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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判字第 3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330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許鍾光代 理 人 陳達德律師被 告 李慧真

張光復

戴心梅

薛秉鈞

李俊龍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11年11月25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035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6748、19341、1959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許鍾光(下稱聲請人)以被告李慧真、張光復、戴心梅、薛秉鈞、李俊龍(下稱被告李慧真等5人)涉嫌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犯行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偵字第16748、19341、19590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0358號處分書駁回該聲請,並於民國111年12月2日送達該處分書(見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0358號卷第240頁之高檢署送達證書)。本案聲請人委任律師於同年12月12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有其刑事委任狀及蓋有本院收文日期戳章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可參(見本院卷第5至23頁),經核本案聲請,程序上係屬適法,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以審酌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而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同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使法院僭越檢察官之職權,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從而,法院就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若依原檢察官偵查所得事證,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未達起訴門檻,原不起訴處分並無違誤時,即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之規定,以告訴人之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回之。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

應給予最大限度維護,以便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則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我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互有流動,本難期涇渭分明,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仍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此際行為人是否成立誹謗罪,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誹謗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實質惡意而定。如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實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並不成立誹謗罪。

㈡聲請人為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美河市管委會)第8

屆委員,任職期間為109年10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被告李慧真等5人各於附表「聲請人告訴之內容及相關證據卷頁」欄所示時間,分別在成員為美河市社區住戶之「美河市(住宅)社區家園」臉書社團、成員為美河市管委會第9屆委員及物業管理人員之「第9屆委員暨物管人員」LINE群組,或成員為美河市管委會第8屆委員之「第8屆委員」LINE群組,發表如該欄所示內容之言論(下稱本案言論)等節,業據被告李慧真等5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111年度偵字第16748號卷,下稱偵16748卷,該卷第4至11頁、第15至16頁;111年度偵字第19341號卷,下稱偵19341卷,該卷第4至9頁;111年度偵字第19590號卷,下稱偵19590卷,該卷第3至4頁),核與聲請人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見偵16748卷第17至19頁,偵19341卷第11至12頁,偵19590卷第6頁),並有臉書社團「美河市(住宅)社區家園」貼文與留言截圖、「第8屆委員」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第9屆委員暨物管人員」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相關證據卷頁詳如附表「聲請人告訴之內容及相關證據卷頁」欄所示)。是以,上情首堪認定。㈢被告李慧真等5人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如附表「被告之辯解」欄所示。經查:

⒈於聲請人擔任第8屆美河市管委會委員任內之美河市社區第9

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大會手冊(下稱區權人會議手冊)第54頁記載「七、預估未來3-5年設備維修費用」共列5項設備項目,預估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億1,400萬元等情,此有該手冊翻拍照片在卷可憑(見偵19341卷第234頁)。

⒉臺北市政府因認美河市社區C棟商場區已另成立管理組織,故

自105年9月間起未繳納房屋及車位之管理費予美河市管委會,美河市管委會遂對臺北市政府提出請求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訴訟,又美河市管委會與建商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勝生公司)間另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訴訟,該等訴訟事件於106年12月底均仍在審理中;然因臺北市政府捷運局於106年10月間完成商場標案,美河市管委會於106年12月14日第5屆第3次例行會決議通過「

一、105年9月~106年12月管委會針對C棟支付相關費用額度,已於11月22日協調會中提交捷運局核實,將督促該局儘速與管委會協調,並於12月29日前將該筆費用匯入管委會帳戶,以紓解財務壓力與危機。二、107年歲入、歲出預算科目刪除與C棟有關之費用,同時協調商場負責人捷運局於106年12月31日19:00完成保全交接;另管委會與聯安保全就C棟撤哨後相關費用減列儘快協商,以減少107年相關費用支出。三、上述二項如管委會議決通過,除積極進行後續程序外,請管委會於12月例行協調會中與商場負責人捷運局完成書面協議,另於第6屆區大或第5屆臨時區大提報,在此之前管委會與商場負責人捷運局、聯安保全就相關費用協商之結果先行公告」等語,嗣於106年12月28日美河市管委會第5屆第2次臨時會,針對「就第5-3例會議題-C棟商場區之保全及公共區域交付事宜,有未盡事項未予完成並有害本社區之權益,應暫停執行」會議議題,表決結果為「主席裁示不通過,本案擱置。(贊成委員:13人,不贊成委員:11人,在場委員26人)」等語,聲請人則於106年12月31日在美河市管委會C棟商場設備財產交接清冊之「監交人」欄簽名等情,此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81號、105年度訴字第5030號民事判決、上開2次會議之會議紀錄、前揭交接清冊存卷可憑(見偵19341卷第207頁、第227至228頁、第251至265頁,偵19590卷第26至28頁)。

