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46號原 告 蔡美藝 (地址詳卷)
林怡君 (地址詳卷)朱錦福 (地址詳卷)蕭秋華 (地址詳卷)陳宗熙 (地址詳卷)李麗瓊 (地址詳卷)李瑞光 (地址詳卷)蔡燦熙 (地址詳卷)陳宏道 (地址詳卷)游宜貞 (地址詳卷)張哲豪 (地址詳卷)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兼法定代理人 陳孝聖 (地址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羽晴律師
林煜騰律師被 告 林煌
吳家興
謝美容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林煌、吳家興、謝美容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740號判決無罪,然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移送民事庭聲請狀內載明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 月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法 官 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