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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4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23號聲 請 人即被 告 Joshua Daesung Tobkin(美國籍)選任辯護人 李菁琪律師

諶亦蕙律師蕭萬宏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2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Joshua Daesung Tobki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嗣於110年7月2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狀所載。

三、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而裁定限制出境、出海。然被告上開被訴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緩刑並已確定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則被告現已未受限制出境、出海,本院實無從再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件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姚念慈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