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9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育弘選任辯護人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胡珮琪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7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337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育弘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林育弘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審易字卷第55頁)」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犯罪之行為,如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部分行為或結果發生,係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法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雖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然被告本案詐欺得利犯行屬接續行為(詳後述),橫跨新舊法,依前說明,自應依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處斷(同條第2項之法定刑適用第1項處斷),不生法律變更適用之問題。至於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然該次修正僅係統一罰金刑之計算標準,未變動法律之實質內容,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罪數關係:
⒈被告於103年至107年間所為本案犯行,乃基於詐欺得利之單
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論以一罪即足。
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得利
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㈢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節省其應負擔之員工勞、健保費用、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支出,以高薪低報員工投保薪資之方式,影響國家對勞、健保費提撥管理之正確性及詐得減少其應為員工繳納前揭費用之利益,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連同本案及另案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事件於民事庭和解成立,並已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有和解筆錄及匯款申請書在卷可參(見審易字卷第107至109頁),堪認被告積極彌補損害,參酌告訴代理人具狀陳稱「同意予被告緩刑」等意見、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現為○○○○○、月收入約30至40萬元、需扶養未成年子女等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詐得利益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㈣緩刑之說明: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業如前述,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復為使被告日後戒慎其行,深自惕勵,從中記取教訓,並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乃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以資警惕。至被告倘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予敘明。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查被告因本案犯行所取得短繳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不法利益,固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惟被告實際賠償告訴人之金額已逾上開不法利得,實際上已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如再予沒收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游明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耀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萬可欣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72號被 告 林育弘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0樓送達:○○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胡珮琪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育弘為址設於○○市○○區○○路00號○○診所之負責人,負責管理○○診所之帳務及財務收支狀況,並以替員工辦理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提繳勞工退休金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吳文鎮則為○○診所之藥師。林育弘竟意圖為○○診所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明知吳文鎮於民國103年3月6日至107年12月28日止任職於○○診所擔任藥劑師一職,每月實際領取如附表所示之薪資,卻以「高薪低報」之方式,於103年3月5日,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勞、健保投保文件上,虛偽登載吳文鎮之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萬1,800元,並持之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健保署對於勞、健保費用提撥管理之正確性,並以此方式使○○診所取得原應為吳文鎮負擔之勞保費用差額共7萬406元、健保費用差額共20萬9,685元、勞工退休金差額共25萬3,548元等不法利益。
