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237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5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芸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300號、第2301號、第2302號、第2303號、第2304號、第2305號、第2306號)及追加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808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80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張芸瑄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芸瑄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㈠、㈡、㈢)。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與TELEGRAM暱稱「香香」、張芷嵐、「蔡嘉瑩」、綽號「耶穌」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其各罪犯行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4808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附表編號1至2、4至8部分,具有裁判上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得併案審理,一併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分工角色,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詐騙金額、被害人所受損害及與部分被害人成立調解,暨被告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無業、無需扶養他人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字第2370卷第14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四、本案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稱:沒有得到報酬等語(見偵22028卷第12頁,偵緝2300卷第46頁),又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付款時間 付款金額 (新臺幣) 詐騙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 提款金額(新臺幣) 宣告刑 1 何信良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予何信良,佯稱:因會員帳號設定錯誤,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或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何信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57分 14萬9,989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薛百能 )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復興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張芸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40分 (起訴書誤載為7時40分) 2萬9,987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百能)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復興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 方明正 於111年3月11日下午6時6分6許,撥打電話予方明正,佯稱:因購物平台誤刷信用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方明正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2日下午7時16分 2萬9,987元 2萬9,987元 1萬1,098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百能) 張芸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28分 2萬9,985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百能)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合庫銀行民生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23分 1萬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薛百能)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4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3 周祖儀 於111年4月1日,撥打電話予周祖儀,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導致訂單統錯誤,需使用匯款才可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周祖儀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4月1日 晚間7時54分 9萬9,996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泉) 於111年4月1日晚間8時1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之元大銀行景美分行及景中街28號之第一銀行景美分行 2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元 張芸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蔡宇涵 於111年3月11日晚間9時3分許,撥打電話予蔡宇涵,佯稱:因官網遭駭客人侵,造成會員升級,將每月扣款,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蔡字涵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0分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台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福龍)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玉山銀行營業部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張芸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李謹妏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予李謹妏,佯稱:高級會員約期要到期,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始可續約等語,致李謹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51分 2萬3,008元 台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福龍) 張芸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劉雅佩 於111年3月11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予劉雅佩,佯稱:因購物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銀行帳戶出現問題,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劉雅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41分 4萬9,985元 4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梓洋)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5分許,在聯邦銀行營業部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張芸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洪坤益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14分許,撥打電話予洪坤益,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而升為高級會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洪坤益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分 2萬4,985元 4,14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梓洋)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5分許,在聯邦銀行營業部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張芸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7分 3萬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博凱)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 2萬 2萬 2萬 8 盧威凱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盧威凱,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而升為高級會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盧威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21分 5,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梓洋)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54分許,在玉山銀行營業部 6,000元 6,000元 張芸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9分 2萬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博凱)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 2萬 2萬 2萬 9 簡翊如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予簡翊如,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而發生多筆訂單,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簡翊如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50分 6,12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梓洋)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54分許,在玉山銀行營業部 6,000元 6,000元 張芸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林泓呈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44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泓呈,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而設定為經銷商,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林泓呈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21分、3時25分 4萬9,999元 1萬456元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博凱)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12分,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4萬509元 2萬504元 張芸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賴淑霞 於111年3月11日下午2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賴淑霞,佯稱:因網路購物設定自動加購,需依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賴淑霞陷於錯誤而支付款項 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33分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博凱)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 2萬 2萬 2萬 張芸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40分、2時46分、3時18分 4萬9,988 4萬9,955 