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W000-A110445A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現於法務選任辯護人 李奇律師
陳奕廷律師柏仙妮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W000-A110445A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AW000-A110445A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同法第221條第1項之家庭暴力加重強制性交、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等罪嫌,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1月7日裁定予以羈押,復於同年3月30日裁定自同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同年6月2日裁定自同年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本案業經本院於111年7月26日宣判,認被告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共5罪)、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之對被害人為照像、錄影犯強制性交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4年(共5罪)、7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判決尚未確定。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8月2日訊問被告後,審酌本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已受重刑宣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況參酌檢察官於偵查時確認被告是否曾於警詢時表示有想死之意圖後,被告則答稱:我做這種天理不容的事,怎麼還有臉活在這世上等語(見偵查不公開卷第139頁),是在被告曾萌生自殺意念之情形下,已難排除其日後再以類似方式逃避本案審判或執行的可能,當認被告因重刑而逃亡之可能性重大,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再參以其自偵查中至本院審理時始終否認係違反代號AW000-A110445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意願而對甲女為性交行為,亦徵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
三、又依卷內事證及本院判決認定之事實,被告自109年2月29日起至110年10月26日止,數次對甲女為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等犯行,次數非寡,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參以證人甲女於警詢中陳稱:被告一直都叫我不能跟別人說,不然會一起去跳樓等語(見偵查不公開卷第38頁),另本案遭揭露後,甲女之母親即代號AW000-A110445B於警詢時曾陳述:本案是社工跟我面談時,我才知道被告與甲女有發生性行為,但我不相信,我有詢問社工有證據嗎,社工雖然說有影片,但我質疑該影片是否是造假的,我到現在還是半信半疑,不願意相信會發生這種事情,我覺得被告是被設計的等語(見偵查不公開卷第483至484頁),可見甲女家中唯一可與被告抗衡之長輩即被告配偶,心態明顯偏頗被告,並無保護甲女免於遭受被告侵害之意願。再者,甲女雖經社工單位安置中,而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時以社工告知甲女即將轉學,認被告無從知悉甲女就讀學校資料,再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44頁),惟經本院電詢甲女之社工是否曾告知甲女欲轉學乙事,社工則回覆:在代替甲女與辯護人談論是否和解時,並沒有向辯護人提及甲女就學的情形,但甲女現仍有與其他可作為親情支持的親人(如:姑姑)保持聯繫,被告仍有管道可以從其他親人處得知甲女的情形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347頁),可見被告及其辯護人非無可能係經由其他仍與甲女聯繫之親友得知甲女資訊,參以證人甲女曾陳稱:被告會單獨到學校接我到金山的家中,就是要和我發生性行為的意思等語(見偵查不公開卷第37頁),是依被告犯罪之歷程觀察,縱甲女日後確實轉學,在被告仍有管道得知甲女資訊之情形下,若任令被告具保在外,足使通常有理性之人相信被告有再為同種類犯罪之蓋然性甚高,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自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羈押原因之規定。從而,為避免被告反覆實施同類犯罪,衡量被告對告訴人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案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限制較輕手段代替羈押之處分。
四、綜上,本案羈押之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及必要性均尚未消滅,爰裁定自111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玟儒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