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4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慧玲選任辯護人 黃靖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慧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慧玲與郭景元為朋友,其為圖私利,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接續為以下犯行:
㈠、陳慧玲於民國108年9月間,向郭景元佯稱在大陸地區有認識之人,可透過關係投資大陸地區福田汽車廣告企劃案(下稱福田汽車企劃案),將有不錯獲利,邀請郭景元一起投資,其等2人各出資一半資金云云,使郭景元陷於錯誤,同意投資,並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時間陸續給付其對應數額之款項,陳慧玲則承諾於110年1月可開始回收資金。
㈡、陳慧玲為自郭景元詐得更多款項,明知自己已無資力償還福田汽車企劃案投資款,仍於109年6月間對郭景元謊稱其與胞弟陳楙仁間因家事事件涉訟,需向郭景元借款支付法院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6萬元,承諾可在109年10月間返還云云,郭景元因福田汽車企劃案尚在進行中,不疑有他,遂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22日交付其36萬元(附表一編號12),惟陳慧玲並未依約還款。
㈢、陳慧玲復於109年12月14日,對郭景元佯稱因搬家而需支付包含水電、瓦斯費等費用,需借款30萬元云云,郭景元為確認資金足以周轉,即詢問陳慧玲福田汽車企劃案在110年1月可分配多少獲利,其為使郭景元同意放款,乃謊稱65萬元云云,郭景元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借款,並於109年12月15日交付其30萬元(附表一編號13);嗣陳慧玲於同年月18日以同一事由再次借款8萬元,郭景元亦承前錯誤而同意借款,並於該日交付之(附表一編號14)。
㈣、陳慧玲明知其先前承諾郭景元之投資獲利65萬元,迄至110年1月18日均未如期分配,竟又於同年月21日佯以福田汽車企劃案仍需17萬元投資款云云,向郭景元再借款17萬元,郭景元因陳慧玲先前承諾於109年10月、110年1月間應給付之款項均未履行,故要求其必須承諾於110年2月、3月間能回收福田汽車企劃案投資款項,其為取信於郭景元,竟告以「投資案百分之百一定沒問題」、「這個案子這裡是最後一檻我有把握」、「我弟弟的案子二月下旬會結案」、「我用命擔保你可以全回收沒問題」等不實事項,且其為騙取借款,亦答應郭景元提出同年2月18日取回100萬元、全部投資款撤資外加投資分潤返還、至律師處寫下借據等條件,其等遂於同年1月22日至劉岱音律師處書立債務清償協議書,郭景元亦同時交付借款17萬元予陳慧玲(附表一編號15)。
㈤、然至110年2月20日應履行約定之債務清償內容時,陳慧玲開始以各種藉口表示無法如期還款,郭景元心生懷疑,要求其提供福田汽車企劃案之聯繫人士通訊內容,見其百般推拖,拿不出任何與投資案相關之資料、人員電話、通訊對話及金流等內容,方知受騙而提出告訴,始悉上情。
二、案經郭景元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本判決以下所引各項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陳慧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爭執(易字卷第61、141至143頁),本院審酌前揭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另本判決所援引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該等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曾以福田汽車企劃案、與胞弟陳楙仁間家事事件涉訟、搬家等為由,邀請告訴人郭景元投資或向之借款,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本案投資或借