3萬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梓洋)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2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1萬5元 12 倪郁秀 於111年3月11日下午6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倪郁秀,佯稱:因網路購物多刷了一筆訂單,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倪郁秀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0分、4時1分、4時8分 4萬9,991元 4萬9,991元 2萬9,99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百能)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53分,在不詳地點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1萬5元 張芸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陳姿馨 於111年3月1日某時,向陳姿馨佯稱:可透過Amazon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姿馨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32分、5時32分許 3萬8,000元 3萬8,000元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百能)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42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1萬6,005元 張芸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陳瓊銀 於111年3月11日下午6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陳瓊銀,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而升為高級會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陳瓊銀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47分、2時53分許 2萬9,085元 2萬2,102元 臺灣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苙杏)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萬 2萬 張芸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件: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230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30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30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30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30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30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306號被 告 張芸瑄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鎮○○路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508
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芸瑄於民國111年3月初,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香香」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欺集團,負責依指示收取被害人遭騙而交付之帳戶資料及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取贓款等車手工作。張芸瑄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夥同「香香」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洗錢之犯意聯絡,依「香香」指示取得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何信良等人,致何信良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張芸瑄則持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何信良等人所匯款項提領一空,並將款項交付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共同詐欺何信良等人。嗣經何信良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何信良、李謹妏、周祖儀、劉雅佩、盧威凱、洪坤益、簡翊如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松山、文山第二、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芸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何信良等人及被害人方明正等人於警詢之證述 告訴人何信良等人及被害人方明正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3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畫面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 告訴人何信良等人及被害人方明正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且彼等所匯款項隨即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4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持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穎兒」、「痞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詐欺成員間,就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與其共犯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 玉 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 人頭帳戶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1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百能) 何信良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予何信良,佯稱:因會員帳號設定錯誤,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或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何信良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57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14萬9,989元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2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百能) 何信良 同上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7時40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9,987元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方明正 於111年3月11日下午6時6分6許,撥打電話予方明正,佯稱:因購物平台誤刷信用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方明正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7時16分許,在永豐銀行台南分行 2萬9,987元 2萬9,987元 1萬1,098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泉) 周祖儀 於111年4月1日,撥打電話予周祖儀,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導致訂單統錯誤,需使用匯款才可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周祖儀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4月1日晚間7時54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9萬9,996元 於111年4月1日晚間8時1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及景中街28號等地 2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百能) 方明正 同上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等地操作提款機匯款 2萬9,985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台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福龍) 蔡宇涵 於111年3月11日晚間9時3分許,撥打電話予蔡宇涵,佯稱:因官網遭駭客人侵,造成會員升級,將每月扣款,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蔡字涵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日新路24號等地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李謹妏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予李謹妏,佯稱:高級會員約期要到期,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始可續約等語,致李謹妏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5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3,008元 未被提領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梓洋,其所詐欺犯行,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劉雅佩 於111年3月11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予劉雅佩,佯稱:因購物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銀行帳戶出現問題,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劉雅佩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4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5元 4萬9,985元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5分許,在聯邦銀行營業部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洪坤益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14分許,撥打電話予洪坤益,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而升為高級會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洪坤益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4,985元 4,143元 盧威凱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盧威凱,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而升為高級會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盧威凱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21分許,在全家超商花蓮建中店 5,985元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54分許,在玉山銀行營業部 6,000元 6,000元 簡翊如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予簡翊如,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而發生多筆訂單,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簡翊如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50分許,操作提款機匯款 6,123元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4808號被 告 張芸瑄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508 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芷嵐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前以111年度偵緝字第2300、2301、2302、2303、2304、2305、2306號等提起公訴,現由貴院(癸股)所審理111年度審訴字第2370號案件,為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芷嵐與張芸瑄(張芸瑄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之領款行為,另行併辦至貴院)於民國111年3月初,與名為「蔡嘉瑩」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等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欺集團,該集團以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名稱「台北市○○區○○○路0段00號」,張芸瑄負責依指示收取被害人遭騙而交付之帳戶資料及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取贓款等車手工作,張芷嵐則負責擔任收水工作。