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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審訴字第 7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7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名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係以同法第7條所列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三、經查:㈠追加起訴意旨以被告鄭名良所犯本案與其另案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2173號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之案件(即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21號,嗣改分為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465號案件,下稱前案),具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就本案偵查終結追加起訴,並於111年3月30日繫屬於本院等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385號追加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29日北檢邦慕111偵5385字第1119020113號函上本院收狀戳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至9頁)。

㈡惟查,追加起訴意旨所指前案,係經該署檢察官前以:被告於110年8月4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詐騙集團從事詐欺犯罪使用,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前述永豐銀行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之行為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以110年度偵字第32173號、第33698號、第34408號、第34708號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111年1月7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前案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7日北檢邦慕110偵32173字第1119000191號函上本院收狀戳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32頁)。㈢承上,被告本案與前案所交付之帳戶,均同為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又上開帳戶乃被告於110年7月29日交付予「阿林」一節,業據被告於前案偵查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6頁);復觀諸本案被害人與前案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匯款時間或為同日或為相近之時日。則被告因一次交付前揭帳戶之行為,致本案及前案之被害人遭詐欺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準此,被告本案部分與業經起訴之前案部分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本案追加起訴部分,即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王筱寧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所施用之詐術 受騙匯款時間 受騙金額(新臺幣/元) 1 謝依真(未提告) 使用某不詳line暱稱向其佯稱可下載「biki」APP,須匯款至指定帳號以儲值至該APP帳號內,會指導操作云云 ①110年7月31日下午7時26分 ②110年7月31日下午7時28分 5萬 5萬 2 李秋燕 使用某不詳line暱稱及交易所客服,向其佯稱可下載虛擬貨幣「biki」APP,須匯款至指定帳號以儲值至該APP帳號內,會指導操作云云 ①110年7月29日下午2時13分 ②110年7月30日下午12時45分 44萬 15萬 3 吳翊涵 某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結識吳翊涵後,繼而用line暱稱hardy向其佯稱:加入GKFX平台購買USDT幣可獲利云云 110年7月30日上午10時45分 27,941 4 楊勝智 某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臉書結識楊勝智後,繼而用lineID:kwo399向其佯稱:加入gerimall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 ①110年7月31日上午10時4分 ②110年7月31日下午5時4分 2萬 3萬 5 柯嫥盈 詐欺集團成員架設「biki」網站後,再佯為客服人員,向柯嫥盈佯稱:需充值至特定帳戶云云 110年7月31日上午11時12分 1萬 6 趙家慧 某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結識趙家慧後,繼而用line暱稱「陳鑫」向其佯稱:下載LAMX操作USDT幣可獲利云云 110年7月31日上午11時37分 1萬 7 林翠琲 某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結識林翠琲後,繼而用line暱稱「李文斌」向其佯稱:下載某交易平台並匯款至指定帳號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7月31日中午12時 1萬 8 陳涵鈺 某詐欺集團成員以抖音結識陳涵鈺琲後,繼而用line暱稱「hero」向其佯稱:下載FEFT平台儲值代幣,可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7月31日下午3時 3萬元 9 許晶瑩 某詐欺集團成員以instagram結識許晶瑩後,向其佯稱:下載NEX平台操作虛擬貨幣可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7月31日下午3時3分 2萬 10 許嘉箐 某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結識許嘉箐後,繼而用line暱稱「陳鑫」向其佯稱:下載LAMX操作USDT幣可獲利云云 110年7月31日下午5時40分 1萬 11 洪薇雯 某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結識洪薇雯後,繼而用line暱稱「Eason曹宇辰」向其佯稱:下載MT4及Huobi操作USDT幣可獲利云云 ①110年7月31日下午6時27分 ②110年7月31日下午6時29分 ③110年7月31日下午6時41分 5萬 5萬 8,134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385號被 告 鄭名良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名良可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可能使他人用為收受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款項,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8月4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詐騙集團從事詐欺犯罪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被告名下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後,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前述永豐銀行帳戶內。

二、案經楊安琪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鄭名良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坦承永豐銀行帳戶惟其所申辦之 事實,供稱:是借給在少觀所認 識的「阿林」,他說他做的博弈 網站需要帳戶,我說欠他人情就 借給他了等語。 ㈡ ⑴告訴人楊安琪於警詢之指述 ⑵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佐證告訴人高珮珍遭詐欺集團詐 欺而匯款至被告帳戶之事實。 ㈢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 證明告訴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金額,匯入被告永豐銀行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行為而犯第14條第1項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係幫助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2173號等案件提起公訴,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憑,本件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與前述起訴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王 繼 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 惠 琪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所施用之詐術 受騙匯款時間 受騙金額 (新臺幣/元) 1 楊安琪( 未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結識楊安琪後,以line暱稱「顧本華」向其佯稱:可登入biki網站申請帳戶使用,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號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①110年7月31日下午6時45分 ②110年7月31日下午6時46分 ③110年7月31日下午6時47分 1萬 1萬 1萬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