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69號聲 請 人 方勝義上列聲請人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68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並未準用於附帶民事訴訟,故不得透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訴訟救助。查本院受理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被告姜嘉佑被訴詐欺案件,經聲請人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聲請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現無需繳納裁判費用,亦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參諸首揭說明,訴訟救助既未納入前開條文準用之列,則聲請人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後續因移送民事庭後如有訴訟救助聲請之必要,得於該時再為具狀依法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法 官 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