款原因都實在,我沒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蓋㈠我於99年間在北京透過劉春彥(Albert)幫忙和福田汽車牽線,從事廣告公關、現場行銷企劃,在我103年回臺灣後仍陸續有合作,我是將現金給劉春彥在臺灣地區的朋友,由該人將款項帶到大陸地區給劉春彥,再用通訊軟體微信(下稱微信)和劉春彥確認有無收到款項,我很清楚劉春彥的背景,相關投資訊息、獲利的時間點、金額都是他告訴我的,本案是因我自己太輕易信任他人反而受騙,㈡經我上網諮詢律師,得知該等家事事件需要30萬元保證金和6萬元律師費,後來雖然沒有交給法院,但我有拿去投入福田汽車企劃案,㈢我於109年12月間2次借款都是搬家費用,純屬私人借貸云云;辯護人並為其辯護稱:本案純粹是民事糾紛,因㈠告訴人瞭解投資一定有風險,不必然可以回收賺錢,㈡被告事發後精神狀況不好、壓力很大,以至於選擇逃避並將福田汽車企劃案資料均刪除,倘其確要詐欺告訴人,當不會一再承諾、甚至實際返還部分款項,更不會答應去公證,㈢被告曾就與陳楙仁間家事事件在網路上向其他律師諮詢,得知需要30萬元擔保金和6萬元律師費用,並非空穴來風,㈣告訴人早已知悉被告連3萬元之水電、瓦斯費都無力負擔,且還積欠信用卡債務,自無還款之可能,於衡量風險後卻仍答應借款,自無涉詐欺罪責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為朋友,其曾邀請告訴人共同投資福田汽車企劃案,並以支付與陳楙仁間家事事件之保證金(應為擔保金之誤,下同)、搬家(含水電及瓦斯)費用為由向告訴人借款,告訴人因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對應之款項交付被告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承在卷(他字卷第105至107頁,偵字卷第15至17頁,審易字卷第70至72頁,易字卷第56至63、144至15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郭景元於偵查時之證述相符(他字卷第111至114頁),並有被告及告訴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北院民公勝字第000000號公證書、所附債務清償協議書及本票影本各1份可憑(他字卷第9至57頁),此等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郭景元於偵查時證稱:最初是我委託的房屋仲介稱被告對命理有研究,可以幫忙看房屋買賣的情況,於是介紹我認識被告,被告於我們認識後幾個月即108年8、9月前後,邀約我投資福田汽車企劃案,投資項目是福田汽車新車款的看板廣告或電視廣告等,她說在大陸地區有認識、有關係,跟我出資一人一半,由她主導跟大陸地區方面的聯絡,一開始是說少少的資金但有大大的回報,沒幾個月後開始跟我拿現金,我有問她為何要拿現金,她說因為金流的問題,要走地下匯兌去大陸地區,接著就是陸續跟我拿錢,但中間也沒有提供任何和大陸方面討論的內容、文字敘述或合約,金流也沒有讓我瞭解,甚至我後來問她和大陸那邊聯絡是否有微信通訊紀錄,她說都是用電話聯繫,但她提不出證明,所以我懷疑被詐欺,又過程中被告說她當時要搬家,沒有錢支付半年的租金,另外又說她和弟弟有在打官司,法院需要一筆36萬元的保證金,陸續要跟我借款,因為是朋友,我自己也在做生意,基於信任就沒有問太多等語(他字卷第111至114頁),就如何認識被告、受被告邀約投資福田汽車企劃案、後續被告借款之過程、事由均證述明確;且參以卷附2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告訴人因被告均未履行所承諾分配之投資收益,而於被告要求再度投入投資款項或借款時皆表示無意願、欲拒絕之意,然因被告不斷保證福田汽車企劃案定能獲利且承諾會依約分配投資報酬,告訴人乃繼續投入資金或放款予被告,有該等LINE對話紀錄1份可考(見附表二「卷證索引」欄),足認告訴人係因被告稱在大陸地區有人脈可引介投資福田汽車企劃案,並告以預期有大額投資獲利,方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11之款項,又因被告保證福田汽車企劃案將會獲利,於評估如取得投資獲利將有資金可周轉之下,始交付附表一編號12至15之款項甚明。
