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振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1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振嘉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變造之「台幣自動化設備轉帳入帳通知」私文書壹份,以及偽造公印文所依附之「聲請返還擔保狀」壹份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徐振嘉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以及第218條之偽造公印文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係出於同一犯罪決意,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台幣自動化設備轉帳入帳通知」、「聲請返還擔保狀」各一份,均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8條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1130號被 告 徐振嘉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送達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振嘉前於民國105年間以投資友人生意為由向父親徐裕奎借款,於110年間經徐裕奎追問投資獲利及清償還款事宜,徐振嘉為拖延還款,且欲再自徐裕奎處騙取新臺幣(下同)7萬元(詐欺部分經徐裕奎表明不提告訴),竟基於偽造文書及偽造公印文之犯意,於110年9月24日前之某日,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內,偽造國泰世華銀行「2021/09/23 00:13」台幣自動化設轉帳入帳通知、另撰寫聲請返還擔保狀,並於該書狀後偽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公印文,並將上開文件交付予徐裕奎,用以表達投資獲利即將入帳但仍須再提出7萬元之擔保云云,經徐裕奎持該些文件向銀行詢問,經銀行人員察覺有異並協助報警,始悉受騙。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徐振嘉之自白。

(二)證人徐裕奎於警詢中之陳述。

(三)偽造國泰世華銀行「2021/09/23 00:13」台幣自動化設轉帳入帳通知、聲請返還擔保狀。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第218條偽造公印文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犯意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林易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趙珮茹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8條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