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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審交重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成秀珍輔 助 人 林頌哲訴訟代理人 黃郁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鄭丞佑訴訟代理人 鄭興茂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丞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1號),經原告成秀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