㈢、本案投資及借款事由均不實,且被告及辯護人所辯皆無據:⒈被告雖於審理時供稱:我和告訴人投資的福田汽車企劃案是109年整年度的市場廣告投資企劃案,我要投標公關案,也就是讓福田公司採用我們的廣告,介紹這個案件的中間人劉春彥說我們必須先投入公關費用,雙方要打點公司、比稿,因為我之前曾在大陸地區工作,也與劉春彥合作過,雖然我們資金進去的時間比較晚,但還是有機會搶到整年度的廣告費用,我才答應,一開始我是用父親往生後留下來的費用和我工作的存款,加上借款10萬元,但之後沒多久劉春彥就說公關費還是不夠,我陸續找告訴人一起投資標的物,款項主要用在公關費跟比稿,想用內定方式把標的物標下,在108年下半年我原本要去大陸地區瞭解狀況,但因疫情無法過去,109年疫情越來越嚴重,更不可能過去,所以無法做細項認定和瞭解,劉春彥說對方還有繼續進行,因為109年7月和9月都有車展,我始終認定這個案件還在進行中,也還有機會繼續把投入的費用再拿出來,我是基於信任劉春彥才持續投資,過程中當劉春彥告訴我上海車展等活動的費用沒有辦法申請下來時,我有不斷質疑、詢問,直到110年4月初劉春彥才告訴我這個案件失敗云云(易字卷第146至148頁),倘被告所辯屬實,為因應109年7月和9月車展所需廣告企劃,其所投資之該年度廣告企劃案至遲應於109年年中前即可與劉春彥確認該投資案是否有成果,其卻捨此不為,已屬可疑;且其所稱款項來源係「申請上海車展等活動費用」,何以其可自未投資之活動請款,亦有未明;況其既對投標成功與否存有疑慮,即應通知合夥投資之告訴人,使告訴人有充分資訊可評估是否繼續投入款項,但其於109年12月、110年1月及2月間卻仍持續以保證獲利、承諾可取得報酬並回收投資款云云(附表二編號2至4),要求告訴人繼續投入資金,顯有違常理。
⒉再被告始終藉詞自89年間即認識劉春彥,並於99年間透過劉
春彥牽線與福田汽車公司合作,因而信任福田汽車企劃案可順利進行乙情,辯稱確有福田汽車企劃案之投資項目云云;然其復自承:劉春彥沒有在任何公司任職,是用中間介紹方式接案,我們都是透過微信,以對答的方式聯繫云云(易字卷第145至149頁),可見其與劉春彥間聯繫並非密切,亦無實據證明彼此有何正式業務往來,難認有信賴關係存在。且其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曉諭提出福田汽車企劃案之相關文件、出資證明等資料(易字卷第63頁),先辯稱投資案相關資料包含出資證明、投資標的證明、與大陸地區人士聯繫資料都在我的手機裡,但我的手機被砸爛了云云(易字卷第94頁),後改稱手機對話紀錄是被刪除,沒有拿到任何跟福田汽車企劃案有關的文件,劉春彥始終未傳送相關圖檔、結果,只透過微信的攝影機單方面觀看劉春彥與對方公司間之往來資料云云(易字卷第148、156頁),所辯前後不一,是否屬實非無疑義;而其自108年9月至110年間邀請告訴人投資福田汽車企劃案,期間多次向告訴人索取投資款項,倘所辯屬實,豈有在長達近1年半之期間內,全未收受或留存任何投資相關文件之理?況若其個人果有提出半數出資額,又豈會僅因手機毀損或對話紀錄經刪除,即未能提出其自個人帳戶提款或將投資款項轉匯之相關證明?此等辯解,適足認其所稱福田汽車企劃案之投資名目應屬虛妄。
⒊遑論案發期間兩岸經貿往來密切,臺人赴大陸地區投資誠屬頻繁,為因應大量資金流動需求,許多金融機構早已提供新臺幣與人民幣間雙向兌換、結算及匯款服務,甚至可經由網路銀行為之;而鉅款常受覬覦,搶奪、強盜等重大治安犯罪報導時有所聞,財產復與常人信用性及日常生活所需息息相關,是一般金錢往來,除小額交易逕以現金給付以求便利外,為確保交易安全,以常情而論,大額款項多會以匯款、票據或電子支付等方式為之,縱有立即交付「現金」予他人之需求,為降低個人承擔之風險、免卻自身背負之責任,多會減少碰觸現金之人數,盡可能當面交付予最終應得者進行點收,甚以簽立收據、尋找有相當信賴關係之人一併陪同等各類方法以杜糾紛。然據被告所辯,福田汽車企劃案卻需將現金領出後,透過劉春彥在臺友人以地下匯兌之方式寄往大陸地區,其對交付現金對象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知情,且並非在金融機構內或對方辦公地點轉交款項,而是在銀行附近為之,其將現金交給對方後,亦未取得任何憑據(審易字卷第71頁),則倘被告所辯為真,其為確保劉春彥確實收到自己及告訴人之合法投資款項,豈會捨匯兌之便捷管道,反收取、轉交大額現金,且於金融機構外私下轉交身分不明之人,而毫無安全防護措施?又若該等資金確係用於合法投資,其於交付款項予劉春彥指定之人時,焉能未書立任何單據而逕予交付?縱事後有以微信與劉春彥確認,亦無從避免款項遭人侵占之風險。是被告所辯均迥異於國際投資重視資金安全之通常作法,除款項經提領後即無法追蹤去處、亦未能留存匯兌紀錄外,更徒增提款成本及款項遭不詳之人侵占之高度危險。凡此各情,均堪認其所辯福田汽車企劃案之投資名目應有不實,其係巧立投資名目以詐欺告訴人,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自屬明灼。
