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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單聲沒字第 1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均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執聲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侵害著作權衣服貳拾肆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均庭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智易字第2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而扣案之衣服24件,均為侵害著作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92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智易字第21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衣服24件,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並有著作侵權鑑定報告書、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等可佐,是認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