第21頁 97年3月6日 齲齒 1380 1380 他卷第149頁、偵續卷第21頁 97年3月12日 齲齒 1380 1380 他卷第149頁、偵續卷第21頁 97年3月18日 口腔軟組織蜂窩組織炎及膿瘍 680 680 他卷第149頁、偵續卷第21頁 98年10月5日 牙周病 780 780 他卷第149頁、偵續卷第21頁 98年10月16日 齲齒 1380 1380 他卷第150頁、偵續卷第21頁 98年11月5日 齲齒 1380 1380 他卷第150頁、偵續卷第21頁 100年11月17日 牙周病 780 780 他卷第150頁、偵續卷第21頁 100年11月26日 齲齒 1380 1380 他卷第150頁、偵續卷第21頁 100年12月29日 齲齒 780 780 他卷第151頁、偵續卷第21頁 102年1月2日 牙周病 780 780 他卷第151頁、偵續卷第21頁 103年2月5日 牙周病 880 880 他卷第151頁、偵續卷第21頁 103年2月8日 齲齒 1780 1780 他卷第151頁、偵續卷第21頁 103年2月15日 齲齒 1380 1380 他卷第152頁、偵續卷第21頁 103年9月20日 牙周病 780 780 他卷第152頁、偵續卷第21頁 103年10月13日 齲齒 1780 1780 他卷第152頁、偵續卷第21頁 103年11月6日 齲齒 1780 1780 他卷第153頁、偵續卷第21頁 104年7月22日 齲齒 1380 1380 他卷第14、130、153頁、偵續卷第23頁 105年1月5日 牙周病 935 935 他卷第14、131、153頁、偵續卷第23頁 105年3月12日 靜止性齲齒 1635 1635 他卷第14、131、154頁、偵續卷第23頁 105年3月19日 靜止性齲齒 1635 1635 他卷第14、131、154頁、偵續卷第23頁 105年3月29日 靜止性齲齒 835 835 他卷第15、131、154頁、偵續卷第23頁 105年12月17日 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 863 863 他卷第15、131、154頁、偵續卷第23頁 106年4月12日 靜止性齲齒 913 913 他卷第15、132、155頁、偵續卷第23頁 106年4月13日 靜止性齲齒 913 913 他卷第15、132、155頁、偵續卷第23頁 106年4月18日 靜止性齲齒 1563 1563 他卷第15、132、155頁、偵續卷第23頁 106年4月27日 齒髓炎 3873 3873 他卷第15、132、155頁、偵續卷第23頁 106年5月5日 靜止性齲齒 1863 1863 他卷第15、133、156頁、偵續卷第23頁 106年11月4日 靜止性齲齒 913 913 他卷第15、134、156頁、偵續卷第23頁 107年2月27日 靜止性齲齒 1070 1070 他卷第15、134、156頁、偵續卷第23頁 107年5月24日 靜止性齲齒 1570 1570 他卷第15、134、156頁、偵續卷第23頁 107年5月31日 牙周病 870 870 他卷第15、134、157頁、偵續卷第23頁 107年6月23日 靜止性齲齒 1870 1870 他卷第15、134、157頁、偵續卷第23頁 107年11月1日 靜止性齲齒 1870 1870 他卷第15、135、157頁、偵續卷第23頁 108年3月27日 靜止性齲齒 1870 1870 他卷第15、126、157頁、偵續卷第23頁 108年4月8日 牙齒及其支持組織之疾患 480 480 他卷第15、126、157頁、偵續卷第23頁 108年9月24日 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 970 970 他卷第15、15、126、158頁、偵續卷第23頁 108年9月25日 牙齒及其支持組織之疾患 480 480 他卷第126、158頁、偵續卷第23頁 108年10月1日 靜止性齲齒 1720 1720 他卷第15、126、158頁、偵續卷第23頁 108年12月12日 靜止性齲齒 1570 1570 他卷第15、126、158頁、偵續卷第23頁 109年1月18日 靜止性齲齒 1070 1070 他卷第15、126、158頁、偵續卷第23頁 109年2月10日 靜止性齲齒 1070 1070 他卷第15、159頁、偵續卷第23頁 109年2月14日 靜止性齲齒 1070 1070 他卷第15、159頁、偵續卷第23頁 109年3月3日 靜止性齲齒 1070 1070 他卷第159頁、偵續卷第23頁 7 李明憶 105年1月9日 無資料 385 0 他卷第15、171頁 105年1月12日 無資料 835 0 他卷第15、171頁 105年1月20日 無資料 2655 0 他卷第15、171頁 105年1月26日 無資料 935 0 他卷第15、171頁 105年8月19日 無資料 863 0 他卷第15、172頁 105年8月22日 無資料 1063 0 他卷第15、172頁 105年8月26日 無資料 1063 0 