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5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翰嶙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林昱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涂宗賢於民國110年7月18日某時許,以暱稱「昆汀涂」在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屬「DCARD」論壇(下稱DCARD論壇)Youtube版標題為「勾起你心中的惡觀眾是不是都很低端啊?」之文章下留言「所以你可以接受造假就對了,呵呵」後,被告陳翰嶙即以暱稱「國防醫學院醫學系」,於同年8月18日13時許起,先陸續留言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並張貼其上載明「跟他講啊,跟我們講幹嘛」等文字之圖片後,緊接著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張貼內容為一外籍白髮男士訕笑並載有「卒仔」2字之圖片,足以損害告訴人涂宗賢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嗣因告訴人涂宗賢於同(18)日在其位於臺北市中山區之住處內,瀏覽發現上開留言及圖片,深覺受辱,始具狀提告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陳翰嶙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翰嶙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本件業經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程克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被告陳翰嶙留言之內容(原文) 1 笑www,這不叫造假這叫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你當初藉由他跟黃立成的事件抹黑他,你就不允許人家反擊了? 2 他是不是造假我沒有辦法果斷的斷定,畢竟你的那個程式也只是你的片名之詞,且你之前版面都是中立的影評但在那次黃立成事件卻主動願意捲入,明明就不干你的事,而且整件事的既得利益者就是黃立成,檯面上沒有證據證明你有收錢沒錯,但去插手跟你無關的事情並讓黃得利,檯面下沒有利益交換反而很可疑,還是你很喜歡做志工? 3 而且退一萬步講,就算他真的抹黑你好了,但還不是你一開始先寫文章抹黑人家,你先打人的人家打回來哪裡不合理了,別跟我說人家還手不對啊,那真的很像自己先欺負人反被打,回家找媽媽哭的小孩欸 4 笑,抹黑別人的當然不會承認自己抹黑別人啊笑死,你有沒有抹黑那個小丑不是你說了算,是大家旁觀者的感受才是。這件事件黃立成就是那個盜用人家名義的小偷,而你選擇站在黃那邊噴小丑,不是抹黑是甚麼?你覺得不是抹黑就不是喔,如果你真的這麼想那只能說明你超級自我中心。 5 啊對了還有一件事是出來面對,你自己想想Soulja boy寫歌嗆Jay-Z,Jay-Z會回嗎哈哈 6 你如果真的很不滿的話與其到處po文洗留言刷存在,還不如直接去按鈴申告,你的仇家是他跟我們講幹嘛,蒐證提告不是更有效率?還是你自己也覺得告不贏啊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