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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4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4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家宏

籍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家宏因侵占遺失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等
裁判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