⒊聲請人於107年8月28日簽署切結書,該切結書記載:「本人

許鍾光為美河市社區第5屆管理委員會主委,於今日起命令社區自聘員工機電主任張恩誠,配合政府的里民停車位政策以及社區的停車位管理辦法,協助承租社區里民優惠停車位的社區住戶辦理停車卡登記作業,讓承租戶的車輛得以進入社區二樓內側停車場(D棟至J棟)停放,以維護社區住戶的權益。如果張恩誠持續違反本人的命令,造成社區因為不配合政府措施而遭到承租戶、車位所有權人的提告,或是被新北市政府施以巨額罰款,張恩誠應承擔本社區所有法律及賠償責任」等語,嗣新北市政府於107年9月13日以陳情案件回覆表說明:「該優惠里民停車位系(按:應為『係』之誤載)101年店使字第00475號函所加註,惟迄今仍未開放,期間本府積極協調,期待能儘速開放以符合當地里民需求。另若不幫建商設定卡片,將會造成社區巨額罰款部分應屬管委會主委言論並非本府之言詞,特此說明」等語,則有該等切結書、回覆表在卷可佐(見偵19341卷第235頁)。

⒋聲請人代表美河市管委會於106年11月17日參與新北市政府城

鄉發展局召開之「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美河市)睦鄰停車位研商開放事宜」會議,該會議紀錄記載:「肆、結論:一、有關公益空間及停車空間部分管委會原則同意對外開放,因考量原位於住宅棟之車位開放後將影響住戶門禁安全,故美河市管理委員會建議優惠里民車位移設於商業棟或周邊停車場。另請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兩周內,評估基地周邊停車場現況及移設之可行性」等語,此有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6年11月13日新北城設字第1062247412號開會通知單、上開會議紀錄及簽到冊附卷足參(見偵19590卷第35至37頁)。

⒌由上所述,足見被告李慧真等5人發表本案言論,分別指稱聲

請人擔任委員之第8屆美河市管委會編列1億1,400萬元預算;美河市社區C棟分管之爭議;聲請人曾簽署C棟商場設備財產交接清冊;聲請人曾以新北市政府可能對美河市社區施以巨額罰款為由,要求機電主任張恩誠設定停車卡片,然經新北市政府澄清所謂社區巨額罰款並非該府之言詞;聲請人於會議中建議優惠里民車位移至商場等節,並非全然無據,而與毫無憑據虛構事實之指控有別,自難遽認被告李慧真等5人為該等事實陳述時,其等主觀上具有實質惡意。又該等言論,關乎美河市社區預算、公共區域使用、停車卡片、停車位、聲請人擔任美河市管委會委員之職務執行情形等公共事務,亦非刑法第310條第3項後段規定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⒍至於被告李慧真等5人發表本案言論,分別指稱諸如「這可是

謀略很久的心魔」、「可別傻傻地跟著去掃墓啊」、「真是用心」(按:以反諷方式)、「這屆那些人真的就是糟糕透了!」、「恐怖!要炸鍋了!」、「E棟大說謊家」等語,核屬被告李慧真等5人就上開具體事實,依其等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足以令聲請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惟此乃於發表言論時,為突顯個人意見或評論所伴隨,尚難因此認被告李慧真等5人有誹謗之犯意,而得以誹謗罪相繩。

