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22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毛立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8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毛立凱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登載不實時間欄」所載「109年4月19日17:12」、「109年4月26日16:58」、「109年3月11日12:17」、「109年6月6日09:32」,分別應更正為「108年12月19日17:12」、「108年12月26日
16:58」、「109年2月11日12:17」、「109年5月6日09:32」,附表編號8「登載不實時間欄」所載「110年4月24日10:50」,應更正為「110年3月24日10:50」;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毛立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罪。又被告多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起訴書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二)爰審酌被告所為嚴重傷害國家公務員形象,使人民喪失對國家之信賴,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暨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暫時無業、靠之前存的錢維生、無需扶養他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雖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惟其歷經此次偵查、審判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能自本案深切記取教訓,並確實督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強化其法治之觀念,使其日後行事更為謹慎,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以資警惕,如未於上開期間內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永昌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5892號被 告 毛立凱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毛立凱原係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下稱:新店地政事務所)登記課初審人員,具有審核准駁登記案件之權限,係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葉蕃薯等人之申請案件,於如附表所示之收件日期,向新店地政事務所書面申辦如附表所示之登記事項,應於如附表所示之預定結案日期前完成,葉蕃薯等人均未提出撤回申請書或未曾收受地政機關送達補正通知書、駁回通知書等情,竟為避免業務上遭地政機關稽催案件之辦案時效,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利用其職務上操作「地政審查系統」之「登記收件資料紀錄檔」(下稱:本案地政審查系統)之機會,於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時間,在新店地政事務所使用電腦連線本案地政審查系統,不實填載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內容(即辦案期間、應補正內容、補正通知書及送達日期等),虛構登載如附表所示之辦理情形(即「駁回」、「撤回」申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葉蕃薯等人及新店地政事務所管理地籍登記及管考之正確性。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毛立凱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1.被告原係新店地政事務所登記課初審人員,具有審核准駁登記案件之權限,係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之事實。 2.被告為避免業務上遭地政機關稽催案件之辦案時效,利用其職務上操作本案地政審查系統之機會,於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時間,在本案地政審查系統,不實填載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內容,虛構登載如附表所示之辦理情形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新店地政事務所登記課課長林怡葶於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新店地政事務所110年10月8日新北店地人字第1106024654號離職證明書、僱用契約書、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年4月26日新北地人字第1080755635號函、108年10月2日新北地人字第1081834124號函暨僱用計畫核定本、新店地政事務所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表各1份 1.被告係新店地政事務所登記課初審人員,具有審核准駁登記案件之權限,係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之事實。 2.被告在職務上取得操作「地政審查系統」權限之事實。 4 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收件資料查詢、新北地政事務所公務電話紀錄、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新店地政事務所110年12月2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06027603號函、111年6月8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16078957號函、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111年8月22日新北汐地資字第1116120567號函各1份 被告有於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時間,在本案地政審查系統,不實填載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內容,虛構登載如附表所示之辦理情形之犯罪事實。
二、按文書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或係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另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以文書論。所謂電磁紀錄,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項亦定有明文。審究上開被告毛立凱以電磁紀錄形式,藉電腦處理所顯示之文字符號,用以表示其審核准駁登記案件,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公文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3條、同法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嫌。被告所為15次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基於毀損文書之犯意,將如附表編號1至6及編號9至14之案件文書毀損滅失(合計12件,下稱:本案滅失文書),涉犯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嫌部分:
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252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告訴人廖俊隆即新店地政事務所主任雖指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然新店地政事務所於110年10月25日發現該等文書已遭被告毀損滅失,惟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110年12月29日函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時,僅告發被告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嫌,並未針對被告所涉毀損文書罪嫌部分同時表明提起告訴,嗣告訴代理人林怡葶遲至111年8月11日,始向本署對被告提出此部分之告訴等情,此有卷附新店地政事務所離職人員異常案件訪談紀錄表、公務電話紀錄、本案地政審查系統列印資料、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年12月29日新北地政字第1102512620號函及本署111年8月11日詢問筆錄各1份可考。綜上以觀,告訴人遲至111年8月11日始向本署提出告訴,顯已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自不得再行追訴。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經提起公訴之事實,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起訴效力所及,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蕭永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家欣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 申請人 登記原因 收件日期 收件字號 預定結案日期 虛構辦理情形 登載不實時間 不實內容 1 葉蕃薯(代位申請人高棛森) 更正 108年12月19日 108年新登字第133550號 108年12月23日 撤回 109年4月19日17:12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8年12月24日」 109年4月26日16:58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8年12月31日」 109年1月03日13:52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1月7日」 109年1月09日11:40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1月10日」 109年1月14日15:37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7日15:45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1月22日」 109年1月30日16:04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2月7日」 109年3月11日12:17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3月11日」 109年3月04日08:36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5月5日」 109年4月09日13:32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6月5日」 109年4月23日09:07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5月5日」 109年6月06日09:32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6月5日」 109年6月08日14:49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6月16日」 109年6月17日10:46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7月3日」 109年6月29日08:42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7月9日」 