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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審簡字第 24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簡字第24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5日111年度審簡字第2477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惟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是若判決並無錯誤,自不得予以更正。

三、經查,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477號判決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乃綜據卷存事證所為之事實認定,並無聲請人所指之顯然錯誤存在(至聲請意旨所稱新臺幣36元部分,被告黃永勝於本院準備程序堅稱為其個人所有之零錢等語,本判決更已敘明此部分扣案物與本案犯行無直接關聯,不予宣告沒收),自無從就聲請人聲請更正事項予以裁定更正,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意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