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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審訴字第 14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14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國斌選任辯護人 周宜隆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3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曾國斌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扣案之SONY廠牌手機壹支及SONY廠牌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行及起訴書附表2編號5、9、10、13、15、18、27、31、38、41所載「HOWAED GLOBAL公司」,均應更正為「HOWARD GLOBAL公司」;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曾國斌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1條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準公文書、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於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自民國109年7月28日起迄至同年12月22日止,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傳送如起訴書附表1、2所示之文書,應係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之,各次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及地點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僅論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前開所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之目的相同,且行為互具有同一性,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偽造如起訴書附表1、2影像檔電磁紀錄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林玉陵、台茂通運報關有限公司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並破壞經濟秩序、交易信賴,實屬可議,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林玉陵、台茂通運報關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偽造準公文書及準私文書之數量,以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1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林玉陵、台茂通運報關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

(一)扣案之SONY廠牌手機1支及SONY廠牌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台,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調查局詢問時供承在卷(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2120號卷第272頁、第27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查被告所偽造如起訴書附表1、2準公文書及準私文書,其上所蓋印之印文或署押,均查無偽造或變造之情,故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所偽造之準公文書及準私文書,雖係犯罪所生之物,然均已傳送以行使,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無從宣告沒收。

(三)另扣案之OPPO R11手機1支,依卷內證據非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均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5307號被 告 曾國斌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道○路0段000號5樓

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劉君毅律師(嗣解除委任)

周宜隆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國斌(所涉詐欺取財犯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係台灣賽米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賽米諾公司)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汪賢宗(所涉詐欺取財等犯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曾國斌之友人。緣林玉陵、張懿慶經營之香港福富貿易公司(下稱福富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間需進口口罩銷售,林玉陵遂透過曾國斌與晶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懋公司)負責人劉文貴(所涉詐欺取財等犯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接洽,福富公司與晶懋公司嗣於109年2月19日簽立口罩買賣合約書,並於同年月匯款美金52萬5000元予晶懋公司作為訂金,惟晶懋公司嗣無法依約履行合約內容,林玉陵遂轉而向中間人曾國斌索討訂金,曾國斌起初對林玉陵置之不理,然因對林玉陵不斷索討難以推託,竟即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自109年7月28日起推由不知情之汪賢宗,自稱為曾國斌之合作股東,透過通訊軟體微信與林玉陵聯繫,並藉由汪賢宗陸續向林玉陵訛稱大量資金遭到監管,正透過律師向國安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單位爭取解除,另有黃金等待進口入關,有多筆債權可供實現云云,並將透過網路蒐集再以電腦軟體編輯偽造附表1所示之準公文書、附表2所示之準私文書,透過微信傳送予汪賢宗,復由汪賢宗以微信傳送予林玉陵、張懿慶而行使之,以配合上開話術取信於林玉陵,足生損害於林玉陵,以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安全會議等政府機關、台茂通運報關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HOWAED GLOBAL公司文書之公信力。嗣因林玉陵不堪曾國斌一再藉口拖延處理債務,並出示顯非真實之文書,訴請究辦,始循線對曾國斌、汪賢宗實施搜索,扣得2人持用行動電話、曾國斌用於編輯附表1、2文書之筆記型電腦1台,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玉陵、台茂通運報關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調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曾國斌於調詢、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曾國斌自白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林玉陵於調詢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代理人金冠穎律師於警詢之指訴。 4 另案被告汪賢宗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 5 汪賢宗暱稱「千手觀音,大能力,大智慧,大慈悲」與告訴人林玉陵暱稱「Linda」微信對話紀錄截圖1份。 6 金管會銀行局書函1份。 7 汪賢宗扣案行動電話1台。 8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

