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9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建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111年度審簡字第91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6353、37155號;111年度偵字第512、8367、872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566、567、568、569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796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建旭可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可能使他人用為收受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款項,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4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詐騙集團從事詐欺犯罪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被告名下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後,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帳戶。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之行為而犯第14條第1項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亦準用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並按簡易案件之上訴由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辦理,如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應依同法第452條規定,逕依第一審通常程序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參照)。
三、經查,原審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所為係一行為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並於111年9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1萬8,000元,固非無見。惟被告於原審判決前之111年8月2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原審未審酌上情,對被告為實體判決,容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963號移送併辦部分(即被告幫助詐欺及洗錢被害人鄭錦華部分),因本案原經檢察官起訴部分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業如前述,則上開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部分,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 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附表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 受騙匯款時間 受騙金額 1 張莉嬌 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某不詳line暱稱佯稱可在某投資平台APP程式操作獲利,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10年8月4日下午10時15分 5萬 2 張鈞 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李文斌」向其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需先充值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10年8月6日下午1時57分 ②110年8月7日上午11時25分 10,000 10,000 3 包秀憶 某詐欺集團成員佯為包秀憶好友,佯稱可下載虛擬貨幣APP,須匯款至某帳號以儲值至該APP帳號內云云 ①110年8月6日下午2時4分 ②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51分 30,000 200萬 4 黃蕙琪 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某不詳line暱稱向其佯稱可投資乙太幣獲利,於無法領取獲利時,需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8月5日下午2時 73萬 5 謝依真 (未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某不詳line暱稱向其佯稱可下載「biki」APP,須匯款至指定帳號以儲值至該APP帳號內,會指導操作云云 ①110年8月5日下午4時48分 ②110年8月5日下午4時50分 5萬 5萬 6 張秀芬 (未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某不詳line暱稱向其佯稱可下載虛擬貨幣「biki」APP,須匯款至指定帳號以儲值至該APP帳號內,會指導操作云云 110年8月8日下午8時49分 5萬 7 宋欣穎 (未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楊智學」line暱稱向其佯稱可下載虛擬貨幣「biki」APP,須匯款至指定帳號以儲值至該APP帳號內,會指導操作云云 110年8月9日下午1時34分 34萬 8 李秋燕 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某不詳line暱稱及交易所客服,向其佯稱可下載虛擬貨幣「biki」APP,須匯款至指定帳號以儲值至該APP帳號內,會指導操作云云 110年8月4日下午3時27分 101萬 9 蘇玫伶 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某不詳line暱稱及交易所客服,向其佯稱可下載虛擬貨幣「biki」APP,須匯款至指定帳號以儲值至該APP帳號內,會指導操作云云 ①110年8月5日下午3時51分 ②110年8月5日下午3時52分 10萬 5萬 10 吳莉婕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0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xiayang」之帳號向吳莉婕詐稱:可至biki網站投資比特幣進行投資獲利云云。 ①110年8月7日上午10時46分許 ②110年8月7日中午12時01分許 10萬 10萬 11 鄭錦華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7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明陽」之帳號向鄭錦華詐稱:可至biki網站投資比特幣進行投資獲利,需依客服指示匯款至特定帳號內儲值操作云云。 ①110年8月4日下午3時51分許 ②110年8月6日下午2時22分許 90萬 70萬 12 廖喬茜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7日,以臉書及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明陽」之帳號向廖喬茜詐稱:可使用biki APP投資比特幣進行投資獲利,需依客服指示匯款至特定帳號內儲值操作,如欲領出獲利須繳付所得稅或加入會員或保證金等名目云云。 110年8月6日中午12時51分許 15萬 13 鄭詠霓 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將軍」向其佯稱可下載「biki」APP,須匯款至指定帳號以儲值至該APP帳號內,會指導操作云云 ①110年8月4日下午8時12分 ②110年8月5日下午1時16分 10萬 10萬 14 陳昕彤 某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虛擬貨幣「乙太幣」可獲利賺錢為話術,要求陳昕彤下載「BIKI」應用程式後,依指示匯款儲值,並開始操作投資,一開始可領取獲利,嗣後欲提領時卻告知需支付20%稅金,使陳昕彤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6日下午1時3分 ②110年8月6日下午1時5分 ③110年8月9日下午6時6分 10萬 10萬 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