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原 告 蔡劉秀基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被 告 熊如龍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19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19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涂光慧法官
於民國111年5月9日起留職停薪,不能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鍾雅蘭審判長附記法 官 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