二、核被告曾國斌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1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私文書等罪嫌。被告偽造準公文書及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自109年7月28日起迄至同年12月22日止期間,為瞞騙告訴人林玉陵,陸續傳送如附表1、2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私文書,法律上難以強行區分為數行為,請論以接續犯之1行為。被告以1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嫌。扣案被告曾國斌所有筆記型電腦、行動電話,係被告用於製作、傳送偽造之準公、私文書工具,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林岫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鍾承儒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1(公文書部分)編號 遭偽冒公文書機關、公文書名稱 發文時間 公文書主旨 1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作業通知 不詳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作業通知 2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作業通知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作業通知 3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作業通知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作業通知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109年6月10日 回覆作業答詢 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109年6月30日 存戶查核通知 6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1月10日 關於貴公司所申報解除資金監管期限通知 7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1月11日 申報解除資金監管結案通知 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109年11月12日 貴公司申請解除資金監管核准暨銀行配合作業生效通知 9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1月13日 解除資金監管作業通知 10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1月17日 解除資金監管作業與銀行業務執行通知 11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1月18日 解除資金監管作業指示 12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1月19日 監管資金解除通知 13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1月20日 監管資金保全期限通知 14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1月23日 監管資金之安全作業規範 15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1月24日 貴公司監管資金全案結案字號安 16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1月27日 執行貴公司監管資金結案字號安 17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1月30日 本會管轄權結束與領回標的物通知 18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2月2日 本會委託保管執行標的物退回案 19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2月3日 今貴單位執行本會管轄權限 20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2月4日 執行本會保管標的物送回通知 21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2月9日 貴單位保管物期滿領回通知 22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2月10日 本會保管標的物領回通知 23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2月11日 本會保管標的物領回確認函 24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2月14日 本會保管標的物領回確認函(二) 25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2月15日 本會保管標的物領回歸還通知 26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2月15日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巨額稅務申領合併本會歸還通知 27 國家安全會議函 109年12月17日 稅務單位具結生效通知附表2(私文書部分)編號 遭偽變私文書機關、私文書名稱 文件時間 1 星展銀行電匯申請書 109年11月5日 2 國泰世華銀行通知 109年11月6日 3 國泰世華銀行通知 109年11月20日 4 國泰世華銀行通知 109年11月23日 5 HOWAED GLOBAL公司通知 109年11月23日 6 國泰世華銀行通知 109年11月23日 7 國泰世華銀行通知 109年11月23日 8 臺灣土地銀行客戶業務辦理作業通知 109年11月24日 9 HOWAED GLOBAL公司通知 109年11月24日 10 HOWAED GLOBAL公司通知 109年11月25日 11 臺灣土地銀行客戶業務辦理作業通知 109年11月26日 12 FedEx Express通知 109年11月26日 13 HOWAED GLOBAL公司通知 109年11月26日 14 星展銀行電匯單 109年11月26日 15 HOWAED GLOBAL公司通知 109年11月27日 16 臺灣土地銀行客戶業務辦理作業通知 109年11月30日 17 FedEx Express通知 109年11月27日 18 HOWAED GLOBAL公司通知 109年11月30日 19 FedEx Express通知 109年11月30日 20 FedEx Express通知 109年12月2日 21 臺灣土地銀行客戶業務辦理作業通知 109年12月2日 22 臺灣土地銀行客戶業務辦理作業通知 109年12月3日 23 FedEx Express通知 109年12月3日 24 臺灣土地銀行客戶業務辦理作業通知 109年12月4日 25 臺灣土地銀行客戶業務辦理作業通知 109年12月7日 26 FedEx Express通知 109年12月7日 27 HOWAED GLOBAL公司通知 109年12月7日 28 臺灣土地銀行匯出匯款收據 109年12月8日 29 臺灣土地銀行匯出匯款收據 109年12月9日 30 臺灣土地銀行匯出匯款收據 109年12月9日 31 HOWAED GLOBAL公司通知 109年12月10日 32 臺灣土地銀行客戶業務辦理作業通知 109年12月10日 33 HOWAED GLOBAL公司通知 109年12月11日 34 臺灣土地銀行客戶業務辦理作業通知 109年12月11日 35 臺灣土地銀行客戶業務辦理作業通知 109年12月14日 36 臺灣土地銀行客戶業務辦理作業通知 109年12月15日 37 國泰世華銀行通知 109年12月15日 38 HOWAED GLOBAL公司通知 109年12月15日 39 國泰世華銀行通知 109年12月15日 40 國泰世華銀行通知 109年12月15日 41 HOWAED GLOBAL公司通知 109年12月16日 42 FedEx Express通知 109年12月18日 43 FedEx Express通知 109年12月21日 44 台茂運通有限公司DEBIT NOTE(請款單) 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