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625號原 告 楊哲綸被 告 林廷宣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058號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