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100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士珍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50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76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張士珍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金額及方式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補充證據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三、量刑: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拾得他人遺失掉落之提袋,可見袋內有他人重要證件、財物等物品,竟本應依規定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並應將所拾得之物一併交存,但竟為圖個人私利,將拾得之物品侵占入己,另將所拾得證件、鑰匙空袋子等物均丟棄在資源回收桶附近等所為顯有不該,兼衡被告犯罪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迄於本院始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協議,現依該調解協議履行中等犯後態度,並審酌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到庭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與告訴人於偵查中所陳就本案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附條件緩刑諭知:
1、查被告前於102年間因犯毀損、違反動物保護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03年5月6日以103年審易字第2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3月31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其後,則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貪念失慮而為本案犯行,犯後於偵查中雖否認犯行,但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協議,現依該調解協議分期履行中,有調解筆錄,及被告提出中國信託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附卷可佐,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堪認被告犯後顯有悔意,並可認被告經此警、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尊重他人財產權益,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考量被告與告訴人所達成調解協議內容,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斟酌調解協議所載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被告依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履行方式給付告訴人損害賠償。
2、被告如有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沒收之說明:
(一)據告訴人所陳,被告所侵占其遺失之提袋內約有現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等語,雖可認被告就本件犯行侵占不詳金額財物,然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協議損害賠償金額為1萬2000元,被告並已依該調解協議履行2期(8000元)之損害賠償,有調解筆錄及存提款交易憑證在卷可按,亦如前述,可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
(二)至被告侵占告訴人之提袋內財物,其中存摺2本、信用卡、鑰匙等物均為他人拾獲交予警方發還予告訴人部分,已經告訴人陳述明確(見偵查卷第7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亦不另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至於告訴人所遺失之駕照、疫苗黃卡部分,則依卷內事證尚無法認定遭被告侵占,且可經由所有人申請補發方式取得,而原證件、疫苗卡即失效,而無諭知沒收、追徵之必要,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偵查起訴,檢察官楊舒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即民國111年3月30日調解筆錄):
一、張士珍應給付梁文逸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元。
二、給付方式:上開金額於民國111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肆仟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已於111年4月14日、5月13日分別給付4000元)。
三、上開款項匯入梁文逸指定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