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221號聲 請 人 黃毓寧即 告訴人代 理 人 張麗玉律師被 告 束善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6873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調偵字第123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可知交付審判之聲請,應僅限於「告訴人」提出告訴而為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處分,經合法提出再議又遭其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以無理由駁回後,方得於法定期間內聲請之。又所謂告訴人,指犯罪當時直接被害之人,若為間接被害,其申告之性質核屬告發,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與後續駁回再議處分自無分別再議、聲請交付審判之權。
三、本件聲請人黃毓寧(下逕稱其名)原以:被告黃穎文、吳怡瑩為母女,被告束善利與被告黃穎文為夫妻;黃毓寧與被告黃穎文則係兄妹。被告吳怡瑩與黃毓寧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詎被告黃穎文、吳怡瑩、束善利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被告黃穎文明知其與黃毓寧之母薛玉珍(已歿)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起即陸續罹患失智症、阿茲海默氏症、巴金森氏症等疾病,故金錢處理能力與複雜事務判斷能力有一定程度之障礙,已達精神障礙致辨識能力顯然不足之情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先佯以替薛玉珍保管其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而自薛玉珍處取得本案帳戶之晶片金融卡及密碼,再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持本案帳戶晶片金融卡,插入自動提款機並鍵入晶片金融卡之密碼,使自動提款機辨識系統誤認被告黃穎文係有正當權源之持卡人,進而由其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薛玉珍本案帳戶之款項共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後薛玉珍於109年9月16日過世,被告黃穎文明知上情,竟基於侵占之犯意,未經其他繼承人即黃毓寧等人之授權或同意,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本案帳戶晶片金融卡,提領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合計25萬2,000元,以此方式將上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嗣黃毓寧於109年10月8日向臺北六張犁郵局領取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始查悉上情。㈡被告黃穎文、吳怡瑩於110年1月3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4樓(下稱本案房屋)之居處,與黃毓寧商討本案房屋之遷讓事宜,黃毓寧並提供空白之「同意遷讓返還房屋契約書」(下稱本案房屋返還契約書)供被告黃穎文檢視,然因過程中有所爭執,黃毓寧即欲將本案房屋返還契約書帶回並離開現場,被告黃穎文、吳怡瑩見狀,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搶奪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吳怡瑩出手欲強搶黃毓寧手中之本案房屋返還契約書,被告黃穎文見被告吳怡瑩與黃毓寧發生拉扯,亦出手協助被告吳怡瑩欲自黃毓寧處搶走本案房屋返還契約書,但因黃毓寧之配偶戴郁在旁阻止,被告黃穎文、吳怡瑩始未得逞,但被告吳怡瑩因此心生不滿,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張口狠咬告訴人黃毓寧之左手背,致告訴人黃毓寧受有左手1公分撕裂傷等傷害。㈢被告束善利明知薛玉珍因前述㈠之疾病,已達精神障礙致辨識能力顯然不足之情形,為減免稅金支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9年4月20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臺北市區監理所,申請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過戶至薛玉珍名下,使不知情之臺北市區監理所承辦公務員將本案車輛新車主為薛玉珍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電子檔之電磁紀錄準公文書上,並辦理換發行車執照之作業,足以生損害於薛玉珍及監理機關管理車輛所有人之正確性,且因本案車輛過戶後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而獲取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利益。㈣因認被告黃穎文就犯罪事實一、㈠,涉犯刑法第341條第1項之準詐欺取財、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及同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等罪嫌;被告黃穎文、吳怡瑩就犯罪事實一、㈡,涉犯刑法第325條第3項、第1項之搶奪未遂罪嫌,被告吳怡瑩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被告束善利就犯罪事實一、㈢,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同法第214條、第220條第2項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等罪嫌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提出告訴在案。