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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審聲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即告 訴 人 陳秉鋐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345號(即111年度審簡字第1674號)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迴避暨陳報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按本法所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必須係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三者其中之一始可為之,倘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

三、經查: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345號(即111年度審簡字第1674號)被告WHAM ROBERT PAUL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告訴人陳秉鋐聲請法官迴避等情。茲因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依法並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