張芷嵐、張芸瑄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夥同該集團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洗錢之犯意聯絡,張芸瑄依「耶穌」指示取得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何信良等人,致何信良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張芸瑄則持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何信良等人所匯款項提領一空,並將款項交付與張芷嵐,張芷嵐復交付予「蔡嘉瑩」,以此方式共同詐欺何信良等人。嗣經何信良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何信良、李謹妏、盧威凱、洪坤益、盧威凱、林泓呈、賴淑霞、倪郁秀、陳姿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芸瑄於警詢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張芷嵐於警詢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何信良等人及被害人方明正等人於警詢之證述 佐證告訴人何信良等人及被害人方明正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4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畫面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 佐證告訴人何信良等人及被害人方明正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且彼等所匯款項隨即遭被告張芸瑄提領之事實。 5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佐證被告張芸瑄持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6 附表人頭帳戶欄所示之台中商業銀行等銀行交易明細。 佐證附表所示人頭帳戶遭使用於使被害人匯款,以及被告張芸瑄依照指示提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2人及「蔡嘉瑩」、綽號「耶穌」等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詐欺成員間,就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2人與其共犯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
三、追加起訴之理由:被告張芸瑄前因參與同一詐欺犯罪集團並收取詐欺贓款,經本署以111年度偵緝字第2300、2301、230
2、2303、2304、2305、2306號等提起公訴,現由貴院(癸股)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370號案件審理中。上開案件核與本件屬「數人共犯數罪」之關係,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規定之相牽連之案件,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 玉 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 人頭帳戶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1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百能) 何信良 (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予何信良,佯稱:因會員帳號設定錯誤,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或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何信良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57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14萬9,989元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2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百能) 何信良 (提出告訴) 同上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7時40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9,987元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2,000元 方明正 (未提告) 於111年3月11日下午6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方明正,佯稱:因購物平台誤刷信用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方明正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7時16分許,在永豐銀行台南分行 2萬9,987元 2萬9,987元 1萬1,098元 3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百能) 方明正 (未提告) 同上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等地操作提款機匯款 2萬9,985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4 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福龍) 蔡宇涵 (未提告) 於111年3月11日晚間9時3分許,撥打電話予蔡宇涵,佯稱:因官網遭駭客人侵,造成會員升級,將每月扣款,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蔡字涵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日新路24號等地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李謹妏 (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予李謹妏,佯稱:高級會員約期要到期,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始可續約等語,致李謹妏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5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3,008元 未被提領 5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梓洋,其所詐欺犯行,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劉雅佩 (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11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予劉雅佩,佯稱:因購物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銀行帳戶出現問題,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劉雅佩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4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5元 4萬9,983元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5分許,在聯邦銀行營業部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洪坤益 (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14分許,撥打電話予洪坤益,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而升為高級會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洪坤益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4,985元 4,143元 盧威凱 (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盧威凱,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而升為高級會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盧威凱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21分許,在全家超商花蓮建中店 5,985元 1.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55,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6,000元 6,000元 6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博凱) 林泓呈 (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44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泓呈,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而設定為經銷商,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林泓呈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21分、3時25分許,以郵局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99元 1萬456元 於111年3月12日 下午4時12分,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4萬509元 2萬504元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博凱) 盧威凱 (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盧威凱,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而升為高級會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盧威凱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9分許, 2萬9,985元 於111年3月12日 下午4時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 2萬 2萬 2萬 洪坤益 (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14分許,撥打電話予洪坤益,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而升為高級會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洪坤益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7分許, 3萬123元 賴淑霞 (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11日下午2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賴淑霞,佯稱:因網路購物設定自動加購,需依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賴淑霞陷於錯誤而支付款項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33分許,以ATM存款 3萬元 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百能)) 倪郁秀 (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11日下午6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倪郁秀,佯稱:因網路購物多刷了一筆訂單,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倪郁秀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0分、4時1分、4時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91元 