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166號聲 請 人 吳彥穎代 理 人 張育嘉律師被 告 吳忻穎 年籍住所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11年6月1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4766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6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吳彥潁(下稱聲請人)告訴被告吳忻穎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6166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6月1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4766號駁回再議,該處分書於111年6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嗣聲請人於111年6月23日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委任狀及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上之收文章戳附卷可查,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程式合於首揭規定,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之告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忻穎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28日某時許,登入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在其所申請「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粉絲網頁上刊登「眾多一人分飾多角的小號無端造謠攻擊」等文字(完整文章內容詳附表編號1、2)詆毀聲請人;復於同年5月18日、同年月20日,在上開粉絲專頁除再一次刊登前開相關文字外,並刊登「在臉書社群和批踢踢上開個多個分身小帳號開始作亂」等文字(完整文章內容詳附表編號3、4)詆毀聲請人,足以貶損聲請人之名譽。嗣聲請人在住處上網瀏覽被告上開粉絲網頁,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嫌。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㈠被告於110年2月28日發文中第一點已打出聲請人之姓名,文
章最末又提及有黑粉盜用他的仇人照片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遭判刑乙事,並張貼聲請人一審判決書之連結,對照被告所撰寫之内文第三點提到「有黑粉盜用作者照片胡言亂語」有高度正相關,第三點之後一段,又提及「要慶幸作者的照片並沒有被盜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文末還有聲請人遭臺南地院判刑的判決書,綜觀前後文意,明顯第三點所述事項乃是影射聲請人,又被告於同年1月4號早已在粉專發文指稱聲請人騷擾李茂生教授,因此其為文第二點必然是影射聲請人。聲請人僅是在李茂生教授臉書下方張貼被告抹黑其他檢察官的截圖,就被李茂生教授發文點名,李教授並誣指聲情人都是在抹黑被告,又被告長期在粉專攻擊聲請人是密醫等等不實言論,並且裝無辜指稱聲請人所公布的截圖都是用假截圖軟體變造的,因此到了五月中聲請人氣不過才會對被告提告。被告口口聲聲說聲請人所言都是抹黑,為何至今不敢對聲請人提告?是否怕聲請人傳彭檢跟王檢出庭作證,當庭打臉被告,這樣被告會吃下一個誣告罪?㈡被告於去年2月28日之發文,第一點提及聲請人之姓名,最後
一段又張貼聲請人之判決書,中間提及聲請人用「法官改革司法失敗連線」、「揭露司法瘡痍」、「反紫蛙OOXX腦殘版」還有眾多一人分飾多角的小號攻擊被告,以及聲請人騷擾作者認識的教授跟朋友,及聲請人盜用作者的照片胡言亂語,很明顯指述之事項都是在影射聲請人,否則被告發文之後,何以有多位律師私訊聲請人告知聲請人「被告又在影射聲請人盜用照片私訊警察騙取被告的個資乙事」?是以,平常有在追蹤被告粉專與個人臉書之律師,將被告2月28日所發的前後段對照,皆可認出文章中間所述之事,被告乃是影射聲請人,高檢與北檢認被告未指稱特定人,純屬無稽。
㈢被告於去年5月18日與5月20日之發文又引用2月28日之文章,
且5月20日之文章在提到鬧警察版的黑粉之後,後面又提到有人因散布不實疫情被判刑,再對照所引用之2月28日之文章有聲請人因散布不實疫情遭臺南地院判刑之判決書(連結點進去是聲請人的名字),可使不特定人一望即知被告所稱鬧警察版之黑粉就是聲請人。北檢與高檢認被告提及鬧警察版的黑粉,與後段提及散布疫情被判刑的黑粉,因為中間有分段,所以不是講同一個黑粉,係袒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㈣被告身為前候補檢察官,與檢方關係密切,平常除了在粉專
