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侵聲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BA000-A110092號(真實姓名地址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黃郁銘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55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55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代號BA000-A110092號,下稱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55號(下稱本案)被害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被害人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被害人資訊獲知平台服務,聲請法院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前段、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涉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且本案仍於法院審理中,故被害人甲 聲請透過被害人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