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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7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53號聲 請 人即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思潔選任辯護人 李浩霆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蔡思潔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6號),聲請拍賣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前因被告蔡思潔在押,扣押車輛後不及處理偵查中變價事宜,為避免扣案車輛有減低價值之虞,聲請本院就扣案車輛囑託民事執行處處理變價事宜等語。

二、經查,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公訴人得聲請法院依該法第141條拍賣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況本案目前尚未審理終結,被告是否構成犯罪、有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之金額等,均尚未經審理認定,自不能僅依公訴意旨即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所稱之犯罪所得,而逕將被告遭扣押之財產變價;且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釋明被告遭扣押之車輛有何減低價值之虞,本院自亦無從依上開規定將該車輛變價之,一併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陳冠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2-10-20