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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審簡字第 19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192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尉翔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525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177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1份」及「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被告前因犯公然猥褻罪,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149號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0月8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之要件,又考量被告前案之公然猥褻案件與本案所犯之罪,其法益種類及罪質係屬相同,衡酌被告之行為侵害法益及其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暨其顯未因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犯公然猥褻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

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為滿足個人性慾、性刺激,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人行道上,公然為裸露並撫摸生殖器而自慰之猥褻行為,足使往來路過之不特定人心生厭惡感,影響社會善良風氣,缺乏尊重他人之正確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入監前之職業收入、無扶養人口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字卷第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舜韶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玉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2525號被 告 甲○○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簡字第31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9日入監執行,並於110年10月8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1年4月28日下午8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人行道上,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將其生殖器裸露於褲外,並用手來回抽動,以供人觀覽,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乙○○行經案發地發現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上開時、地,將其生殖器裸露於褲外,並用手來回抽動之事實。 2 證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乙○○提供現場蒐證影像翻拍照片與錄影畫面光碟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將其生殖器裸露於褲外,並用手來回抽動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邱 舜 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 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