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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4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78號異 議 人 劉文明即 受刑人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0年度執沒字第286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一「聲請暫停執行查封拍賣狀(補充理由)」所載。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明文規定。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不當,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

三、經查:異議人劉文明(下逕稱其名)前因詐欺案件,為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825號判決判處「劉文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檢察官、劉文明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均遭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0年6月24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86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統稱該案確定判決,如附件二所示)等節,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該案確定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分案110年度執沒字第2866號,並分別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士林分署代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轉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代執行該案沒收追徵犯罪所得部分。劉文明具狀聲請暫緩執行拍賣,經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函轉北檢,北檢覆稱其聲請暫緩執行查封拍賣於法無據,劉文明便先後對此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對該案確定判決陸續聲請再審,然均遞經駁回等節。亦據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聲字第818、838、1091、1155、1283、128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36、444號、111年度抗字第960、1240、124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374、424、455、456號等裁定屬實。而本件聲明異議,其大略要旨無非重申前已經法院駁回之內容,復持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091號裁定提出抗告之書狀而續為爭執。然查:該案確定判決,迄今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特別救濟程序予以動搖,執行檢察官據此確定之判決指揮沒收執行,並無違法。異議人不斷執己見濫為興訟,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瑜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2-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