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 告 葉訓堂被 告 王姵云
古曜銓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4號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李佳靜法 官 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