109年7月10日10:35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8月10日」 109年8月12日14:39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9月14日」 109年9月15日09:34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10月21日」 109年10月22日10:51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12月14日」 109年12月07日11:14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12月29日」 109年12月29日14:27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09年12月14日」 109年12月29日14:27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4月8日」 109年12月29日14:27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4月23日」 109年12月31日14:26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4月8日」 110年1月04日08:56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4月23日」 110年4月26日13:33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08年12月23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12月30日」 110年7月27日14:11 原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以「登記資料收件異動作業」偽造為市話「00000000」 110年7月27日14:11 原辦理情形為「初審」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情形為「撤回」 2 詹錕龍等45人 繼承 108年12月23日 108年新登字第133920號 108年12月27日 駁回 109年5月20日15:19 原辦理情形為「初審」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情形為「駁回」 3 劉春金 遺囑執行人登記 110年3月8日 110年店汐登字第001680號 110年3月11日 撤回 110年3月15日10:36 原辦理情形為「初審」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情形為「撤回」 4 周世欽等2人 繼承 110年3月8日 110年店汐登字第001690號 110年3月12日 撤回 110年3月15日10:36 原辦理情形為「初審」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情形為「撤回」 5 周昱誠等7人 遺囑繼承 110年3月8日 110年店汐登字第001700號 110年3月12日 撤回 110年3月15日10:36 原辦理情形為「初審」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情形為「撤回」 6 周清宗等7人 遺贈 110年3月8日 110年店汐登字第001710號 110年3月12日 撤回 110年3月15日10:36 原辦理情形為「初審」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情形為「撤回」 7 詹錕龍等45人 繼承 110年3月15日 110年新登字第027710號 110年3月19日 撤回 110年4月22日15:47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3月19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6月15日」 110年5月12日17:47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3月19日」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30日09:45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3月19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8月5日」 110年8月06日08:35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3月19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10月18日」 110年10月07日11:50 原辦理情形為「初審」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撤回確認」偽造辦理情形為「撤回初核」」 110年10月07日11:51 原辦理情形為「撤回初核」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情形為「撤回」」 8 林福財等7人 繼承 110年3月22日 110年新登字第030220號 110年3月26日 撤回 110年4月24日10:50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3月26日」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4月12日」 110年4月22日15:47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3月26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6月21日」 110年6月22日09:35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3月26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8月12日」 110年8月12日08:59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3月26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10月25日」 110年10月07日11:50 原辦理情形為「初審」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情形為「撤回初核」 110年10月07日11:52 原辦理情形為「撤回初核」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撤回確認」偽造辦理情形為「撤回」 9 孫睿哲 門牌整編 110年7月26日 110年新登字第074210號 110年7月26日 撤回 110年7月26日13:41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7月26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7月26日」 110年7月26日13:42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7月26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7月27日」 110年7月28日09:17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7月26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8月2日」 110年8月03日10:03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7月26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8月16日」 110年8月05日10:56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7月26日」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8月31日」 110年9月01日09:20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7月26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9月6日」 110年9月07日09:05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7月26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9日09:19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7月26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11月10日」 110年10月06日10:06 原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以「登記資料收件異動作業」偽造為市話「000000000」 110年10月06日10:06 原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以「登記資料收件異動作業」偽造為市話「000000000」 110年10月06日10:07 原辦理情形為「初審」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偽造辦理情形為「撤回」」 10 顏翠臺等2人 門牌整編 110年7月26日 110年店汐登字第001220號 110年7月26日 撤回 110年10月07日11:48 原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以「登記資料收件異動作業」偽造為市話「0000000000」 11 劉春金 遺囑執行人登記 110年8月23日 110年店汐登字第006120號 110年8月26日 駁回 110年8月26日09:07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8月26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8月27日」 110年8月30日14:04 原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以「登記資料收件異動作業」偽造為市話「0000000000」 12 周世欽等2人 遺囑繼承 110年8月23日 110年店汐登字第006130號 110年8月27日 駁回 110年8月30日14:04 原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以「登記資料收件異動作業」偽造為市話「0000000000」 13 周昱誠等7人 遺囑繼承 110年8月23日 110年店汐登字第006140號 110年8月27日 駁回 110年8月30日14:04 原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以「登記資料收件異動作業」偽造為市話「0000000000」 14 周清宗等7人 遺贈 110年8月23日 110年店汐登字第006150號 110年8月27日 駁回 110年8月30日14:04 原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以「登記資料收件異動作業」偽造為市話「0000000000」 15 唐強 繼承 110年9月3日 110年新登字第090290號 110年9月9日 駁回 110年9月24日14:31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9月9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9月27日」 110年9月29日09:19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9月9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10月19日」 110年10月07日09:10 原預定結案日期為「110年9月9日」以「配件內容更正作業」偽造辦理期限為「110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07日18:10 原辦理情形為「初審」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虛構不實補正內容偽造辦理情形為「補正」 110年10月07日18:10 原辦理情形為「初審」以「審查收件處理作業」虛構不實駁回內容偽造辦理情形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