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170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哲生上列被告因妨害信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009、17010號),因被告葉哲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為有罪之陳述,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因本院認此部分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