但經北檢檢察官認該等被告犯罪嫌疑均不足,而於111年6月28日以111年度調偵字第1235號為不起訴處分後,黃毓寧僅對前述㈢,亦即認為被告束善利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同法第214條、第220條第2項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等罪嫌聲請再議,並於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檢察長駁回再議後,針對該部分聲請交付審判。惟:「查犯罪之被害人始得提起自訴,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均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林風文、楊文燦並非上訴人即被告等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即不能以上訴人即被告等成立上開犯罪,對之提起自訴。原審未經注意,於撤銷第一審關於上開部分之判決後,竟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諭知此部分自訴不受理,而仍為實體上科刑之判決,自嫌違誤。」最高法院著有79年度臺上字第496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該案之事實略為:自訴人某甲、某乙訴稱,債務人某丙為逃避對渠等之債務,將其所有之不動產A以虛偽「贈與」之名目,移轉登記與某丙之兄某丁,不動產B以虛偽「買賣」之名目移轉登記與某戊,某戊復將不動產B以虛偽「買賣」之名目移轉登記於某丁,因此逃漏稅捐,且使地政機關承辦人員將此等不實之「買賣」、「贈與」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建築改良登記簿」及「土地登記簿」。此有該案歷審判決可稽(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78年度自字第11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78年度上易字第3705號、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4969號)。足認,刑法偽造文書罪章(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本質上屬於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雖其中有部分例如(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等罪,含有侵害個人法益之性質,屬重層性法益之犯罪,即有犯罪當時直接被害而得提出告訴、自訴之適用。但在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中,其所直接保護者,乃公務文書內容之正確性,純屬社會法益。若人民因行為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遭不利影響,亦屬間接受害。所提出之申告,應屬告發。至於詐欺得利部分,因根據黃毓寧所訴犯罪事實,被告束善利所詐得之利益為「獲取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利益」,則其犯罪被害人應為車籍所在之縣市政府(牌照稅是地方稅),黃毓寧亦非犯罪被害人,此部分之申告,亦屬告發。黃毓寧本無聲請再議、交付審判之權,高檢檢察長固誤以實體之有無理由駁回其再議,但黃毓寧亦不因此得到聲請交付審判之權。故黃毓寧依法不能為交付審判之聲請,其聲請自不合法。
四、綜上,黃毓寧就其聲請之部分,並非告訴人,不能聲請交付審判,其聲請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翌欣法 官 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附表一: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107年11月28日上午10時14分 臺北六張犁郵局 6萬元 2 107年12月4日下午1時33分 同上 6萬元 3 107年12月5日上午10時40分 同上 6萬元 4 107年12月7日上午9時55分 同上 6萬元 5 107年12月11日上午7時37分 臺北逸仙郵局 6萬元 6 107年12月12日上午8時48分 臺北六張犁郵局 6萬元 7 107年12月18日中午12時3分 同上 6萬元 8 107年12月19日上午8時29分 臺北中山堂郵局 6萬元 9 107年12月21日上午11時36分 臺北六張犁郵局 6萬元 10 107年12月22日中午12時29分 同上 6萬元 11 107年12月24日晚間8時 同上 6萬元 12 107年12月25日中午12時11分 臺北逸仙郵局 6萬元 13 108年1月3日 晚間8時25分 臺北六張犁郵局 6萬元 14 108年1月4日 上午10時38分 同上 6萬元 15 108年1月7日 晚間8時17分 同上 6萬元 16 108年1月8日 中午12時55分 同上 6萬元 17 108年1月10日 晚間8時14分 同上 6萬元 18 108年1月11日 上午9時8分 同上 6萬元 19 108年1月15日 下午1時3分 同上 6萬元 20 108年1月16日 上午9時55分 同上 6萬元 合計 120萬元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109年9月16日下午2時34分 臺北六張犁郵局 6萬元 2 109年9月16日晚間7時4分 臺北吳興郵局 6萬元 3 109年9月17日上午9時28分 臺北六張犁郵局 6萬元 4 109年9月17日下午3時34分 同上 6萬元 5 109年9月18日下午1時32分 新北三峽中山郵局 1萬2,000元 合計 25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