4萬9,991元 2萬9,998元 於111年3月12日 下午4時53分,在不詳地點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1萬5元 9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百能) 陳姿馨 (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1日某時,向陳姿馨佯稱:可透過Amazon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姿馨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32分、5時32分許,以網路銀行交易 3萬8,000元 3萬8,000元 於111年3月12日 下午5時42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1萬6,005元 1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梓洋) 賴淑霞 (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11日下午2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賴淑霞,佯稱:因網路購物設定自動加購,需依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賴淑霞陷於錯誤而支付款項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40分、2時46分、3時18分許,以ATM存款 4萬9,988 4萬9,955 3萬 於111年3月12日 下午3時2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1萬5元 11 臺灣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苙杏) 陳瓊銀 (未提告) 於111年3月11日下午6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陳瓊銀,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而升為高級會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陳瓊銀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47分、2時53分許, 2萬9,085元 2萬2,102元 於111年3月12日 下午3時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萬 2萬 12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薛百能) 方明正 (未提告) 於111年3月11日下午6時6分6許,撥打電話予方明正,佯稱:因購物平台誤刷信用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方明正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23分,於臺南市○區○○街000號ATM轉帳 1萬9,985元 於111年3月12日 下午4時4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3萬元 3萬元 1萬元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14808號被 告 張芸瑄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508 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芸瑄於民國111年3月初,由同案被告張芷嵐(另行追加起訴)媒介加入「蔡嘉瑩」、綽號「耶穌」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等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騙集團,該集團以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名稱「台北市○○區○○○路0段00號」,張芸瑄負責依指示收取被害人遭騙而交付之帳戶資料及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取贓款等車手工作,張芷嵐則負責後續收水工作。張芸瑄加入上開詐騙集團後,夥同該集團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洗錢之犯意聯絡,依指示取得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何信良等人,致何信良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張芸瑄則依「耶穌」指示,持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何信良等人所匯款項提領一空,並將款項交付與張芷嵐,張芷嵐再交付與「蔡嘉瑩」,以此方式共同詐欺何信良等人。嗣經何信良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何信良、李謹妏、劉雅佩、盧威凱、洪坤益、簡翊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芸瑄於警詢時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同案被告張芷嵐於警詢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張芸瑄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之事實。 3 證人即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何信良等人及被害人方明正等人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何信良等人及被害人方明正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4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畫面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 證明告訴人何信良等人及被害人方明正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且彼等所匯款項隨即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5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持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張芷嵐及「蔡嘉瑩」、綽號「耶穌」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詐欺成員間,就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與其共犯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
三、併辦理由:被告前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犯詐欺罪之事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2300、2301、2302、2303、2
304、2305、2306號等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370案件(癸股)審理中,有上述案件起訴書及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本案被告所涉詐欺犯行與前開案件犯罪事實同一,被害人亦相同,屬事實上之同一案件,為上述案件起訴效力所及,應由貴院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 人頭帳戶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1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百能) 何信良 (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予何信良,佯稱:因會員帳號設定錯誤,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或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何信良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57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14萬9,989元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2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百能) 何信良 (提出告訴) 同上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7時40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9,987元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方明正 (未提告) 於111年3月11日下午6時6分6許,撥打電話予方明正,佯稱:因購物平台誤刷信用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方明正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7時16分許,在永豐銀行台南分行 2萬9,987元 2萬9,987元 1萬1,098元 3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百能) 方明正 (未提告) 同上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4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等地操作提款機匯款 2萬9,985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4 台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福龍) 蔡宇涵 於111年3月11日晚間9時3分許,撥打電話予蔡宇涵,佯稱:因官網遭駭客人侵,造成會員升級,將每月扣款,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蔡字涵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日新路24號等地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李謹妏 (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予李謹妏,佯稱:高級會員約期要到期,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始可續約等語,致李謹妏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5時5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3,008元 未被提領 5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梓洋,其所詐欺犯行,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劉雅佩 於111年3月11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予劉雅佩,佯稱:因購物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銀行帳戶出現問題,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劉雅佩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4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5元 4萬9,985元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5分許,在聯邦銀行營業部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洪坤益 (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14分許,撥打電話予洪坤益,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而升為高級會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洪坤益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4,985元 4,143元 盧威凱 (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2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盧威凱,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而升為高級會員,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盧威凱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21分許,在全家超商花蓮建中店 5,985元 1.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19分,在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於111年3月12日下午3時55,在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6,000元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