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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單禁沒字第 3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LSD成分之郵票檢品拾貳張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下午4時許,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在桃園國際機場進口快遞貨物區,稽查自荷蘭郵寄至我國郵包,發現夾藏第二級毒品LSD成分之郵票,該郵包上記載有:「收件人:HUNG MING,地址:NO.32,lane253,Floor 8, Jingmao2nd Rd, Nangang 115 Taipei Taiwan」,嗣因查無收件人真實姓名、年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郵票含第二級毒品LSD,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復有明文。

三、經查: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查獲收件人名稱「HUNG

MING」之包裹內含第二級毒品LSD一案,業經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12711號簽結,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年10月30日北松郵移字第1060100996號函、扣押物品收據及搜索筆錄、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呈在卷可參。

㈡扣案之郵票檢品13張,隨機取樣1小張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LSD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6年1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4250號鑑定書附卷可證(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12711號卷第21頁),堪認上開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珈妤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