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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智簡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智簡字第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情滿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123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11年度智易字第69號),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高情滿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褲壹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高情滿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高情滿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學歷、經濟及生活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素行尚佳,本院審酌被告除本件犯行外,並無其他相類似之行為,本件諒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其犯後坦承犯行,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尚知所悔悟,經此教訓,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褲1件,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2123號被 告 高情滿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0號4

樓送達:桃園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情滿明知「adidas」商標(註冊審定號詳卷)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使用商標權,指定使用於服飾等商品,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該等商品,竟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月18日前某日,透過網際網路,以帳號「sunxf1984」、「fsm1984」在蝦皮購物網站上,陳列販賣仿冒「adidas」商標之服飾商品。嗣經警於108年1月18日,在前揭網站購得「adidas」商標長褲1件,經鑑定後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高情滿於偵訊中之供 述 1.坦承在蝦皮購物網站註 冊「sunxf1984」帳號之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為其申辦使用之事實。 2.坦承蝦皮購物網站之「sunxf1984」及「fsm1984」帳號所綁定收款之臺灣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上所載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為其申辦使用之事實。 2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函 附賣場註冊資料及交易紀 錄、臺灣銀行帳戶開戶及 交易明細資料 1.證明蝦皮購物網站之「sunxf1984」及「fsm1984」賣場係被告所註冊經營之事實。 2.證明前開賣場所綁定之 收款銀行帳戶為被告所 申辦之事實。 3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 司109年2月14日金管字第0243號函附寄件人寄件紀錄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證明註冊蝦皮網站前揭賣 場、臺灣銀行帳戶及便利 商店寄件資料之手機號碼 0000000000、0000000000 及0000000000號均為被告 所申辦,且寄件人為被告 之事實。 4 蝦皮購物網站賣場之商品 截圖照片 證明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 之「sunxf1984」及「fsm1984」賣場陳列販賣仿冒前揭商標商品之事實。 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 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 1.證明「adidas」商標係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 使用於衣服、各種運動 衣褲、運動訓練衣褲等 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 內之事實。 2.證明員警自被告註冊經 營之蝦皮購物網站「su nxf1984」賣場所購之長褲係仿冒「adidas」商標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蔡 期 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 亭 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