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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2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陳燕琳被 告 陳竑諺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年籍「民國78年2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78年2月20日」。

理 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陳燕琳因被告陳竑諺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59號裁定沒收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有該裁定1紙可稽,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陳苑文法 官 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詠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裁判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