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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單禁沒字第 2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伍包(驗餘淨重肆仟捌佰貳拾陸點肆捌公克,另含不可析離之包裝袋伍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於民國110年9月8日查獲原應自英國退件至泰國,卻誤退至我國之郵包,發現夾藏不明植物碎片5包,嗣因未能查獲犯罪嫌疑人,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9763號簽結。惟前開扣案物,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主成分四氫大麻酚,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9月9日刑鑑字第1100098383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於110年9月8日檢查原應自英國退件至泰國,卻誤退至我國之郵包,其上記載收件人為「Liam Fitzsimmonds」,收件地址「10 vineyard way Widnes, Cheshire England」,因其內夾藏疑似毒品之不明植物碎片5包而予以查扣。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前開扣案物檢出大麻主成分之四氫大麻酚(驗前總淨重4832.23公克,鑑驗使用5.75公克用罄,驗餘總淨重4826.48公克),惟因查無犯罪嫌疑人,業據檢察官簽結在案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9月8日函、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9月9日刑鑑字第1100098383號鑑定書及檢察官110年9月24日簽呈在卷可稽。基此,足認前揭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2級毒品,而為違禁物,且乃無主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就該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5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