㈣聲請意旨雖稱:被告李慧真等5人為本案言論,係為影響110

年9月4日之美河市管委會第9屆管理委員選舉等語。然此僅屬其等動機為何之問題,並不影響前述本案尚難對被告李慧真等5人律以誹謗罪之認定。

㈤聲請意旨又稱:偵查過程中檢察官從未傳喚聲請人出庭作證

,卻僅傳喚被告李慧真等5人出庭,任由其等提出與本案無關之事證與證詞以模糊焦點,事後復未傳喚聲請人對被告李慧真等5人所提事證與證詞進行交叉比對及詰問,以瞭解事件經過全貌及事實真相,因此才為原不起訴處分等語。惟查,本案檢察官並未傳喚被告李慧真等5人到庭,是聲請人上開指摘,已有誤會,況於偵查過程中關於調查證據方法之取捨,乃隨著檢察官偵查過程所呈現之證據,而隨之不同,並非均須依循一定之調查模式,事實上應由檢察官依其專業而為職權上之判斷,而本案檢察官依其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因認被告李慧真等5人並無加重誹謗罪嫌,核屬有據,業如前述。是以,本案於偵查中未再調查其他事證,尚難謂檢察官有何未盡調查證據能事之違誤,聲請人前開所指,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依卷內現有證據,尚難認被告李慧真等5人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所為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聲請意旨猶執陳詞,對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已為論斷之事項,再事爭執,指摘為違法不當,聲請交付審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沛元法 官 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被告 聲請人告訴之內容及相關證據卷頁 被告之辯稱 1 李慧真 被告李慧真在帳號Phebe Dai於110年8月12日發表在臉書社團「美河市(住宅)社區家園」之貼文下,以留言方式稱:「這一屆主委團隊們偉大的計劃真的驚天動地,駭人聽聞!這可是謀略很久的心魔,大家要看清楚,嚴陣以待,可別傻傻地跟著去掃墓啊!清醒一點。」等語(見偵16748卷第86、92頁)。 因為聲請人為當屆管委會幹部,我是針對所有主委團隊們來發布這個留言,並不是針對聲請人,我認為當屆的主委團隊們審核的預算金額太過龐大浮誇,前幾屆的預算金額都沒有第8屆來的那麼多等語。 2 張光復 被告張光復在被告李俊龍於110年8月18日發表在臉書社團「美河市(住宅)社區家園」之貼文下,以留言方式稱「這屆管委會真是用心將社區的管理基金的50%全部規劃用盡,連廠家都已找好,要接下來的管委會來尊行。」等語(見偵16748卷第106、114頁)。 因為區權人會議手冊中有1億1,400萬元的預算,我是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我在質疑為何未依法規規定的程度來做汰換,而是自行找廠家來檢視,規劃依使用年限汰換等語。 3 戴心梅 被告戴心梅在帳號Lisa Chen於110年8月30日發表在臉書社團「美河市(住宅)社區家園」之貼文下,以留言方式稱「@Melody Liu E棟許鍾光、H棟葉監委……,結果,現在出現在區權會手冊上,而且連表決和討論的機會都沒有,不知道之後會不會說大家沒異議」等語(見偵16748卷第127、129頁)。 因為區權人會議手冊第54頁有提到1筆1億1,400萬元的預算,當時文章是在討論這筆預算是從何編列,我的留言是說Melody、聲請人及葉監委都表示不知道這預算從何而來,這是對於公共事務的討論,我有經補選擔任第8屆管理委員,我任職期間未曾看到、決議到這筆預算等語。 4 薛秉鈞 被告薛秉鈞在帳號王國彥於110年7月15日發表在臉書社團「美河市(住宅)社區家園」之貼文下,以留言方式稱「@Daniel Kuo 每屆委員其實都能夠管好自己這屆就很好了,這屆也是到處亂講所謂的預算不足,要省錢…然後呢?結果呢?看看區大手冊,竟然打算5年内把社區存款1.14億全部花光?這屆那些人真的就是糟糕透了!」(見偵16748卷第153、163頁),另在帳號Melody Liu於110年8月29日之貼文下,以留言方式稱「@洪育仁 你是說現任的這群聲稱會省錢的人嗎?嘿…他們5年就想花光社區存款1.14億這種事情都能隨便放在區大手冊上,還有什麼好說的呢?」等語(見偵16748卷第184、187頁)。 當初在討論第8屆管委會召開的第9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人會議手冊有記載未來社區重大修繕的金額約1億1,400萬元,但這件事全社區所有住戶在事前毫無所悉,而且也沒有經過任何一次管委會討論,這件事情造成了住戶之間的熱烈討論及質疑,我應該是為了回覆其他社區住戶的意見所做出留言,好像與聲請人並無關係等語。 5 李俊龍 被告李俊龍於110年8月18日,在臉書社團「美河市(住宅)社區家園」貼文,稱「浮編預算 超誇張!