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扣押之附表所示第一、二級毒品,乃違禁物,惟查無涉嫌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古柯鹼及大麻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在案。
三、查臺北關於111年8月25日檢查郵件時,發現收件人記載為「
MS Jessy Hu Lau」之郵包1件,疑似夾藏古柯鹼、大麻花而予以查扣如附表所示,移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偵辦,經鑑定查扣之物各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第
一、二級毒品成分,並有該表「鑑定書」欄所示鑑定書可憑,惟因查無被告,據檢察官簽結在案等情,有臺北關111年8月25日函、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毒品鑑定書及檢察官111年10月28日簽呈可據(他卷第13-16、49-50、133-134頁),應認附表所示之物乃無主物,且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至於包覆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自沾黏上開毒品,衡情均難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自當併予沒收銷燬之。另前開因鑑定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附表:應沒收銷燬之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書 1 米白色粉末1袋(驗餘淨重1.0800公克,含外包裝1只) 檢出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他卷第49-50頁) 2 綠色乾燥植株1袋(驗餘淨重21.1938公克,含外包裝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3 淡黃色粉塊1袋(驗餘淨重18.1359公克,含外包裝1只) 檢出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