他卷第15、172頁 105年9月3日 無資料 1683 0 他卷第15、172頁 106年3月6日 無資料 863 0 他卷第15、173頁 106年3月18日 無資料 2873 0 他卷第15、173頁 107年3月7日 無資料 870 0 他卷第15、173頁 107年3月10日 無資料 1570 0 他卷第15、173頁 107年3月16日 無資料 1870 0 他卷第15、174頁 108年5月24日 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 970 970 他卷第15、165、174頁 108年5月25日 牙齒及其支持組織之疾患 480 480 他卷第15、165、174頁 108年6月1日 靜止性齲齒 1870 1870 他卷第15、165、174頁 108年8月26日 靜止性齲齒 1070 1070 他卷第15、165、174頁 108年8月27日 靜止性齲齒 1070 1070 他卷第15、165、175頁 108年9月7日 靜止性齲齒 1870 1870 他卷第15、165、175頁 108年11月13日 靜止性齲齒 920 920 他卷第15、165、175頁 108年11月20日 靜止性齲齒 920 920 他卷第15、165、175頁 108年11月27日 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 870 870 他卷第15、165、175頁 108年11月30日 口腔黏膜炎(潰瘍性)源於其他藥物 320 320 他卷第15、166、176頁 108年12月7日 齒髓炎 3880 3880 他卷第15、166、176頁 8 陳昇偉 98年2月3日 無資料 無資料 0 他卷第184頁 98年2月4日 無資料 無資料 0 他卷第184頁 98年6月26日 無資料 無資料 0 他卷第184頁 99年2月26日 無資料 無資料 0 他卷第184頁 99年5月10日 無資料 無資料 0 他卷第185頁 99年5月11日 無資料 無資料 0 他卷第185頁 100年6月8日 無資料 無資料 0 他卷第185頁 101年11月9日 無資料 無資料 0 他卷第185頁 108年12月30日 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 970 970 他卷第16、180、186頁 109年1月6日 靜止性齲齒 860 860 他卷第16、180、186頁 109年1月8日 殘留齒根 1760 1760 他卷第16、180、186頁 9 盧俊吉 108年4月8日 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 970 970 他卷第16、190、197頁 108年4月9日 牙周病 1270 1270 他卷第16、190、197頁 108年4月18日 靜止性齲齒 1570 1570 他卷第16、190、197頁 108年4月23日 靜止性齲齒 1870 1870 他卷第16、190、197頁 108年5月3日 齒髓炎 3880 3880 他卷第16、190、197頁 106年5月10日 齒髓炎 2880 2880 他卷第16、190、198頁 108年5月18日 靜止性齲齒 1870 1870 他卷第16、190、198頁 108年5月30日 侵襲性牙周炎,局部 420 420 他卷第16、190、198頁 108年6月10日 靜止性齲齒 920 920 他卷第16、190、198頁 108年6月17日 靜止性齲齒 1370 1370 他卷第16、191、198頁 108年6月24日 靜止性齲齒 920 920 他卷第16、191、199頁 108年7月3日 齒髓炎 3880 3880 他卷第16、191、199頁 108年7月12日 靜止性齲齒 870 870 他卷第16、190、199頁 108年7月22日 侵襲性牙周炎,局部 420 420 他卷第16、191、199頁 108年8月3日 靜止性齲齒 1070 1070 他卷第16、191、200頁 108年8月7日 靜止性齲齒 770 770 他卷第16、191、200頁 108年8月15日 侵襲性牙周炎,局部 420 420 他卷第16、191、200頁 10 謝蕙霙 101年12月10日 無資料 無資料 0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2398號卷(下稱102他卷)第7頁 101年12月13日 無資料 無資料 0 102他卷第7頁 102年1月4日 無資料 無資料 0 102他卷第2、4頁背面 11 何承錦 102年2月27日 無資料 無資料 0 102他卷第2至3頁 小計 248,279元附表二:
時間 申報方式 95年7月至99年11月 以媒體方式申報(磁片) 99年12月至100年8月 以連線方式申報 100年9月 以媒體方式申報(磁片) 100年10月迄今 以連線方式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