又準備花掉區權人1億多管理費?」,續留言稱「上述預算是本屆管委會正式對外文件,並送交法院,內容匡列5筆工程其預算高達1.1億多元,細看其各項內容報價非常誇張讓人瞠目結舌,預算編列過程也未在管委會議討論更不用說有廠商報價,讓人不得不懷疑主事者準備花掉區權人1億多管理費?」(見偵16748卷第37頁),另在帳號Lisa Chen於110年8月30日之臉書貼文下,以留言方式稱「恐怖!要炸鍋了!公然匡列高達1.1億多元不合理5筆工程預算列入手冊內,誇張程度令人瞠目結舌!不就是準備花掉區權人1億多元社區資產?」等語(見偵16748卷第65、68頁)。 我是美河市社區住戶,區權人會議手冊出現1.1億元,疑似為預算金額,我非常擔心會花光社區管理費,而且我是管理委員,該手冊制訂內容前未向管委會報告,我不知道這筆疑似預算會被登錄至該手冊,因此我提出質疑。 6 戴心梅 被告戴心梅於110年8月12日、8月22日、9月2日在臉書社團「美河市(住宅)社區家園」貼文「1億1千4百萬的謊言」等語(見偵19341卷第41、49、55頁),指稱聲請人等第8屆管理委員準備把社區經費1.14億花光。 我的貼文有檢具相關證據,這筆預算出現在區權人會議手冊第54頁等語。 7 戴心梅 被告戴心梅於110年8月21日在「第8屆委員」之LINE群組中,發言「你是目前管委會唯一被公部門認證說謊的人」等語(見偵19341卷第71頁),以不實事項指摘聲請人。 聲請人於107年8月底謊稱如果不幫忙設定卡片,會使社區遭受巨額罰款,導致社區員工張恩誠很緊張,我們有詢問新北市政府有無此事,新北市政府於107年9月13日回覆稱「另若不幫建商設定卡片,將會造成社區巨額罰款部分應屬管委會主委言論,並非本府之言詞,特此說明」,有明確的公文可知聲請人說謊等語。 8 戴心梅 被告戴心梅於110年8月30日在臉書社團「美河市(住宅)社區家園」貼文「E棟大說謊家1」內指摘聲請人「曾經被公文認證過是個說謊的主委,但依舊忍不住說謊」、於110年9月1日在臉書社團「美河市(住宅)社區家園」貼文「E棟大說謊家2」指摘聲請人是說謊主委、仗勢欺壓機電主任張恩誠、影射聲請人幫日勝生公司做事欺壓張恩誠幫日勝生公司設定104張停車卡片等語(見偵19341卷第123至124頁、第140至141頁)。 我的貼文有檢具相關證據,且涉及社區公共事務,為可受公評之事等語。 9 戴心梅 被告戴心梅於110年9月2日在臉書社團「美河市(住宅)社區家園」貼文「1億1千4百萬的謊言」(見偵19341卷第183頁)。 我的貼文有檢具相關證據,該預算出現在區權人會議手冊第54頁,且事後經社區員工揭露該手冊複印前僅有第8屆蔡主委以及聲請人確認,聲請人卻稱不知該預算從何而來等語。 10 李俊龍 被告李俊龍於110年12月12日在「第9屆委員暨物管人員」之LINE群組中,留言「C棟分管就要問第5屆主委許鍾光,未分管、未經管委會同意」等語,並張貼聲請人簽署文件之照片(見偵19341卷第17至18頁)。 聲請人在沒有其他委員陪同下,私自於106年12月31日夜晚到商場中控室簽署C棟設備財產移交清冊,我所張貼的照片就是聲請人在簽署設備財產移交清冊,我說的是事實,106年12月14日管委會第5屆第3次例會會議紀錄中,並未同意及出現C棟設備財產清冊交付之紀錄,此乃聲請人假藉議題夾帶社區財務意圖蒙混,涉及圖利商場,聲請人此舉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決議就將社區財產轉移、分管及變更約定專用部分,已嚴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令,且前開管委會第5屆第3次例會決議全文,聲請人均跳過應「與商場負責人捷運局完成書面協議,另於第6屆區大會或第5屆臨時區大提報」之程序,之後也未辦理及補辦,違反決議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令等語。 11 李俊龍 被告李俊龍於110年8月17日在臉書社團「美河市(住宅)社區家園」中之貼文下留言,內容稱「這位是在社區出名的"許鍾光"第5屆主委,此屆將商場管理權違反會議決議無條件讓出,造成要收回的管理費任商場就地起價。另將2樓里民優惠停車管理權未經會議決議就讓出管理權,更神奇在此屆變更都審車位,造成住戶租車位必須跑到商場,建商大賣2樓車位」等語(見偵19590卷第23頁)。 美河市建案初期經都市計畫審議必須於住宅區設立250個里民優惠車位,聲請人在擔任第5屆管委會主委期間,於106年11月17日獨自參加新北市政府所召開的會議,會議中背離區分所有權人利益,表示美河市管委會建議把優惠里民車位移至商場,後來優惠車位從社區2樓變更至商場,造成住戶不便,聲請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委會決議的發言造成的結果,合理懷疑有問題。C棟商場於105年9月就停繳管理費,至今調解商場欠繳管理費糾紛不斷,110年2月A、B棟商場又來函協商管理費,有必要請聲請人出面進行善後等語。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日期:202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