二、案經吳文鎮告訴及○○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育弘於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其為○○診所負責人之事實。 ⑵坦承與告訴人吳文鎮約定薪資為10萬2,000元,並以3萬1,800元投保勞健保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劉宛甄於偵查中之指證 證明告訴人每月實際領取10萬2,000元薪資,遭被告以薪資3萬1,800元申報勞健保之事實。 3 證人沈厚儀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之薪資為10萬2,000元,而以月薪3萬1,800元投保勞、健保之事實。 4 證人魏秀升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之薪資為10萬多元及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告訴人薪轉戶之事實。 5 告訴人吳文鎮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對帳單1份、台北富邦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存根61紙 ⑴證明告訴人每月薪資均高於3萬1,800之事實。 ⑵證明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告訴人薪轉戶之事實。 6 勞保局109年3月23日保費團字第10910053100號函、勞保局110年11月9日保費團字第11010252770號函、111年1月7日保退三字第11010309640號函 ⑴證明○○診所於103年3月5日申報為告訴人加保時,投保薪資為3萬1,800元及至109年3月23日發文之日止,並未申報投保薪資調整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因就告訴人之薪資高薪低報而短繳勞保費共7萬406元及尚應補提繳告訴人之退休金25萬3,548元之事實。 7 健保署110年11月12日健保北字第1101080863號函 證明被告因就告訴人之薪資高薪低報而短繳健保費共20萬9,685元之事實。 8 勞動部108年3月29日催03字60078號罰鍰繳款通知單、勞保局108年4月1日退51字60137號罰鍰繳款通知單、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執行罰鍰繳款單(收據號碼AC0000000)各1紙 證明被告遭勞動部、勞保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罰鍰之事實。
二、核被告林育弘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等罪嫌。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嫌論處。又被告於103年至107年間所為詐欺得利之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乃屬單一犯意接續而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游 明 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江 正 華附表:
編號 項目 發放日期 金額(新臺幣) 1 103年3月份薪資 103年4月3日 10萬5,150元 2 103年4月份薪資 103年5月5日 10萬5,850元 3 103年5月份薪資 103年6月6日 10萬6,200元 4 禮金 103年6月6日 2,000元 5 103年6月份薪資 103年7月4日 10萬4,275元 6 103年7月份薪資 103年8月4日 10萬5,500元 7 103年8月份薪資 103年9月4日 10萬5,675元 8 中秋獎金 103年9月4日 2,000元 9 103年9月份薪資 103年10月3日 10萬6,200元 10 103年10月份薪資 103年11月5日 10萬4,450元 11 103年11月份薪資 103年12月4日 10萬6,200元 12 103年12月份薪資 104年1月5日 10萬5,500元 13 104年1月份薪資 104年2月5日 10萬5,477元 14 年終獎金 104年2月16日 3萬2,000元 15 104年2月份薪資 104年3月5日 10萬3,655元 16 104年3月份薪資 104年4月7日 10萬3,696元 17 104年4月份薪資 104年5月4日 10萬3,696元 18 104年5月份薪資 104年6月4日 10萬2,996元 19 端午獎金 104年6月18日 1,200元 20 104年6月份薪資 104年7月3日 10萬4,396元 21 104年7月份薪資 104年8月5日 10萬6,846元 22 104年8月份薪資 104年9月4日 10萬4,221元 23 中秋獎金 104年9月24日 1,600元 24 104年9月份薪資 104年10月5日 10萬4,886元 25 104年10月份薪資 104年11月5日 10萬4,571元 26 104年11月份薪資 104年12月4日 10萬4,046元 27 104年12月份薪資 105年1月5日 10萬4,981元 28 年終獎金 105年2月5日 3萬5,000元 29 105年1月份薪資 105年2月5日 10萬4,564元 30 105年2月份薪資 105年3月4日 10萬6,146元 31 105年3月份薪資 105年4月6日 10萬6,496元 32 105年4月份薪資 105年5月5日 10萬6,146元 33 105年5月份薪資 105年6月4日 10萬7,196元 34 端午獎金 105年6月9日 1,600元 35 105年6月份薪資 105年7月5日 10萬4,921元 36 105年7月份薪資 105年8月5日 10萬8,043元 37 105年8月份薪資 105年9月5日 10萬8,967元 38 銷售獎金 105年9月14日 1萬2,505元 39 中秋獎金 105年9月14日 2,000元 40 105年9月份薪資 105年10月5日 10萬8,617元 41 105年10月份薪資 105年11月4日 10萬8,197元 42 105年11月份薪資 105年12月5日 10萬8,862元 43 105年12月份薪資 106年1月5日 10萬7,742元 44 年終獎金 106年1月26日 3萬5,500元 45 106年1月份薪資 106年2月6日 10萬8,057元 46 106年2月份薪資 106年3月6日 10萬7,707元 47 106年3月份薪資 106年4月5日 10萬8,659元 48 106年4月份薪資 106年5月5日 10萬9,667元 49 端午獎金 106年5月26日 1,800元 50 106年5月份薪資 106年6月5日 11萬717元 51 106年6月份薪資 106年7月5日 10萬9,667元 52 106年7月份薪資 106年8月4日 11萬17元 53 106年8月份薪資 106年9月5日 11萬3,867元 54 中秋獎金 106年10月3日 2,000元 55 106年9月份薪資 106年10月5日 11萬3,447元 56 106年10月份薪資 106年11月6日 11萬3,167元 57 106年11月份薪資 106年12月5日 11萬1,417元 58 106年12月份薪資 107年1月5日 11萬717元 59 107年1月份薪資 107年2月5日 11萬1,067元 60 年終獎金 107年2月14日 3萬6,000元 61 107年2月份薪資 107年3月5日 10萬8,967元 62 107年3月份薪資 107年4月3日 11萬7,017元 63 補3月薪資 107年4月11日 1,400元 64 107年4月份薪資 107年5月4日 11萬2,677元 65 107年5月份薪資 107年6月5日 11萬7,367元 66 端午獎金 107年6月15日 4,800元 67 107年6月份薪資 107年7月5日 11萬6,317元 68 107年7月份薪資 107年8月6日 11萬9,117元 69 107年8月份薪資 107年9月5日 11萬6,737元 70 中秋獎金 107年9月21日 2,000元 71 107年9月份薪資 107年10月5日 11萬7,367元 72 107年10月份薪資 107年11月5日 11萬7,612元 73 補9月薪資 107年11月5日 700元 74 107年11月份薪資 107年12月5日 11萬5,127元 75 107年12月份薪資 108年1月4日 11萬5,267元 76 108年1月份薪資 108年2月1日 5萬元 77 年終獎金 108年2月1日 20萬元 78 108年2月份薪資 108年3月5日 4萬2,2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