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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金重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鮑正鋼選任辯護人 陳雅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150號等),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訂有明文。查被告鮑正鋼業已於民國000年0月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郭 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萬可欣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裁判案由:違反保險法等
裁判日期: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