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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5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9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世雄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世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雄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以民國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706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核,聲請人已提出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為據,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因認聲請為正當。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