⒋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所謂與陳楙仁間涉訟之家事事件,係指卷附108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108年度家親聲字第374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及109年度司家他字第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等事件(易字卷第144頁);惟該等案件已分別經本院於109年1月16日、同年3月10日、同年3月18日為第一審裁定乙情,有該等裁定書可查(易字卷第113至120頁),是被告於109年6月間未與陳楙仁有何家事事件繫屬本院,要屬明確。被告雖於審理時更易前詞,另辯以係在上開案件告一段落後,在網路上詢問律師,才知道可以聲請假扣押云云(易字卷第151頁);然其復自陳係以電話詢問在網路上找到的律師,不知道對方姓名,無從提出和律師詢問之相關文件或資料云云(易字卷第151頁),除未提出事證以實其說外,要與卷附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向告訴人表明「弟弟的案子二月下旬會結案」(附表二編號3)矛盾,且與律師接受諮詢時需以客觀事證為本,始提出專業法律意見,難以電話受理諮詢之情有間,應無足採;遑論被告自承其未將告訴人貸與之36萬元用於所稱之家事事件中,而係未經告訴人同意將之投入福田汽車企劃案(易字卷第58頁),益徵其係以虛偽之借款名義,向告訴人詐得36萬元,復挪為己用甚明。
⒌而被告雖辯稱確因搬家而有支出房租、瓦斯、水電及其他費之需求云云(易字卷第153頁),然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全未提出相關事證,已難採信;又自其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告訴人於被告詢問可否借款30萬以支付水電、瓦斯費用後,回以「真是冷汗直流,1月18號可以給我多少呢」(附表二編號2),自其等間對話之脈絡,足見告訴人因周轉困難,而以福田汽車企劃案可否獲利為基礎,以決定是否借款;惟福田汽車企劃案之投資名目不實,業經認定如前,被告持續佯以該虛假之投資案可於110年1月18日獲利65萬,以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放款等情,應堪認定,是其此揭所辯亦非可採。
⒍末以借款原因、用途攸關債權得否順利回收,自屬評估借貸風險時之重要因素,本案被告以不實名目及虛偽之利潤分配計畫,使告訴人錯誤評估風險,而陸續給付投資款及交付借貸款項,被告所為當構成詐欺取財罪無訛;辯護人辯稱告訴人明知被告生活困窘,且應自負投資風險云云,忽略被告自始即巧立名目,並利用告訴人依賴其與大陸地區連繫之弱勢地位等情遂行詐欺犯行,應不可取。至被告縱於案發期間曾返還部分款項予告訴人,或偕告訴人就其等間之借款之債務清償協議進行公證,均無從解免其巧立名目詐欺取財之罪責;況依卷附110年度北院民公勝字第000000號公證書所載「公證人實際體驗情形」可知,本案前引債務清償協議書所為公證之效力,僅在證明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借款及協議書所載債務清償計畫確實存在,要難憑此推認被告所辯借款原因屬實,辯護人此揭辯護亦無理由。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具不法意圖,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基此錯誤而處分其財產,致受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又借貸對象之債信、資金日後之挹注用途為何及債權是否有足額擔保,攸關貸與人對債務清償能力之風險評估及借款意願,均係交易上重要事項,借款人自應誠實向貸與人說明,不得有所欺罔或隱瞞。