痛批檢方,也多次投書聯合報辱罵北檢吉股主任以及辱罵高檢檢察官都是老屁股、尸位素餐等等抹黑言論,但檢方為了自身顏面,居然忍辱負重,接連替被告搓案,連吉股主任被被告辱罵甚慘,尚且忍辱負重替被告搓案,甚至被告指稱「士檢專收垃圾」,士檢身為利害關係人居然連迴避都不迴避,就爭先恐後承認自己的垃圾也要簽結聲請人之告發案,認為被告所言乃是可受公評之事,與侮辱公署罪名無關,因此逕行簽結。何以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是不是垃圾也是可受公評之事?懇請鈞院破除檢方袒護被告的官僚心態,准予交付審判,檢方一定是認為家醜不可外揚,自己的孩子自己打,讓別人打自己的孩子很丟臉,因此才會接連搓案等語。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以審酌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而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同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使法院僭越檢察官之職權,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從而,法院就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若依原檢察官偵查所得事證,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未達起訴門檻,原不起訴處分並無違誤時,即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之規定,以告訴人之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回之。
五、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六、經查:㈠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章內容,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刊登在
臉書「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粉絲網頁上,而該粉絲網頁為被告發表文章之網路平台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附表所示內容之文章列印頁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至8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聲請人雖主張被告在粉絲網頁上刊登如附表所示文章內容,
稱其為「黑粉」、「眾多一人分飾多角的小號無端造謠攻擊」、「洗板騷擾教授、朋友」、「有人盜用作者照片開小帳號胡言亂語」、「在人家照片上...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因此經法院(台南地院一審判決)認定構成散播新冠肺炎不實消息罪而判刑」等語,係誹謗其之內容,惟查:
⒈所謂「黑粉」,大概的意思是指不喜歡某特定人(通常是明
星或受大眾關注之人)而會發表對該人之批評言論或做對該人之名望不利之事的人,此稱謂之涵義雖然不算正面,但喜不喜歡某人是個人主觀感受,旁人無法置喙,且「黑粉」會做的事也沒有一致的標準或定義,光就此稱謂實難認有何貶低人格或社會評價之意,個人社會評價或人格價值並不會因為被其他人認為是某人的「黑粉」,即有被損害的情形,是無法僅因被認為是「黑粉」,即認對方構成誹謗犯行。況聲請人前確曾在自己之臉書頁面發表對被告具批評性之言論,例如:「吳忻穎這個高中學力不足的人整天研究我這個學測逼近滿級分的人的學歷,是不是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還是她有考上台大法律只是放棄跑去讀東吳?」,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網路留言擷圖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1頁),則縱被告在文章內稱聲請人為「黑粉」,亦不構成誹謗之犯行。
⒉如附表編號1所示110年2月28日之文章開宗明義寫道「關於不
少朋友關心的以下黑粉離奇傷腦事件:」,接著以分點方式列舉是哪些事件,亦即:「1.本粉專與作者不斷遭到知名黑粉『吳姵玟』(長庚戰戰神,本名吳彥潁)與三盲粉專『法官改革司法失敗連線』、『揭露司法瘡痍』、『反紫蛙OOXX(←腦殘板)』還有眾多一人分飾多角的小號無端造謠攻擊;2.或是教授、朋友無端受累,遭到洗板騷擾的事件。3.又或是網路上有人盜用作者照片開小帳號胡言亂語等事件。」,其第1點已明確在「知名黑粉『吳姵玟』」、「法官改革司法失敗連線」、「揭露司法瘡痍」、「反紫蛙OOXX(←腦殘板)」、「眾多一人分飾多角的小號」之間以「與」及頓號(、)、「還有」為名詞間之連接詞,顯然這些名詞是並列的,故從字面上可看出此篇文章提到之行為人並非專指聲請人,也難認該文所稱「眾多一人分飾多角的小號」是指聲請人。又該文章既分點敘述所發生之事件,在各點(即各事件)間以「或是」、「又或是」為轉折語,從文義上顯無法認為作者在指述第1點所提到之人或粉專就是第2、3點所述事件之行為人。是以前揭文章內容,尚無法認定該文作者已具體指出聲請人有為前述行為。況聲請人確實有在網路上對被告為負面言論,前已敍及,自不能因上開文章內容有關於聲請人攻擊該粉專與作者(按應是指被告)即認定該文作者已構成誹謗之犯行。再該文章內記載「我們還為我們的照片沒有被盗來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而感到慶幸」等語,顯然並未傳述任何不實之事而損害聲請人名譽。該文最末附註「黑粉也以類似手法在網路上盜用他人(他自己認定的仇人吧)照片造謠,例如在人家照片上加註『此人有00疾病』造謠生事,其中還有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因此經法院(台南地院一審判決)認定構成散播新冠肺炎不實消息罪而判刑,請見:http:
//bit.ly/3r4POrw」,核其連結內容確實可導至臺南地方法院相關判決,該文所稱他人照片遭聲請人不實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一事確經法院判決認定,則此部分自無何傳述不實之事以損害聲請人名譽之情。至於附表編號2所示文章內容則未指明此部分所稱之「黑粉」是聲請人,且從附表編號1所示文章之內文「黑粉也是粉,我們要尊重他們」及附表編號2所示內文記載「我們要感謝他們」等語,可見作者指述之黑粉並非僅指1人,自無從認該文有具體描述聲請人做了如該文所述之事,是難認此部分有誹謗聲請人之情。
⒊如附表編號3、4所示文章內容,文章開頭分別載明「有網友
反映近日黑粉在臉書社群和批踢踢上開個多個分身小帳號開始作亂」、「又有網友來訊反映某黑粉批踢踢上開個多個分身小帳號再度開始作亂,其中一個F開頭的帳號在警察版上亂不停,並疑有侵犯肖像權以誹謗言論」等語,顯見文章作者僅係轉述網友反映之情況而已,並非作者自己指稱某特定人做了什麼事,亦無法認定文內所稱「黑粉」、「87」係指稱聲請人。該文中縱有貼上附表編號1、2所示文章之連結,附表編號1、2內文並無法認定有誹謗聲請人之情形,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況附表編號1所示文章內文有「大家不必再競相告知我們照片被盜用胡亂改圖抹黑的事情了。也請大家學會放下,不要被影響情緒」等語,附表編號3、4所示文章有「各位不必認真」、「當作笑話笑笑就好」等語,就其全文脈絡觀之,附表編號3、4所示文章之所以貼上編號1、2文章之連結(編號2是附在編號1文章內之圖片,故編號1、2係使用同一連結),應係為了重申編號1所示文章內所述:網友不必告訴該粉專與被告相關抹黑或改圖之事,也無需因這些事被影響情緒等情。據上,附表編號3、4所示文章內容亦不該當刑法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㈢綜據上情,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縱為被告所為,或經被告
同意或授權而為,均難認構成誹謗聲請人之犯行,從而,聲請人主張被告有誹謗犯行云云,難認有據。
七、綜上所述,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聲請人所指之妨害名譽犯行,且上開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均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是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參酌卷內證據資料之結果,而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自屬允當,聲請意旨徒以前詞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處分不當,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陳冠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附表編號 刊登日期 刊登內容 1 110年2月28日 回應讀者留言訊息: 關於不少朋友關心的以下黑粉離奇傷腦事件: 1.本粉專與作者不斷遭到知名黑粉「吳姵玟」(長庚戰戰神,本名吳彥潁)與三盲粉專「法官改革司法失敗連線」、「揭露司法瘡痍」、「反紫蛙OOXX(←腦殘板)」還有眾多一人分飾多角的小號無端造謠攻擊; 2.或是教授、朋友無端受累,遭到洗板騷擾的事件。 3.又或是網路上有人盜用作者照片開小帳號胡言亂語等事件。 本粉專之前已經發過多次聲明。 我們無所謂,大家不要上當受騙、傷及大腦就好了。大腦真的很好用,稍微動一下就知道那些謠言有多愚蠢了。 所以大家不必再競相告知我們照片被盜用胡亂改圖抹黑的事情了。也請大家學會放下,不要被影響情緒,怕被洗板就封鎖即可。 黑粉也是粉,我們要尊重他們。 我們還為我們的照片沒有被盗來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而感到慶幸。 不過如果有類似這種的改圖,請大家直接向衛生局或警察單位檢舉即可,不必通知我們。 PS.黑粉也以類似手法在網路上盜用他人(他自己認定的仇人吧)照片造謠,例如在人家照片上加註「此人有00疾病」造謠生事,其中還有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因此經法院(台南地院一審判決)認定構成散播新冠肺炎不實消息罪而判刑,請見:http://bit.ly/3r4POrw 2 110年2月28日 黑粉也是粉 我們要感謝他們吃飽撐著造謠改圖 把我們(反面)推銷給三盲群眾 讓我們有機會突破同溫層 認識不會使用大腦的世界 3 110年5月18日 有網友反映近日黑粉在臉書社群和批踢踢上開個多個分身小帳號開始作亂。 各位不必認真,以下公布我們已經放置頂公告的00000000新增回應讀者反映黑粉之亂聲明:http://bit.ly/3bOplCm (以下內容同編號1、2內容) 4 110年5月20日 又有網友來訊反映某黑粉批踢踢上開個多個分身小帳號再度開始作亂,其中一個F開頭的帳號在警察版上亂不停,並疑有侵犯肖像權以誹謗言論。 疫情中,警察局、地檢署和法院都兵荒馬亂了,作者和代理人小編都不忍心增加司法負擔。 小編只有再貼一次放在置頂公告的00000000新增回應讀者反映黑粉之亂聲明:http://bit.ly/3bOplCm 在疫情沒有社區感染的時候,都有人因為散播新冠謠言而被判刑了; 此時時機歹歹,這個時候發作真的不會讓人意外。 把這種發作中的87當作笑話笑笑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