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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原訴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良益選任辯護人 洪維德律師

林廷翰律師陳健豪律師被 告 徐韶甫選任辯護人 黃傑律師被 告 朱玉鈴選任辯護人 黃馬煜律師

廖國翔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本院關於被訴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林良益、徐韶甫、朱玉鈴被訴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良益、徐韶甫、朱玉鈴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3人就被訴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部分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