若借款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擬將借得款項作為具有高度風險之運用,卻告以風險較低之不實用途,致使貸與人就風險評估判斷錯誤,而貸與款項,難謂借款人並非施以詐術行為。本案被告佯稱可共同投資福田汽車企劃案,並承諾獲取利潤,且巧立與胞弟間家事事件涉訟、搬家費用等名目,係使告訴人對借款原因、目的、投資風險、被告償債能力等重要事項均陷於錯誤,因而移轉財產,被告所為自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事實欄所示投資及借款名目,使告訴人移轉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其各次詐欺取財犯行,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應論以一罪(易字卷第156頁),審酌該等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具備正常智識之成年人,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任,巧立借款或投資名目之手段,向告訴人詐取金錢,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失,應值非難;其僅有於83年間經本院以賭博罪科處罰金確定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普通;惟念其犯後雖否認犯行,然已實際返還告訴人35萬元,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憑條副本2份、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4份可稽(他字卷第97、99頁,易字卷第105、107、109、111頁),雖未完全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然仍堪為有利於其之認定;兼衡被告自述學歷為大專畢業,現在沒有工作,經濟狀況一般(易字卷第155頁),辯護人請求考量被告父親陳瑋光退休前原從事醫師工作,退休後財產均遭被告胞弟花用殆盡,並遭遺棄在臺,被告因父親年邁並患有中度血管性認知功能障礙、出血性腦中風、癲癇及末期腎臟病,僅能停下工作照料父親,而被告本身亦患有慢性腎臟疾病、糖尿病,並因照顧生病之父親而將財產用盡、影響工作致罹患憂鬱症,予以從輕量刑(易字卷第167至168頁),並提出臺北市立萬芳醫院111年11月4日診斷證明書、111年12月9日診斷證明書各1份、處方箋暨繳費通知單2份可按(易字卷第169至175頁),告訴代理人則請求從重量刑(易字卷第15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共計348萬6,000元,固為其犯罪所得,然其已實際返還35萬元之情,業經認定如前,當自宣告沒收之數額扣除,起訴書就此仍聲請宣告沒收,容有未洽。爰依此揭規定就犯罪所得313萬6,000元宣告沒收及追徵,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思荔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奇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法 官 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日期(民國) 金額 投資或借款名目 1 108年9月24日 10萬元 福田汽車企劃案 2 108年10月8日 20萬元 3 108年10月28日 30萬元 4 108年11月8日 30萬元 5 108年12月18日 20萬元 6 108年12月30日 20萬元 7 109年1月15日 20萬元 8 109年2月10日 13萬元 9 109年3月9日 30萬元 10 109年5月19日 30萬元 11 109年10月15日 34萬6,000元 12 109年6月22日 36萬元 與陳楙仁間家事事件 13 109年12月15日 30萬元 搬家、水電及瓦斯費 14 109年12月18日 8萬元 15 110年1月22日 17萬元 福田汽車企劃案 總計 348萬6,000元附表二:
編號 日期(民國) 對話內容 卷證索引 1 109年10月14日 郭:Jennifer可以讓我看一些廣告商還有大陸車廠的一些討 論内容資料嗎?過去一年我都沒有參與到,我也想了解 下中間的互動情形 陳:好的 我整理一下 郭:中午聊完之後其實心情都一直悶著,下午思考後明天提 款可不可以這次我就不出了,因為我的資金壓力很大, 現在拿出去等到一月份才能走轉回來,我怕中間我的周 轉會有問題,本來是想Jennifer打官司的36萬押金10月 份會回來,這樣子剛好我資金運轉能接上,現在沒有回 來還要再擠出,我的戶頭已經快到底了,這樣每個月還 要很多的貸款管銷支出我怕我沒辦法應付,這次真的很 抱歉能力有限 他字卷第12頁 2 109年12月14日 陳:貝勒爺我要跟你總共調30萬 再追加30000塊錢 因為我忘了還要結算水電瓦斯兩個月的費用謝謝 郭:真是冷汗直流,1月18號可以給我多少呢 陳:65萬 郭:知道了 他字卷第12頁 109年12月15日 郭:再一分鐘就到了 陳:好 3 110年1月21日 陳:貝勒爺對你一路以來無私的幫忙,内心一直非常感謝, 左思右考反覆再三,還是硬著頭皮厚著臉皮賴你,請不 要生氣。我為照顧爸爸,離開市場近九年,自己一個人 孤軍奮鬥,真的十分艱難,非常難得幸運認識你,也謝 謝你的一路幫忙,讓我有得到這個再起的機會,真的再 拜託你幫忙我最後一次,就差這17萬,幫我熬過最後這 個檻,將來定會感激 郭:這一次我真的拿不出來了,我自己也真的快走投無路了 ,本來Jennifer答應我去年10月和後來1月18號都沒有兌 現,突然之間預備好要用的錢都拿不出來,現在我都沒 有收入,每個月都是大筆大筆的出去,我也是到了很緊 急的關頭了所以這次我真的是拿不出來不然我可能就要 跳票,我現在只希望Jennifer能夠兌現答應我2月18號還 有到三月底能夠把全部的資金都拿回來,不然我真的沒 錢再繳下去了 陳:貝勒爺這案子百分之百一定沒有問題,只是你也知道, 跟大陸合作再鐵的關係,還是常有收款準時的問題,我 真的非常感激你,也知道你的情形,但是這個案子這裡 是最後一檻我有把握,眷村大哥的合作也是確認的,我 弟弟的案子二月下旬會結案,師父也確認房子近期會售 出,只請求你咬牙幫我這最後一次,過關了我就可以再 起,我一定感恩圖報,真的拜託你了 郭:說真的在我手頭緊要拿不出錢的時候我也沒少過之前幫 你的忙,可是Jennifer幾次的拖延讓我也真的心灰冷, 我也急跳腳去賈東西籌錢,這些我都沒跟妳說,不好意 思我必須直話說,因為我覺得你沒有顧慮到我的處境, 我也是想辦法自己找錢先撐下來,如果我現在真的寬裕 ,我能幫你這個忙,但是我想到我下個月,下下個月要 繳的錢都有困難的時候,我真不知道怎麼去找錢幫你了 ,誰能幫我呢,我自己也在水深火熱之中,或許你應該 去找Belinda先幫你一下吧 陳:(略)我用命擔保你可以全回收沒問題,只是要過這檻 而已,我只能請求你咬牙幫忙了,對不起 郭:這樣吧如果2/18一定能如約先還我100多萬,那麻煩 Jennifer寫一張借據把款項列舉出來還有還款的時間我 想這樣清清楚楚以後就照時間上還款項給我吧!但是我 不準會再有拖延的狀況發生這樣子會讓我陷入資金短缺 跳票的問題,另外我想請問一下到時候還錢的時候最後 會有一些額外收入嗎不然這一年多投下去完全都沒有回 收也是個奇怪的投資 陳:好 (中略) 陳:當然你的投資一定會有一些回收的,我會一併寫在還款 的裡面 郭:我希望Jennifer也能夠這份事業做起來證明自己的能力 ,既然我們同意寫借據,星期一上午我們去律師行寫這 個借據公證這樣子比較嚴謹,這樣可以嗎 陳:可以,那貝勒爺您是要給170000幫我還是300000幫我, 這樣我的借據數據會比較明確 陳:借據是我先寫好打出來之後再去律師行公證嗎 陳:希望到律師行公證的這個舉動不會影響我們之間的友情 郭:我沒辦法拿出000000 00只是我暫時讓您應急但是我必 須在2月18號要拿到錢不然我銀行還款我會有問題 他字卷第13頁至14頁 4 110年2月18日 (前略) 郭:下星期一我要給廠商大約150萬台幣的貨款,所以 Jennifer這筆錢我就把它含入在裡面,要麻煩這之前一 定要給我,不然我也含有點麻煩 陳:我明白我請alber今天去請款一定要盡力請款到 (中略) 陳:貝勒爺我剛剛離開醫院現在還沒有聯繫到Albert我回到 家大約9點給你line 郭:了解 千萬別開天窗啊,我星期一前一定要收到這筆錢 陳:明白 陳:貝勒爺吉利的張姐親自告知北京合作公司的老總,會是 3/16出款,為表歉意第二季會由我們續接,延這些日子 的違約金我會賠償,真的很抱歉給你添麻煩,對不起 他字卷第16頁 備註 底線及粗體字均為本判決所加,內文錯別字皆依訊息原文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