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家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11年度執聲字第1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家毅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家毅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黃家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26號裁定、如附表編號13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附表編號13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本院應具管轄權無疑,又其中如附表編號6、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5、7、9至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定如附表所示之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460號卷第15頁),核符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6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又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3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後臺灣高等法院再將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案件,以107年度聲字第28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惟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予以併罰,依前開要旨,本院自可更定應執行刑,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與內部限制,輔以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基於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如附表編號6、8所示之罪,依法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如
附表編號1至5、7、9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合併處罰,參前開要旨,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黃家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4/05/13 104/05/13~104/05/16 105年1月21日20時3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96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6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96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6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07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692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692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637號 判決日期 105/05/26 105/05/26 105/06/28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63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09/27 105/09/27 105/08/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0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0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2643號 編號1至12,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駁回抗告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應予更正)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4/09/22 105/02/15 105年2月16日3時4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73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2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7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74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1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2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27號 判決日期 105/07/20 105/07/26 105/07/26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1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2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2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08/09 105/08/16 105/08/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68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76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7698號 編號1至12,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駁回抗告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應予更正)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5/03/31 105/03/29 105年5月2日22時5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4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4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16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46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46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647號 判決日期 105/07/27 105/07/27 105/09/14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46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46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64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08/23 105/08/23 105/10/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63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64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7658號 編號1至12,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駁回抗告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應予更正)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2罪) 有期徒刑3年8月(4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4/11/28 104/02/17、104/02/23 104/02/19、104/03/17、 104/06/13、104/06/29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92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578 號、105年度偵字第65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578 號、105年度偵字第659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4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34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347號 判決日期 106/01/23 106/12/14 106/12/14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95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00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00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6/05/07 107/08/08 107/08/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3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3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354號 編號1至12,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駁回抗告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應予更正)編 號 13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4/11/2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387號、第17572號、第24807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33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55號、108年度易字第1151號 判決日期 111/03/25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55號、108年度易字第11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05/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3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