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智易字第5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奕丞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偵字第836號、111年度偵字第1261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智簡字第3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奕丞明知其在蝦皮購物網站帳號「senujay」網頁上,販賣「【海免水族爬蟲】臺灣Ultra Fresh
鮮蝦食譜 小罐裝 挑嘴幼澤龜 烏龜飼料 澤龜飼料 小烏龜巴西龜」等商品之文字介紹內容「100%天然營養,鮮蝦+大量蔬菜的卓越嗜口性配方....入口即化、不污染水質、隆低臭味...添靈芝多醣體、大蒜、維生素B群,大富提升免疫力...」等,係告訴人天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天僖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文字,未經天僖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與散布,竟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與散布之犯意,自民國110年10月間某日起,在不詳地點,利用網際網路設備,上網下載系爭文字之電子檔後,再將系爭文字之電子檔違法重製在上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販售上開商品之網頁上,以供不特定之人者上網瀏覽選購。又被告係以上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專門販售「Ultra Fresh 鮮蝦食譜」及其他品牌魚飼料與海龜飼料之賣家,與天僖公司屬經營同類事業之人,彼此間具競爭關係,且明知天僖公司所研發生產之「Ultra Fresh 鮮蝦食譜」商品之含水量僅有3%至5%之間,為業界商品最高品質,竟意圖散布於眾,為事業競爭目的,於不詳時地,在上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所刊登販售天僖公司之「Ultra Fresh 鮮蝦食譜」商品網頁之商品介紹中寫下「使用鮮蝦食譜特別注意!本系列飼料因特別添加益生菌,含水量為10%左右」、「若本身家中儲放環境潮濕、用完猝未蓋好、使用速度較慢或常開關蓋子等,很容易造成本系列飼料受潮變質、甚至長蟲,這些已經質飼料若繼續餵食,容易造魚隻腹水、烏龜腸炎等細菌性感染狀況。」、「若要避免,有以下幾種作法:1.一次不要購買太大罐。2.開封後儘速使用完畢。3.每次使用時避免飼料卡在瓶品,並且使用完畢後確實蓋好蓋子。4.轉品牌,使用大補帖系列飼料,該品牌為臺灣潮濕氣設計,飼料含水量為5%以下,且品同樣穩定優良,更是經營10年以上、自有擁有飼料工廠的穩定品牌。」等語,不實指摘陳述天僖公司產品含水量達10%之品質不良情事,足生損害於天僖公司商譽,並藉以誤導消費者更換品牌,以達不利競爭之目的,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違法重製及同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37條第1項處罰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係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違法重製及同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37條第1項處罰等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刑法第314條,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3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殷玉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